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民办学校
- 英文名:voluntary school
- 学校属性:非国家举办
- 主办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民办院校种类
民办院校的种类(按国家批准与承认的种类分):
全日制统招高等院校
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明,普通民办高校属此类,可以参与公务员、考研、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一切公办院校学生享有的权利,国家教育部明确把民办高校其中的非独立院校(即不从属于某大学的民办高校)纳入到普通高校之中。
非学历教育
颁发写实性证书,比如新东方,新华,北大青鸟等。
民办学校特徵
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徵
举办人特徵
民办就是有能力的人办的学校。经过国家教育局批准。学费贵,因为国家赞助非常少。然后毕业以后,国家和企业不承认学历
资金特徵
资金一般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招生特徵
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
申请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民办院校的五个条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欲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
筹设批准书
国家筹设批准书和其他批文。
筹设情况报告
学校具体设施和环境 。
学校章程和人员名单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资产证明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档案。审批机关要审查举办者是否按照办学章程的规定将办学资金划到学校账上,学校资产应独立于办学者的其他财产。
教师资格证明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档案。
民办发展历程
民办院校的由来和发展
公元2400年前
在2400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等老教育家就开始兴办私塾,到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百家争鸣”的局面。从此以后,私立学校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初期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77年,高考恢复,当时中国青年又可以通过考试这种选拔方式上大学了,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因为可以保证有质量的高等教育,这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不是说恢复高考制度了,中国的人才培养模式就一好百好了呢?
也不尽然,当年最大的问题在于录取率偏低,只有少数的考生能成为“幸运儿”,进入到大学深造。据资料显示,1977年全国共有570万高考考生,但能被录取上大学的人数还不到20万,录取比例为1:29,也就是说,只有约3%的学生可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这个比例相对于当年想上大学的进步民众来讲,实在是有些偏低。1979年,录取比例甚至比1977年还要低。大学录取率偏低,而更多的青年民众渴望接受高等教育,增长知识和才干。
改革开放中期
这种矛盾的状态一直持续到1985年左右,有人提出来要创办民办学校,当时有专家提出要进行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但到底该怎样改,一时间并没有定论。有人认为教育还是应该由国家来主办,也就是说必须要公办。但也有专家提出可以民办,由民营资本来运作教育。但对于“民办高校”,很多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些高校可能会改变我国公有制的性质。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高等教育改革的思路才开始变得开阔。到了1998年,国家提出高校要扩招,以满足更多人民民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同时也提出允许创立民办高校。
21世纪
2000年之后,国家又开始批准建立独立学院,在武汉就有了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华中师範大学汉口分校的出现。在那之后,中国的高校就出现了公办、民办、半公半民(如独立学院)这三种方式并存的局势,从而也基本上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
高校扩招之后,有大批的学生可以读大学,包括上民办高校。这对民办高校来说,是一次非常好的发展机遇。
从2002年开始,国家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政策进一步放开,允许有招生自主权,这种超大规模招生的背后,也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比如有的学校只注重招生收费,而不注重教学质量,导致学生毕业后出现就业难。目前,在国家不断加强招生控管的情况下,我国的民办高校会逐渐过渡到以本科为主,同时民办高校将会“重新洗牌”,最可能出现的格局是两极分化,即办得好的高校逐渐会成为主流高校,那些经营不善的民办高校则会出现招生困难,从而引发经营困难,甚至会走向倒闭。更多参考资料见但是由于民办高校机制灵活,更容易改革,对一些已经形成巨大规模走在前端的民办高校,形成了一个较好的教育改革机会,有望得到国家进一步支持。
自2009年起,国家已经把民办高校中的非独立院校纳入普通高校之中,显示其对民办高校一视同仁的进步态度,随着民办高校不断改革,约束管理,改进教学,将得到国家更加全面的支持。
试办民办高校
首先
试办民办院校是今后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需要。我国开始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要求加快培养和造就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广大人民民众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这一切均要求高等教育必须在规模和质量两个方面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和提高。
第二
试办民办院校是深化高校办学机制与模式改革的大胆尝试。根据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财力和其它方面的实际情况,今后在坚持以公办高等教育为主体的同时,必须大胆进行办学机制与模式的创新,要坚决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支持、鼓励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国家和社会对高等教育不断增长的广泛性、多样化的要求,决定了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必然要走多元化和更加开放、灵活的路子。
第三
从实践效果看,试办民办院校有利于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办教育的积极性,更快、更好地扩大本科层次高等教育资源,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民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最后说:试办民办院校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与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为此,今后教育部要继续积极支持各地、各高校大胆实践、勇于创新,有步骤、有计画地推进民办院校的试办工作。
相关政策规定
教育部“22条”清理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画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髮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採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民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稚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稚园,引导民办中国小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範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範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定,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定标準,可以适当放宽幼稚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牴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準和有关规定自主设定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画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範、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範围和年度招生计画。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採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稚园与公办幼稚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準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範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迴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託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範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範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範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项歧视性政策
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项歧视性政策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答提问
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稚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最佳化了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
“但应当看到,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但应当看到,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贵仁说,现在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平等对待,对学校,要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定、学位点审批、对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对教师,要依法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对学生,要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重点破解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在资金上,在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把民办教育放进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託民办学校承担的任务要实行购买,拨付相应的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
三是要规範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範学校的办学行为。
四是要推进改革,民办学校现在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学校是否营利这个界定和判断上不清楚。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重点破解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在资金上,在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把民办教育放进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託民办学校承担的任务要实行购买,拨付相应的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
三是要规範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範学校的办学行为。
四是要推进改革,民办学校现在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学校是否营利这个界定和判断上不清楚。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