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等定製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 档案类别:办法
- 地点:武汉市
- 发布年份:2011
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来本市投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服务机制,研究和处理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事项。
市、区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税务、农业、财政、公安、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做好各自管理範围内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谘询服务,加强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繫,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範围与方式
第六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三)改造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开发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出口创汇型项目;
(七)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八)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可以採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经营企业;
(二)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在本市设立企业,或者申请在国家批准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批准档案和相关前置行政许可之外,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情况告知同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规定标準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依法取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者与该项目相应的配套性、补偿性的项目经营权。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开发项目,或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台湾同胞投资者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免收由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本市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对在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湖北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的,可以享受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有关优惠待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可以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扶持措施,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举办其产品展览、展销等活动,开拓市场。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自有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在本市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在本市定居。定居后仍然可以享受台湾同胞投资者待遇。
第二十条 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以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武汉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
第二十二条 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获得本市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为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平台,为台湾同胞投资者了解本市投资环境和谘询相关事宜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建立融资平台、创办担保机构等形式,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开展金融和投资服务;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市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由政府、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台湾同胞投资者财产损失和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从事经贸活动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提供商品和各项服务,与本市居民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台湾同胞在本市居留期间,可以持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及证明档案,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籍员工的子女就学、就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準应当与本市企业相同,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擅自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準。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或者调解;
(二)向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三)申请行政複议;
(四)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办理。 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对应当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在七日内转交并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或者接到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转交的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答覆投诉人,同时告知同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需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处理涉及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事项,必要时,应当告知同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开展对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安排,6月到10月,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执法检查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工作。自2011年8月《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连续两年赴市台办调查了解《办法》贯彻实施情况;今年,常委会首次启动执法检查。通过组织发动、自查自纠、实地检查、分析总结四个阶段,对照《办法》进行检查,力求掌握实际情况、找準存在问题、探讨解决办法,达到了预期目的。
此次执法检查的主要做法:
一是精心组织部署,进行专业培训。成立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在动员部署会上,专门聘请台湾事务专家和有台盟身份的检查组成员介绍最新台情及台商在汉投资情况,重点对《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培训。
二是省、市、区三级联动,同步开展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之一,也是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为此,执法检查组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请示,商定以省、市、区三级联动的方式,开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三级机构协调联动、相互配合,提高了工作效率,深化了检查效果,这种大规模的执法检查还起到了宣传法律法规的作用,受到省人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三是广泛、直接地听取台商的意见建议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汇报。8月15日,省市两级执法检查组实地查看武汉采轩服装有限公司、台玻集团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两家台企,与台商协会和台资企业代表进行座谈;组织召开汇报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市中院、检察院、台办、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共15家涉台单位自查情况汇报。9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再次视察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武汉提爱思万兴零部件有限公司两家台企,召开台商座谈会,抽查6个区人大常委会的自查情况。各区人大常委会及市区涉台单位均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自查。
二、贯彻实施《办法》的主要工作评价
《办法》颁布以来,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在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保护、经贸合作、联络交流等台湾事务工作中取得较大进展,为促进武汉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了实际贡献。
截至2014年6月,全市累计注册台资企业1026家,累计投资总额53亿美元,契约台资37亿美元,实际利用41亿美元。全市台资企业主要涉及机械製造、电子信息、软体开发、节能环保、建材和房地产、农业和食品加工、教育和金融等领域。
(一)领导重视,促进台胞权益保障工作
一是市委、市政府成立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此举对推动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妥善处理重大涉台案件。几任市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涉台大案。例如叶昭良等35位台湾老兵购房纠纷案在2012年得到圆满解决后,专程派人送来“功在两岸”的牌匾,国台办为此专门致信湖北省委予以表扬。对司法机关已受理的案件,严格按照中央台办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关于涉台案件处理意见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司法独立的原则下,加强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司法公平公正。三是争取国台办的支持和指导。对于涉及台胞多、反映特彆强烈、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主动向国台办请示汇报,争取指导和帮助。
(二)多措并举,完善台胞权益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服务台资企业的工作机制。结合我省开展“千名干部进台企,倾情服务促发展”活动,市政府出台《关于在全市建立服务台资企业工作机制的意见》,全市现有台资企业实现市、区干部包联全覆盖,包联干部在企业门前实名挂牌,一对一地为企业“零”距离服务。二是政府各部门合力改善台商投资环境。近年来,各涉台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实施工作。市工商局出台《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进一步服务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教育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国小和幼稚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档案的通知》;市台办修订《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繫会议制度》、制定《涉台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三是广泛开展台胞权益保护工作宣传教育活动。2012年10月,市政府举办全市台胞权益保障工作干部专题培训班,介绍两岸形势,系统讲解新时期涉台投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形成原因及协调原则、方法,增强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涉台投诉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适应当前形势发展,改进工作方法。2013年9月,全市开展“武汉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掀起全市学法、守法热潮,增强了维护台胞合法权益自觉性。三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共接待台商、台胞来信来访720余人次,接待调处127件契约、劳资、拆迁纠纷以及其他各类求助事项,调处办结116件,回复率100%,结案率91%。
(三)落实同等待遇,依法保障台胞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在我市投资的台胞及其家眷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国民待遇,在子女就学、医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落实台胞子女就学待遇,明确台胞子女就读我市中国小、幼稚园,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指定市中心医院等十多家医院为台胞定点医院,并建立起就医绿色通道,受到台胞好评。
三、贯彻实施《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台湾事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少数单位和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不够,对《办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更多强调部门利益,不能站在中央对台工作全局的高度认识问题,将涉台事务中碰到的问题当成一般问题草率处理;重招商引资轻服务保障、对涉台事务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遇事推诿拖延等现象依然存在。
(二)工作力量配备不到位
部分行政区台湾事务工作人员配备不足。有的区设定的台湾事务工作机构与区委有关部门合署办公,力量配备薄弱,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推动台企发展举措不够有力
一是未建立市财政专项资金。《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对在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湖北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办法》实施已3年,但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工作仍未落实。二是未建立融资和风险担保机制。《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建立融资平台、创办担保机构等形式,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开展金融和投资服务;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希望搭建融资平台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本次执法检查中区人大常委会自查及台商座谈时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
(四)投资软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是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主动服务的意识待加强。台胞对有的涉台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在依法办事方面心存顾虑,遇事习惯于以找台商协会负责人出面或者找政府领导批条子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合理诉求。二是台胞维权存在困难。两岸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由于台商对政策解读不足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政策掌握不够,导致台商在大陆一旦发生匿名投资、股权转让等方面的纠纷,就陷入审理及调节难度大、周期长的困境。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的建议
(一)加大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促进两岸和平统一的战略高度,带头学法用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採取多种形式加强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仅涉台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学,还要积极开展对台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通读《办法》全文,还要深入细緻地了解《办法》每一款所蕴含的具体内容和详细信息。通过学习,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台商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树立守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也能办成事的理念。
(二)配齐专门工作力量
随着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步伐加快,必然伴随越来越多的国(境)外机构人员包括台湾同胞来汉投资。为此,市、区政府对于台湾事务工作力量的有效配备就更显重要。各区政府要按照编制管理的相关要求,从本区工作实际出发,配齐配强台湾事务工作力量,确保台湾事务工作在本级行政区域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办法》规定,助推台企发展
一是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对在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湖北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扶持,是鼓励台胞入园投资和扶持园内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据悉,湖北省每年的该项财政专项资金为1000万元,2012-2013年,我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工业园、黄陂台湾农业创业园、江夏区金口台湾工业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四个区的27家台资企业总共申请到600多万元的专项拨款,专款的申请成功极大地调动了台商的创业热情和兴业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儘快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二是搭建融资和风险担保平台。中小企业由于经济规模较小、有形资产不足,难以如大型企业以发行公司债或商业票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从金融市场筹措资金,资金融通的渠道和能力相对有限,通过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仍然是目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台湾被称作“中小企业的王国”,中小企业占比达97.6%,来汉投资的台企也以中小企业居多。目前,在汉的台资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为更好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改善在汉投资的台湾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融资问题,政府应从主动服务的角度,搭建融资和风险担保平台。
(四)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最佳化投资软环境
一是规範政府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认真兑现政府承诺,政策调整应设定一定的缓冲期,以方便台商有效应对。要注重城市规划的科学性,避免由于规划的改变影响企业包括台企的长远发展,更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提升。二是提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服务水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招商引资时的承诺要依法依规,避免台商入驻后因政策法规的限制难以兑现承诺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三是积极应对涉及台胞的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多是棘手难题,政府相关部门要立足实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準绳,站在促进汉台两地经贸合作、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大业的高度创新思维,全方位考虑各方利益关切,妥善处理。
(五)《办法》部分条款待完善
执法检查过程中,政府涉台事务部门及在汉投资的台商对于《办法》给予了积极评价。但是,《办法》在条文上尚有需要完善的内容: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但无实施细则,不便操作;有的鼓励条款不够具体,落实起来有困难。鑒于《办法》实施仅三年,部分条款尚待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建议待时机成熟后再修改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修改情况的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7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共有3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96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对办法(草案)提出了8条修改建议,共104条次意见和建议。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台办逐条研究了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0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随后,根据审议意见对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鼓励投资的範围
有审议意见认为,武汉市是“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办法应当体现这一特色,鼓励和引导台湾同胞投资者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和项目方面投资,以加快武汉“两型社会”建设的步伐。根据审议意见,将办法(草案)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将第(三)项修改为“改造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还有审议意见认为,该条第(四)项即基础工业建设指向不明、内涵不清。根据审议意见,将该项修改为“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投资方式
有审议意见认为,台湾同胞可採取什幺样的方式投资,条例应该予以明确。根据审议意见,增加了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规定:即“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可以採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一)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经营企业;(二)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买、承包、租赁企业;(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三、关于鼓励投资的措施
有审议意见认为,办法对鼓励投资的措施规定比较薄弱,有必要借鉴外地的做法,加大鼓励力度。根据审议意见,办法(草案修改稿)在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措施方面,增加了相关内容:一是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对在台商工业园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给予扶持;二是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可以享受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有关优惠待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可以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三是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以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四、关于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有审议意见认为,办法在规定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同时,也要对台资企业员工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议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此外,还对办法(草案)的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调整修改。以上汇报,请连同办法(草案修改稿)一併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对《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如下:
本委员会于今年7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全程介入起草工作所掌握的情况,对《办法(草案)》和市政府对《办法(草案)》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一、委员会认为制定《办法(草案)》是十分必要的。除基本认同市政府从四个方面对立法必要性的阐述外,我们还强调:第一,在当前台湾政治形势尤其複杂、台独势力依然顽固的情况下,制定《办法(草案)》是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这一对台工作方针,争取台湾民心的一个积极行动。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特别要求:“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贯彻到各项对台工作中去,理解、信赖、关心台湾同胞,体察他们的意愿,了解他们的诉求,为他们排忧解难,满腔热情为台湾同胞多办好事、多办实事,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正当权益,最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一道推动两岸关係和平发展。”《办法(草案)》正是按照会议精神起草的。第二,对此项立法,中央和省都有明确要求。中办发【2007】17号档案明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进一步完善台商投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省人大和国台办、省台办对我市此项立法的必要性给予充分肯定,对立法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并希望我市为推动台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法制化做出积极贡献。第三,我市现在应当抓紧制定《办法》。正如市政府的说明所述,明年是辛亥首义百年,辛亥首义与目前国民党执政的台湾当局有着特殊的历史联繫,而我市作为辛亥首义之地,在加强两岸政治联繫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因此,我市赶在两岸开展隆重纪念活动之前出台《办法》,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二、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注意把握了台资企业的特殊性。《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台资企业即外资企业,其享受的待遇不能超出外资企业,否则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台胞投资企业不完全等同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是在两岸未能统一的情况下,将其视同为外资企业,让其享受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待遇的。台湾同胞不是外国人,温家宝总理称其为“兄弟”,那幺,国家和地方通过专门立法,在给予台胞“兄弟”投资的企业享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应“普惠”外,从加快祖国统一进程出发,从加大两岸经济融合、争取台湾民心入手,对台资企业适当给予“特惠”,是必要的。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并支持政府按此精神起草形成《办法(草案)》的相关条款。另外,今年6月29日两岸已历史性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ECFA),大陆对台湾做出重大“让利”,这种“特惠”必将有力地促进两岸关係更加紧密。
三、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採用的体例是可行的。《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对採用何种体例的问题进行过讨论,一种意见是,地方立法应当注重对上位法的实施性,凡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地方立法可以细化,凡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地方立法可以补充,一般情况下不重申上位法的规定,因此主张不分章,体现我市特色的有几条就写几条,这种体例在我市过去的立法中是经常採用的。另一种意见是,这项立法是鼓励和保护台胞投资的,因此要尊重我市台资企业协会和台资企业的普遍要求,他们希望这项立法的内容要全面、直观,便于理解和执行。对后一种意见我们表示支持。
综上所述,委员会认为《办法(草案)》恰当地把握并体现了上位法和中央精神,较好地处理了台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的共性和特殊性的关係,突出了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提供全面优质服务这两个立法重点,在全面宣示内容的同时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我市特色,基本符合这次立法要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汉台经济交流与合作、推进对台工作服务的要求。因此,《办法(草案)》是比较成熟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委员们在审议时还对《办法(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第四章的处理。该章“服务与保护”有19条,较之前几章条款显得不够均衡,且该章由“服务”和“保护”两部分构成,建议将“服务与保护”章分为“服务措施”章和“保护措施”章。
二、关于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立。《办法(草案)》未设“法律责任”章,而法律责任条款的设定是立法要件之一。因此,建议针对未相应设立责任追究的条款,如第三十条等,创设追究条款或者重申上位法相关规定,连同第三十六条一起合为“法律责任”章。
三、关于文字修改。
(一)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管理工作”修改为“服务工作”。
(二)建议将第十条和第十三条首句“台湾同胞投资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项目”,均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
(三)建议在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採取措施,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参与或者举办”之后,增加“其”字。
(四)建议将第二十条中的“减少层次”四字删去。
(五)建议将第二十五条“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一句修改为“可以在有关行政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
(六)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解决”二字删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