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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校

(2019-09-01 01:37:16) 百科
民办非学历高校

民办非学历高校

民办非学历高校,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换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民办非学历高校
  • 简称:民学高校
  • 校训:教育行政部门
  • 所属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
  • 类别:高校
  • 学校类型:非学历
  • 学校属性:民办

简介

民办非学历高校民办非学历高校,即民办非学历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
民办非学历高校民办非学历高校
主要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以开展高等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和实施高等职业技术培训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 。

区别于民办普通高校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指经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资格,并已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不在国家计画招生範围内,因此,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民办非学历就是指在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获得学校的毕业证书。而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不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性质。称之为:非学历证书。
办学内容

办学内容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面向学校所在地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为教学内容,也可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 。

证书性质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不具有学历证书性质。

收费标準

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牴触。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学生时,在入学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準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定。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委託、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北京民办非学历高校

起名规範

民办非学历高校申办流程2007年8月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定管理规定》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作“××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民办非学历高校申办流程民办非学历高校申办流程

培训範围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办学硬体标準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
·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一律禁称“大学”

民办非学历高校新闻时就按2013年5月9日,北京市教委下发通知,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名进行规範,要求所有民办非学历高校校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市教委表示,此次改名旨在準确体现学校办学类别、办学层次,明确区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的名称。按照规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可以为“**进修(专修、培训、自修、补习)学院或中心”,不称“大学”,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
民办非学历高校民办非学历高校
截至2013年5月10日,北京市内,在校名中仍用“大学”“中国”“国际”等字样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近30所,如北京人文大学、中国信息大学、中国建设大学、北京民族大学等。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各校将以现有的办学许可证有限期限为标準,作为学校变更名称的最后期限 。

山东民办非学历高校

成立条件

山东省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校舍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适宜学生学习的建筑。
·租赁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
·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师,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
·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两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託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命名规定

设定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开设卫生、保全、武术、航空服务等特殊专业,须先经省或学校所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学校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注意事项

民办非学历高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
·学校招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工作委託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準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
·招生时,不得省略“职业技术”、“专修”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
·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路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学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容易误导为学历教育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準收取费用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
·学校在两年内未达到《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要求的办学条件,应改办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终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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