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杀人(未经允许剥夺他人生存权利的行为)

(2019-10-03 13:59:58) 百科
杀人(未经允许剥夺他人生存权利的行为)

杀人(未经允许剥夺他人生存权利的行为)

杀人,即未经允许即剥夺他人生存权利的行为,以达到自身某些非法的利益或目的。古代有为政治、战争而杀人,也有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杀人,也有其他的原因。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杀人都是违反道德、人伦和法律的。无论何时我们都应坚决制止和坚决反对这样的行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杀人
  • 外文名:kill
  • 心里暗示:分为主动杀人和被动杀人

据说

法苑珠林卷七十载,二种。

杀生报

即:(一)短命,指因前世伤害物命,令其不得以尽天年,故感今生自身亦短命。(二)多病,指因前世恼害众生,令其不得自在,故感今生自身亦多疾病。

俱舍论

十六卷十一页云:若有多人集为军众,欲杀怨敌,或猎兽等;于中随有一杀生时,何人得成杀生业道?颂曰:军等若同事,皆成如作者。论曰:于军等中,若随有一作杀生事;如自作者,一切皆成杀生业道。由彼同许为一事故。如为一事。展转相教;故一杀生,余皆得罪。若有他力,逼入此中,因卽同心;亦成杀罪。唯除若有立誓,自要救自命缘,亦不行杀;虽由他力,逼在此中;而无杀心,故无杀罪。

法蕴足论

一卷七页云:于第一中,且何名为能杀生者?如世尊说:有杀生者,暴恶血手,躭着杀害。于诸有情众生胜类,无羞无愍;下至捃多此毕洛迦,皆不离杀;如是名为能杀生者。何等名为有杀生者?谓于杀生,不深厌患,不远不离,安住成就。如是名为有杀生者。何名暴恶?谓集种种弓刀杖等诸杀害具,名暴恶。何名血手,谓诸屠羊屠鸡屠猪捕鸟捕鱼猎师劫盗魁脍缚龙守狱煮狗施罝[木*强]等,是名血手。何故此等名为血手?谓彼虽数沐浴涂香,服鲜净衣,首冠华鬘,身饰严具;而名血手。所以者何?彼于恶事,不深厌患,不远不离,令有情血、起等待起,生等生,积集流出;故名血手。何等名为躭着杀害?谓于众生,有害非杀;有害亦杀。害非杀者:谓以种种弓刀杖等诸杀辍具、逼恼众生,未全断命;如是名为有害非杀。害亦杀者:谓以种种弓刀杖等诸杀害具,逼恼众生,亦全断命。如是名为有害亦杀。于杀害事,躭乐执着;如是名为躭着杀害。何等名为于诸有情众生胜类无羞无愍?且辩众生胜类差别:谓诸异生、说名众生。世尊弟子、说名胜类。又诸有情、有贪瞋痴,说名众生。若诸有情、离贪瞋痴;说名胜类。又诸有情、有爱有取;说名众生。若诸有情、离爱离取;说名胜类。又诸有情、有顺无违;说名众生。若诸有情、无顺有违;说名胜类。又诸有情、无聪慧,有无明;说名众生。若诸有情、聪慧有明;说名胜类。又诸有情、未离欲贪;说名众生。若诸有情、已离欲贪;说名胜类。又诸有情、未离欲贪,非佛弟子;说名众生。若诸有情、已离欲贪;是佛弟子;说名胜类。今此此义中,若诸异生,说名众生;世尊弟子,说名胜类。所以者何?胜、谓涅盘。彼能获得成就触证,故名胜类。如是颂言:普随顺间,周遍历方邑;欲求于胜我,无所证无依。故此义中,若诸异生、说名众生;世尊弟子、说名胜类。于此有情众生胜类,应羞应愍;而于其中,无惭无羞,无愧无耻,无哀无愍,无伤无念;如是名为于诸有情众生胜类无羞无愍。何等名为下至捃多比毕洛迦皆不离杀?言捃多者,谓蚊蜹等、诸小虫类。比毕洛迦、卽诸蚁子。下至此类微碎众生,皆起噁心,欲兴杀害;是故说名能杀生者。
瑜伽八卷十六页云:云何杀生?谓于他众生,起杀欲乐,起。
染污心,若卽于彼起杀方便、及卽于彼杀究竟中、所有身业。
二解 法蕴足论一卷九页云:卽于此中,何名为生,何名杀生?所言生者,谓诸众生、有众生想,若诸有情、有有情想、若诸命者、有命者想,若诸养育、有养育想,若补特伽罗、有补特伽罗想;是名为生。言杀生者,谓于众生,起众生想;于诸有情、起有情想;于诸命者、起命者想;于诸养育、起养育想;于补特伽罗、起补特伽罗想。复起噁心、不善心、损心、害心、杀心、现前。依如是业、如是加行、如是思惟、如是策励、如是勇猛,杀害众生,故思断命。由如是业、如是加行、如是思惟、如是策励、如是勇猛,杀害众生,故思断命;名为杀生。

杀人简介

古代有为政治、战争而杀人,也有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杀人,也有其他的原因。
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三十四万同胞惨遭日军屠杀,这就是为战争而杀人,为了达到消减敌国的经济和人口。
杀人将受到联合国法律的严惩。《约法三章》中的首约:“杀人者死”;《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杀人偿命。
明 黄道周《节寰袁公传》:“公(袁可立)一日视西城,有内珰杀人者,公辄按捶问抵罪。”
1、犯故意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出于图财、姦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犯罪人恶贯满盈,民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託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八修正案 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性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準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準。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儿、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而犯本罪的,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也应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审理故意杀人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採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
(2)经他人要求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针对“安乐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徵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本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属情节较轻,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的,不具备本罪之特徵,不应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等。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五、对邪教杀人和农村兇杀案慎重处刑的解释是本版新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製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死亡,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三、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套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覆》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