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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範

(2019-07-24 03:03:00) 百科

气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範

《气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範》规定了气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要求、验收工作的组织、验收程式和内容、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对竣工验收档案要求。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气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範
  • 类型:验收规範
  • 总投资额:3000万元
  • 主要文字类型:中文

範围

本标準适用于使用国家或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使用其他资金的气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规範性引用档案

下列档案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準的引用而成为本标準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档案,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準,然而,鼓励根据本标準达成协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档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档案,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準。
GB/T 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範
DA/T 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範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準。
3.1
气象建设项目 meteorological construction project
使用国家或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使用其他资金用于气象建设项目。
3.2
大中型项目 large- or medium-scale project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气象建设项目。
3.3
小型项目 small-scale project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气象建设项目。
3.4
限额 quota
基本建设投资的规定数额。
本标準所适用的限额为1000万元。
3.5
工程价款结算 project price settlement
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契约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契约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3.6
竣工财务决算 finacial settlement of the completed project
凡是新建、改建和扩建或单项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档案,该档案作为办理交付使用、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建设成本的依据。
3.7
验收準备 preparation for project assessment and acceptance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质检单位为竣工验收做的準备工作。
3.8
预验收 pre-assessment and acceptance
在验收準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的验收工作。
3.9
正式验收 official project assessment and acceptance
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最后阶段,其验收内容与3.11的竣工验收相同。
3.10
单项验收 assessment and acceptance of project item
整个项目工程中一个独立的项目或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用户要求或具备运行条件,且实施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进行的验收。
3.11
竣工验收 assessment and acceptance of completed project
气象建设项目完工后,按照规定的程式和要求,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整体验收。

竣工验收内容

4.1 项目的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少量不影响整体使用的未完成的附属项目应具有未完成一览表,包括工程量、预算造价、完成时间等。
4.2 项目质量
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质量要求和标準,并具有包括由质检、环保、消防、安全、劳动、卫生和土地等部门的鉴定意见,其中不能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具有原因说明材料。
4.3 项目技术性能
设备或业务系统的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和契约指标要求,满足业务运行需求,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应达到设计要求。
4.4 运行準备情况
试运行情况是否达到正式业务运行要求,各项管理制度、运行规程已建立,人员及技术保障能力满足要求。
4.5 用户使用情况
项目是否交付用户使用且应能满足用户要求。
4.6 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规定,项目建设资金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範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以及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4.7 项目投资使用及效益分析
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投资效益分析、经费使用自查情况。
4.8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固定资产构成情况,并附有固定资产交接表、固定资产证书,编制固定资产卡。
4.9 档案资料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并装订成册,且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4.10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验收工作组织

5.1 大中型气象建设项目
由国家级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技部)组织或由其委託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5.2 限额及限额以上小型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由其委託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5.3 限额以下建设项目
由省级气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也可由其委託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具体额度和範围由省级气象部门自行制订。视情况中国气象局也可对此类项目组织验收。
5.4 竣工验收工作受理部门
由气象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均由其相应的计画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和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依据

6.1 气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以相关档案、标準、规範和契约资料为主要依据。应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项目总概算、年度投资计画,设计变更报告及核定单、建设单位现场签证、概算调整,招投标档案、施工契约、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开工报告批准书以及其他档案和规定。
6.2 气象建设项目的设计档案。应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籤证,各种设备、产品、材料的技术说明书及相关资料。
6.3 现行国家、行业技术标準、规範及相关技术档案。
6.4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招投标档案及其契约。
6.5 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还应出具国外提供的相关档案资料。

验收工作程式

7.1 竣工验收工作程式分验收準备、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阶段。
7.2 视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複杂程度可分为单项验收和项目的全部验收。
7.3 单项验收是整个项目全部验收的组成部分,也可视为全部验收的验收準备和预验收工作。单项验收时,要填写单项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
7.4 验收準备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审计、质检等单位,做好下述验收準备工作。
7.4.1 核实项目的完成情况,列出已完成工程和未完成工程一览表(包括工程量、预算造价、完成时间)。
7.4.2 提出竣工决算报告。
7.4.3 检查建设项目质量,查明须返工或修补的工程,提出竣工时间。
7.4.4 收集、整理、汇总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分类编目,绘製好工程竣工图,并装订成册。
7.4.5 登载固定资产,编制固定资产构成分析表。
7.4.6 落实项目投入使用的準备工作,提出业务试运行考核情况报告。
7.4.7 业务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通过有关部门(一般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验收,并提交业务测试报告、运行情况报告和业务验收报告。
7.4.8 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7.5 预验收
7.5.1 验收準备完成后,进行预验收。
7.5.2 检查、核实竣工项目準备移交使用单位的所有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準确性和符合档案归档要求的情况。
7.5.3 核查项目建设标準和项目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準、设计档案,对存在的隐患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7.5.4 检查财务帐表是否齐全、数据是否真实、开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5.5 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投入业务使用準备工作的进展情况。
7.5.6 协调项目各有关单位,排除存在的争议问题。
7.5.7 督促返工工程、补做工程、收尾工程的完工。
7.5.8 填写预验收确认书(格式见附录B)。
7.5.9 编写项目竣工预验收报告和移交业务使用準备情况报告。
7.6 正式验收
7.6.1 预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竣工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经审核后,组织进行正式验收。
7.6.2 视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规模大小和隶属关係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正式验收。在进行正式验收时,对已进行单项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将单项验收报告作为正式验收附属档案。
7.6.3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上级主管的计画财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方、业务使用单位的人员组成;土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还应当包括地方质检、环保、劳动、消防、人防、防雷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接管(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人员应参加验收工作。
7.6.4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7.6.4.1 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7.6.4.2 听取并审查项目建设情况报告、预验收鉴定报告、投资使用情况报告(概预决三算分析、效益分析)、用户检查使用情况报告、档案归档情况报告、审计报告等方面的工作报告。
7.6.4.3 审查各种档案资料,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档案、概(预)算、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会议记录以及各种契约、协定、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档案等,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附属档案),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和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7.6.4.4 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施工质量。对项目主要建筑工程,主体设备和公用设施进行复验,审查试运行规程,检查试运行準备工作,监督检查业务使用系统的全部带负荷运转工作情况;检查準备工作,考核试运行情况和实际形成的能力,确定正式交付使用的日期。
7.6.4.5 处理验收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查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7.6.4.6 审核检验建设单位整理完的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档案。核定移交工程清单,签订交工验收证书;审查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7.6.4.7 签定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
7.6.4.8 编写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申请竣工要求

8.1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备条件
8.1.1 完成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画档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8.1.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按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
8.1.2.1 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人防设施等配套建设内容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对特殊项目还应有电磁影响报告、地质灾害报告、防雷工程与检测报告等。
8.1.2.2 业务类建设项目
a 业务类建设项目的主要设备和配套设备经试运行合格,形成业务能力并能够提供设计档案所规定的产品。
b 具有完整的测试大纲、测试方案、测试数据、分析各项测试结果后形成的测试报告,建设单位通过内部的测试和检查,确认业务系统已达到原设计要求和技术标準。
c 业务试运行时间达到规定时限的要求,且运行情况正常。
d 对建设项目中还存在少量未解决的问题,但不影响正常业务的,可以进行验收,但要限期解决。
e 通过业务验收,投入业务运行的準备工作能适应投入业务运行的需要。
f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应先按照签订的契约规定的设计档案、技术标準进行验收。
8.1.3 其他条件
8.1.3.1 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已经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合格评定。
8.1.3.2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已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部门的审核(计)。
8.1.3.3 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8.2 申请竣工验收的时间要求
8.2.1 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工作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限的确定,应当在主要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调试合格并经试运行,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準和技术规範要求,能正常投入业务使用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土建工程应在竣工后的3个月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
8.2.2 验收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收到的竣工验收申请予以答覆,并儘快组织验收。
8.2.3 已基本符合竣工验收工作条件的建设项目,如果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项目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使用或运行,则应按8.2.1规定时限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照项目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8.2.4 已经形成部分业务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近期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完成的工程或安装的设备,及时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竣工财务编制

9.1 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技术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9.2 竣工决算应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项目资金来源套用情况、工程造价比较分析4个部分组成。
9.3 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应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9.4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9.5 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

验收主要档案

10.1 竣工验收工作形成的主要报告性档案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技术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投资使用情况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竣工验收鉴定书。
10.2 项目建设情况报告中应概要说明项目建设过程,提供项目工程的质量、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的评定意见,相关单位与负责人应签章。
10.3 技术测试报告应反映建设项目(主要技术设备、业务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负责测试的单位与人员应签章。
10.4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应反映用户实际使用的情况,满意程度和存在问题,使用单位和负责人应签章。
10.5 项目投资使用情况报告应反映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查意见和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情况。
10.6 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就整个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工程质量、技术性能、财务情况、档案资料、经济效益等给出综合性鉴定意见,对存在问题应如实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10.7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建设项目建成后在验收阶段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集体作出对建设项目的评价性、结论性档案,应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成员签名。

不合格项目处理

11.1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明确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作验收鉴定。
11.2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且已既成事实无法整改的,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契约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档案管理

12.1 气象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在立项、征地、规划许可、审批、招投标、承包契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配置、调整测试、技术开发、质量检验评定、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移交等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档案资料。
12.2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项目档案资料收集要达到完整、齐全、準确、系统的要求。
12.3 竣工验收通过后,所有档案资料按档案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严格履行档案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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