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效力又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範围”。民事诉讼法对事、人以异在空间、时间上的适用範围。包括:(1)对事的效力,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办理案件的範围。包括民法、婚姻法调整的民事关係所产生的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经济、劳动关係所产生的案件。
(2)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能够适用的人的範围。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3)空间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空间範围。包括中国一切领域内发生的民事诉讼。(4)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有效期间^包括生效之日至失效之日的所有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1982年10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