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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019-08-11 17:06:08) 百科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 颁布单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1986.09.28
  • 实施时间:1986.09.28

变通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民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作如下说明: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于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变通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变通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县少数民族权利,维护平等、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变通规定》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变为第五十条,为保持《变通规定》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把修订《变通规定》列入立法计画,在徵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变通规定》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请一併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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