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此类作品,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内容,不同国家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出发点也不完全相同。非洲智慧财产权组织认为,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另些国家不仅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範围划得较窄,而且把它排除在着作权法保护之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
它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其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很容易与文物相混淆。文物的受保护方式及适用的法律,在多数国家都是单行的文物保护法,但也有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把文物中的一部分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同一律。文学艺术创作的民间素材,也容易与受着作权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混淆。正由于二者很难区分,多数国家在着作权法中迴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受保护客体,也有些国家明文在着作权法中规定:整个民间文学部分均处于公有领域之中,人人可以得而用之,不受着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