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 施行时间:2010年9月1日
详细内容
2008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心理健康水平,保障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事业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康复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事业促进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完善精神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为依託的原则,整合本地区精神卫生资源,明确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全面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并负责对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精神卫生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综合性医疗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开展相关精神卫生服务。
第八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下列精神障碍者实行医疗救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
(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三)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者。
具体救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事等行政部门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中非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积极开展相关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从事精神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开展精神卫生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的水平。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採取具体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本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事业。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採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精神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章 预防控制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以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託的精神障碍预防控制体系。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公民精神健康水平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採取措施,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的精神健康,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营造有益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关注居民、村民的精神健康需求,营造有益身心健康的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列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降低灾后精神障碍发生率。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精神健康教育,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精神健康水平,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学校应当为教师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应当结合素质教育,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工作计画,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谘询、辅导,创造有利于学生精神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谘询机构,中国小校应当配备心理谘询人员,为学生提供精神健康谘询服务。
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分别针对相关人群的特点,开展精神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特殊性要求,加强对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心理谘询工作。心理谘询机构经依法注册登记后,可以按照执业规範开展心理谘询服务。
心理谘询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规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精神障碍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式、时限和方式,将确诊的精神障碍者的情况向所在区的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向市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的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精神障碍的发病以及疾病负担情况,为制定干预措施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重性精神障碍者在发病期间,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其监护人、近亲属确无能力送往医疗机构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精神障碍者接受治疗。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者的病情,为其提供积极、适当的治疗。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人员应当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重性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二年以上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工作经验的精神科医师作出。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障碍诊断标準、诊疗规範。
第二十七条 被诊断为精神障碍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覆核。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两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覆核,并作出覆核结论。
与精神障碍者有亲属关係或者其他利害关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和诊断覆核。
对精神障碍者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者进行诊断覆核。
第二十八条 精神障碍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其病情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
自愿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要求出院,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暂时不宜出院的,应当向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说明理由;本人坚持要求出院的,应当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签字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在其病历中记录后,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九条 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者必须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性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监护人不同意精神障碍者住院治疗的,应当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后签字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在其病历中记录。
第三十条 医疗保护性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定可以出院的,由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出院手续;认定不宜出院的,应当向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说明理由,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并签字确认后,由医疗机构在其病历中记录。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未办理出院手续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精神障碍者行蹤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委託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经鉴定,其事发当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强制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强制医疗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五章 康复服务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协助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进行康复训练。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出院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的相关资料及时移交给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重性精神障碍者建立档案。
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访视重性精神障碍者,指导其精神康复。
第三十五条 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有利于精神障碍者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等活动,增强其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本市设立精神康复机构或者提供康复设施,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在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精神障碍者在家康复的,其监护人和家庭成员应当创造有利于康复的家庭环境,在生活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增强其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要求,传授康複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高其康复技能。
第六章 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精神障碍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者。
第三十九条 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精神障碍者的隐私权。
未经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对精神障碍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其有关的视听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学术交流等原因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障碍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内容。
第四十条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享有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因病情或者治疗需要有必要对其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加以限制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徵得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在其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四十一条 禁止利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惩罚精神障碍者。
因治疗需要或者防止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等意外,需要对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暂时採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当由两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并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範执行;精神障碍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二条 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论。
第四十三条 需要精神障碍者参与医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验时,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说明医学科研、临床试验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应当书面告知其本人,取得其书面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应当书面告知其监护人,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四条 重性精神障碍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不得以其曾患精神障碍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重性精神障碍者康复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
重性精神障碍者康复后,在劳动关係存续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对其进行妥善看管和照顾,督促其接受治疗、康复、就业培训等,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精神障碍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或者诊断覆核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利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惩罚精神障碍者,或者不按照操作规範採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不按照规定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三)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安排精神障碍者参与医学科研或接受新药、新治疗方式临床试用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精神障碍诊断标準、诊疗规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精神卫生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精神障碍及重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準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7月18日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对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汉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作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精神卫生是指保护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公民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减少复发和残疾的公共卫生事业,以及与之有关的管理活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精神障碍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自杀和重大灾害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的缺失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指出,全世界每4人中就会有1人在一生的某个阶段产生精神和行为问题,目前,世界上约有4.5亿精神和脑部疾病患者。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精神疾患社会负担约占疾病总负担近20%,在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病。本市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全市重性精神障碍者约12万人,轻性精神障碍者约50万人,需要接受心理谘询的人员则更多,大学生、妇女、儿童、老年人为重点发病人群。由于I精神障碍具有社会性,它在给患者自身带来痛苦的同时,也使患者家庭背上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精神障碍者家庭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相当普遍;另外,与生理疾病患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重性精神障碍者还会给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危害与威胁。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全市共发生精神障碍者严重肇事肇祸事件480多起。2005年正月初一早晨,市商职医院一名有既往精神障碍病史的科主任放火,造成7名住院病人死亡,多人受伤,一栋住院大楼被烧毁;2008年6月27日下午,新洲区阳逻街发生一起重性精神障碍者手持斧头砍倒路人,致一死两伤的惨案。
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精神卫生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此项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市建立精神病专科医院4所,在2所综合医院开设了精神专科,2007年建立了中部地区第一所心理医院。全市共有精神科床位2000多张,精神卫生专业人员700余人,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谘询正在起步,社区(乡镇)精神障碍防治康复工作得到推进,精神卫生服务面逐步拓宽,这为制定我市精神卫生法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缺乏整体规划,管理体制不够健全,有效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尚未形成。二是精神卫生资源不足且较为分散,加上公共财政经费投入不足,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受到制约。三是精神障碍的诊疗程式不统一,治疗行为缺少规範。四是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甚至关锁精神障碍者的现象时有发生,精神障碍者即使康复之后,也常在入学、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档案。2002年,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残联联合制定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明确要求“加快精神卫生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今年,卫生部等十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一2015年),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防治原则、协调机制、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为我市制定精神卫生法规指明了方向。
近几年来,上海、宁波、杭州、北京等城市已先后出台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有力推进了本地区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也为我市制定、实施精神卫生法规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为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和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保障民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规範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行为以及精神卫生服务活动,促进我市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了与武汉市建设国家“两型”社会试点城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规範精神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今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为正式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刘家栋副主任亲自参加立法调研,多次听取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具体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市卫生局和市法制办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并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和法规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工作专班组织召开了市内精神卫生专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障碍者家属、社区人员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对我市精神卫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拟订了《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徵求了各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同时通过政府法制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5月30日,工作专班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座谈,并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6月10日和12日,市政府两次召开专门会议,对《条例》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协调。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立法的总体思路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规範精神卫生服务和管理,提高公民精神健康水平,保护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正确处理保障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係,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职责,对本市精神卫生事业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康复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进行了规範。
《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七条,现就几个重点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确立了精神卫生工作的原则和机制。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条例》草案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各社会团体和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二)突出了精神卫生事业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控制。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首要的是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和支持,营造大力推动精神卫生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为依託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四是加强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精神卫生专业队伍;五是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和支持精神卫生科学研究;六是採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事业;七是建立对精神障碍者这一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的制度体系。
在预防控制方面,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各社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责,并针对重点人群,如学生、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劳教劳改人员等,分别提出了具体预防措施,并要求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精神障碍信息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準确地掌握有关情况。同时,规定政府应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灾后精神障碍发生率,这一做法的必要性在“5·12汶川大地震”的灾后救援中已经得到充分体现。
(三)规範了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行为。由于精神障碍这种疾病的特殊性,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容易产生限制人身自由等方面的纠纷,因此,《条例》草案针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必要的规範;对缺乏自知力患者的入院、出院等主要环节作了较为明确的程式性规定;而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中可以规範的纯技术性问题,则基本没有涉及。同时,《条例》草案严格按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政府强制医疗”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强制医疗的对象、程式等十分特殊,有必要通过专门规定来进行规範,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强制医疗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突出了推进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的康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使精神障碍者逐渐恢复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过程。《条例》草案着眼于发展全面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模式,规定由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为精神障碍者提供康复服务,并对医疗机构和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衔接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辖区内的重性精神障碍者建立档案,建立重性精神障碍者定期访视制度。
(五)着力维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是《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之一。精神障碍这一疾病的特殊性,决定了精神障碍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利都更容易受到侵害,比如,可能受到歧视、被遗弃,隐私权得不到保护,即使康复后也容易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等等。为体现对保护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的重视,《条例》草案设立了“权益保障”专章,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强调了与精神障碍者重点相关的各项权利,一是禁止非法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者;二是依法保护精神障碍者的隐私权,精神障碍者享有通信、受探视的权利;三是精神障碍者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四是精神障碍者病癒后依法享有入学、就业等方面的权利。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併审议。
修改建议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5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将该条例提请本次常委会批准,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5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认为该条例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牴触,同时,对该条例的部分条款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在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后增加“加大投入”的内容。
二、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愿接受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要求出院,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暂时不宜出院的,应当向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说明理由,本人坚持要求出院,应当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签字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在其病历中记录后,办理出院手续”。
三、建议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最后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句。
以上修改建议及其他文字修改建议,将转告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其对该条例作出修改后予以公布。
特此说明。
修改情况的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变革加剧,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精神疾病患病率明显上升,立法的紧迫性日益明显。同时,委员们对条例(草案)有关规定的可行性、政府对精神障碍者救助範围的界定、精神障碍预防控制体系和精神障碍者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近50条次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涉及8章18个条款。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和市精神卫生中心认真研究了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8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金芝带领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有关审议意见到市卫生局进行了专题调研。8月20日,法制委员会就政府对精神障碍者救助範围界定的合理性及可行性问题专门召开了论证会。随后,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8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会后,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有关规定的可行性
有审议意见提出,精神卫生立法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应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立法为宜。认为条例(草案)中有关规定有些超前,我市财力目前恐难以承受。据此,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认为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重在对精神疾患的预防控制、对精神障碍者诊疗服务的规範以及精神障碍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其中涉及政府财政投入的相关规定,是在市政府研究协调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精神障碍者救助範围的修改,是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的,也在政府财力允许範围之内。
二、关于医疗救助
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意见建议增加对我市家庭贫困及“三无人员”重性精神障碍者的政府医疗救助条款;也有审议意见认为,对“三无人员”的医疗救助不宜局限于具有武汉市户籍的精神障碍者。由于这些意见涉及政府财政支出的问题,为了使这方面的规定合理可行,吕金芝副主任于8月7日带领法制委员会及教科文卫委员会相关人员到市卫生局进行了专题调研。随后法制委员会专门召开了有市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单位参加的立法论证会。
调研和论证掌握的基本情况是,目前,我市对“三无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者的医疗救助实际上已经实行了几年,基本保证了这两类患者能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除上述两类人员之外,据卫生部门统计测算,我市现有贫困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约7500人,其每年的治疗费用在医保解决部分费用后,每人还得自费千余元,这对一个贫困家庭是难以承受的。考虑到重性精神障碍不同于一般疾病,其治疗效果直接关係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政府给予适当救助是必要的,按照我市现在的财政状况,也基本可行。因此,修改时明确规定了对上述三类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即:“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下列精神障碍者实行医疗救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
(二)生活贫困的重性精神障碍者;
(三)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者。
具体救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三、关于精神障碍预防控制体系
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意见提出,预防为主是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原则,条例应当对建立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即:“本市建立以精神障碍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託的精神障碍预防控制体系。”(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四、关于规範诊断与治疗行为
有审议意见认为,条例应当规範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行为,防止医院和医生滥用职权,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后增加“重性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二年以上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工作经验的精神科医师作出”,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障碍诊断标準、诊疗规範”(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同时增设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一是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后增加了对医疗机构的处罚规定,即“造成精神障碍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二是增加了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处罚规定,即“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精神障碍诊断标準、诊疗规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五、关于一般精神障碍与重性精神障碍的界定
有审议意见认为,精神障碍与重性精神障碍的界定属医学专业範畴,不宜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同时建议对精神障碍和重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準作出原则规定。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精神障碍及重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準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
六、关于对其他内容的修改
1、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最后一句删除。(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2、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可以请求”修改为“其监护人、近亲属确无能力送往医疗机构治疗的”,在“提供帮助”前增加“应当”二字。(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3、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结论”修改为“对被诊断为精神障碍”,将“三个月”修改为“一个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4、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或者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5、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重性精神障碍者康复后,在劳动关係存续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6、根据审议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职责的规定移至总则部分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并对该条作了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此外,还对草案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以上报告,请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审议。
实施情况的报告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中西部地区第一部涉及精神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批准,于2010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我市继北京、上海、宁波、杭州、无锡之后,成为第6个实施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的城市。自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精神卫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市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法制,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2010年,条例颁布后,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时任副市长刘顺妮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局和市残联等14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多次组织市卫生、民政和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理顺关係、明确工作程式,解决防治工作中部分职责不清、程式不明的问题,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相互协作、信息通畅、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2011年,市长唐良智亲自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会议,专题听取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全面部署精神卫生工作。今年,我市对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秦军副市长作为新任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统筹安排、指挥协调各部门工作,切实加强了精神疾病防治的政府领导。
(二)依法行政,制定配套档案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市精神卫生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市政府法制办多次督促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条例配套档案。2009年9月,市政府颁布了《武汉市严重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将严重妨碍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工作纳入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规範了此类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和管理。2011年6月,市民政局与市卫生、财政、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乡困难民众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武民政〔2011〕91号),加大了对困难民众的医疗救助力度,进一步缓解困难民众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负担。2011年12月,市政府出台《武汉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武政规〔2011〕17号),对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程式和经费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7月,市政府印发《武汉市“三无”和生活困难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武政规〔2012〕16号),具体规範了我市此类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以上配套规章档案细化了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齐抓共管,规範防治工作
我市成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市卫生局制定《武汉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武汉市精神卫生三级防治网路工作方案》、《武汉市精神疾病诊疗服务工作方案》和《武汉市精神病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市民政和公安部门也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部门的工作规範。以上工作规範和方案,提高了相关人员对条例的认识,进一步推进了我市精神卫生收治、诊疗和康复等工作的规範化、科学化管理。
二、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精神卫生体系建设
(一)制订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我市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武汉市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组织制订《武汉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积极推动精神卫生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路,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和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划要求,开展了武汉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实现了精神疾病患者发现、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心理干预,以及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的阶段性目标。
(二)保障精神卫生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市财政自2008年起将精神疾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精神卫生机构改善防治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等,并随经济成长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2009年起,共投入1500余万元,用于开展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此外,市财政下拨专项经费145万元,用于开展武汉地区首次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掌握我市精神疾病流行现状,合理配置精神卫生资源。
(三)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网路
我市不断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完善服务网路。目前,全市有精神疾病诊疗机构24家,其中卫生系统18家,民政系统2家,公安系统1家,民营机构3家;13个行政区和2个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设定精神卫生防治专业,11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6家乡镇卫生院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全市初步建立了由市精神卫生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院)构成的三级精神疾病预防网路和卫生部门收治普通精神疾病患者、民政部门收治流浪精神疾病患者、公安部门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多部门合作的临床治疗网路。
(四)推进精神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积极支持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申请中央经费投入。2010年,市精神卫生中心获得全国地市级精神卫生机构中最大的中央扩内需投资项目,中央投资经费3500万元,市政府配套资金7000万元,今年底将在工农兵路建成500张病床的新院区。市第二精神病医院的院区建设项目获得中央投资700万元,市政府落实配套资金1400万元,该院将增加床位100张。市民政局投入500万元改善市优抚医院病房设施,增加床位70张。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先后开展精神病区扩建改造等30余个基础项目建设,病床数增加30%。
(五)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我市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为主、社会支持”的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精神卫生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招聘方式开展人才选拔,真正引进所需人才,目前我市已培养出精神卫生专业领域国家级专家2名。制定培训方案,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强化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广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对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常见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和处理能力,2012年,我市被卫生部确定为全国第二家心理卫生人才培训中心。同时,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医疗工作条件,稳定现有精神卫生工作人才队伍。
三、突出实效,努力提高精神卫生防治水平
(一)积极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联合残联、公安等部门採取分片包乾、进村入户的方式,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规範管理;市残联在各社区建立社区康复站,社区精防医生与残协员通过访视、督导服药等,对社区所有在册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医疗康复服务和危险行为评估;民政部门在社区服务站普遍开展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精神疾病患者的医保、低保以及残疾证的办理等工作也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
(二)规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根据卫生部下发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範》要求,明确了全市各区重性精神疾病定点治疗机构,负责提供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开展危重情况紧急处理和分类干预。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共登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33777人,规範管理患者共31899人,管理率达94.4%,显好率61%。同时,市公安、卫生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并依靠国家信息平台,开展疾病报告、患者个案信息管理等工作,有效强化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和规範服务力度,提高了随访管理质量。
(三)开展条例宣贯和健教宣传
条例颁布后,市卫生局联合市残联,开展社区宣讲4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条例单行本2000余份,新闻媒体以案例分析、实时报导等形式对条例进行解读。同时,卫生部门利用社区大讲堂等平台,在“世界精神卫生日”、“助残日”、“孤独症日”、“戒毒日”等重大卫生日,讲解心理卫生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市公安局向治安民警、社区群乾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发放《重性精神病人管控防治手册》。此外,市红十字会与卫生部门联合建立心理救援服务基地,近300名志愿者在接受专业化培训,为自闭症、心理障碍和心理疾患的人群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深入开展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救助
条例颁布后,市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及时调整了精神疾病治疗费用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达86%,60%,55%,较前有了明显提高;市民政局对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提供2000元的大病救助金和460元/月(高于普通贫困人员的360元/月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中心城区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服务点,6个新城区新建救助管理站,2011年,与卫生部门联手在全市免费收治400余名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市残联对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月资助门诊药费150元,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精神残疾人每年资助3600元,用于支付其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市卫生部门利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686项目),对近300名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免费基本抗精神病药物。
(五)依法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收治
市公安局进一步细化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收治审批程式,有效推进强制医疗执法规範化,做到“早报告、早管控、早防治”。2011年,全市公安机关在“两会”、“两节”、“辛亥百年”等一系列重大活动中,对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加强管控。同时,对解除强制医疗的本市患者开展巡诊和定期回访,实行管治服务;对看守所中的精神疾病患者送医送药,有效降低监所安全风险。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产生心理和精神疾患的危险因素短时间内还无法消除,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主要问题,一是精神卫生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市民对精神疾病认识不全面、防治意识不强;二是精神卫生工作机制仍需完善,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有待加强;三是经费投入尚不能满足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与发达地区相比,精神疾病医疗卫生资源仍显不足;四是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负担仍然较重,医保和新农合倾斜力度尚需加强。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开展条例的宣传
採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工具,广泛宣传条例,宣传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市民对精神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切实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减少精神疾病产生的社会、家庭和心理因素,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精神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完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进一步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制。通过健全机制,促进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决策科学、运转顺畅、监督有力的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精神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我市辖区内正在利用国债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建设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在扩建项目共有4个,到2013年,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病床数将达到1120张,总计病床数将达到3923张,每万人拥有床位数接近中等已开发国家平均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医护队伍建设
结合我市正在改扩建的精神卫生机构建设项目规划,与之配套专科医护人员计画增加630名,其中医生210名,护士420名,总计专科医护人员数将达1809名。此外,通过加大对市级专业机构人才引进力度和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岗位培训等措施,使我市专业机构的医疗水平和基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获得较大幅度的提升。
(五)进一步加大医保和新农合倾斜力度
针对城市居保参保和参合农民中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情况,将依据有关政策,逐年提高精神疾病患者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合理制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床日结算额度,减少患者及其家庭的医疗经济负担。
(六)进一步落实精神卫生经费保障
增加精神卫生专项工作经费投入,市、区财政按照规定标準预算年度经费,建立起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精神疾病防治、患者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强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费落实。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的实施,促进了我市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推动了国家规划和纲要在我市的落实。在市人大的监督下,我市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强化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益,提高市民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一、强化法制,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2010年,条例颁布后,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时任副市长刘顺妮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局和市残联等14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多次组织市卫生、民政和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理顺关係、明确工作程式,解决防治工作中部分职责不清、程式不明的问题,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相互协作、信息通畅、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2011年,市长唐良智亲自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会议,专题听取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全面部署精神卫生工作。今年,我市对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秦军副市长作为新任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统筹安排、指挥协调各部门工作,切实加强了精神疾病防治的政府领导。
(二)依法行政,制定配套档案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市精神卫生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市政府法制办多次督促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条例配套档案。2009年9月,市政府颁布了《武汉市严重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将严重妨碍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工作纳入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规範了此类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和管理。2011年6月,市民政局与市卫生、财政、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乡困难民众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武民政〔2011〕91号),加大了对困难民众的医疗救助力度,进一步缓解困难民众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疾病负担。2011年12月,市政府出台《武汉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暂行办法》(武政规〔2011〕17号),对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程式和经费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7月,市政府印发《武汉市“三无”和生活困难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武政规〔2012〕16号),具体规範了我市此类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以上配套规章档案细化了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齐抓共管,规範防治工作
我市成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市卫生局制定《武汉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武汉市精神卫生三级防治网路工作方案》、《武汉市精神疾病诊疗服务工作方案》和《武汉市精神病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市民政和公安部门也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部门的工作规範。以上工作规範和方案,提高了相关人员对条例的认识,进一步推进了我市精神卫生收治、诊疗和康复等工作的规範化、科学化管理。
二、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精神卫生体系建设
(一)制订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我市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武汉市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组织制订《武汉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积极推动精神卫生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路,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和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划要求,开展了武汉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实现了精神疾病患者发现、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心理干预,以及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的阶段性目标。
(二)保障精神卫生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市财政自2008年起将精神疾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精神卫生机构改善防治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等,并随经济成长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2009年起,共投入1500余万元,用于开展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此外,市财政下拨专项经费145万元,用于开展武汉地区首次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掌握我市精神疾病流行现状,合理配置精神卫生资源。
(三)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网路
我市不断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完善服务网路。目前,全市有精神疾病诊疗机构24家,其中卫生系统18家,民政系统2家,公安系统1家,民营机构3家;13个行政区和2个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设定精神卫生防治专业,11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6家乡镇卫生院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全市初步建立了由市精神卫生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院)构成的三级精神疾病预防网路和卫生部门收治普通精神疾病患者、民政部门收治流浪精神疾病患者、公安部门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多部门合作的临床治疗网路。
(四)推进精神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积极支持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申请中央经费投入。2010年,市精神卫生中心获得全国地市级精神卫生机构中最大的中央扩内需投资项目,中央投资经费3500万元,市政府配套资金7000万元,今年底将在工农兵路建成500张病床的新院区。市第二精神病医院的院区建设项目获得中央投资700万元,市政府落实配套资金1400万元,该院将增加床位100张。市民政局投入500万元改善市优抚医院病房设施,增加床位70张。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先后开展精神病区扩建改造等30余个基础项目建设,病床数增加30%。
(五)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我市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为主、社会支持”的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精神卫生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招聘方式开展人才选拔,真正引进所需人才,目前我市已培养出精神卫生专业领域国家级专家2名。制定培训方案,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强化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广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对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常见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和处理能力,2012年,我市被卫生部确定为全国第二家心理卫生人才培训中心。同时,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医疗工作条件,稳定现有精神卫生工作人才队伍。
三、突出实效,努力提高精神卫生防治水平
(一)积极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联合残联、公安等部门採取分片包乾、进村入户的方式,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规範管理;市残联在各社区建立社区康复站,社区精防医生与残协员通过访视、督导服药等,对社区所有在册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医疗康复服务和危险行为评估;民政部门在社区服务站普遍开展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精神疾病患者的医保、低保以及残疾证的办理等工作也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
(二)规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根据卫生部下发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範》要求,明确了全市各区重性精神疾病定点治疗机构,负责提供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开展危重情况紧急处理和分类干预。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共登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33777人,规範管理患者共31899人,管理率达94.4%,显好率61%。同时,市公安、卫生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并依靠国家信息平台,开展疾病报告、患者个案信息管理等工作,有效强化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和规範服务力度,提高了随访管理质量。
(三)开展条例宣贯和健教宣传
条例颁布后,市卫生局联合市残联,开展社区宣讲4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条例单行本2000余份,新闻媒体以案例分析、实时报导等形式对条例进行解读。同时,卫生部门利用社区大讲堂等平台,在“世界精神卫生日”、“助残日”、“孤独症日”、“戒毒日”等重大卫生日,讲解心理卫生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市公安局向治安民警、社区群乾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发放《重性精神病人管控防治手册》。此外,市红十字会与卫生部门联合建立心理救援服务基地,近300名志愿者在接受专业化培训,为自闭症、心理障碍和心理疾患的人群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深入开展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救助
条例颁布后,市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及时调整了精神疾病治疗费用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达86%,60%,55%,较前有了明显提高;市民政局对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提供2000元的大病救助金和460元/月(高于普通贫困人员的360元/月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中心城区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服务点,6个新城区新建救助管理站,2011年,与卫生部门联手在全市免费收治400余名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市残联对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月资助门诊药费150元,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精神残疾人每年资助3600元,用于支付其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市卫生部门利用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686项目),对近300名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免费基本抗精神病药物。
(五)依法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收治
市公安局进一步细化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收治审批程式,有效推进强制医疗执法规範化,做到“早报告、早管控、早防治”。2011年,全市公安机关在“两会”、“两节”、“辛亥百年”等一系列重大活动中,对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加强管控。同时,对解除强制医疗的本市患者开展巡诊和定期回访,实行管治服务;对看守所中的精神疾病患者送医送药,有效降低监所安全风险。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产生心理和精神疾患的危险因素短时间内还无法消除,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主要问题,一是精神卫生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市民对精神疾病认识不全面、防治意识不强;二是精神卫生工作机制仍需完善,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有待加强;三是经费投入尚不能满足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与发达地区相比,精神疾病医疗卫生资源仍显不足;四是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负担仍然较重,医保和新农合倾斜力度尚需加强。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开展条例的宣传
採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工具,广泛宣传条例,宣传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市民对精神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切实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减少精神疾病产生的社会、家庭和心理因素,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精神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完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进一步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制。通过健全机制,促进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决策科学、运转顺畅、监督有力的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精神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我市辖区内正在利用国债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建设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在扩建项目共有4个,到2013年,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病床数将达到1120张,总计病床数将达到3923张,每万人拥有床位数接近中等已开发国家平均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医护队伍建设
结合我市正在改扩建的精神卫生机构建设项目规划,与之配套专科医护人员计画增加630名,其中医生210名,护士420名,总计专科医护人员数将达1809名。此外,通过加大对市级专业机构人才引进力度和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岗位培训等措施,使我市专业机构的医疗水平和基层精神卫生服务能力获得较大幅度的提升。
(五)进一步加大医保和新农合倾斜力度
针对城市居保参保和参合农民中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情况,将依据有关政策,逐年提高精神疾病患者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合理制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床日结算额度,减少患者及其家庭的医疗经济负担。
(六)进一步落实精神卫生经费保障
增加精神卫生专项工作经费投入,市、区财政按照规定标準预算年度经费,建立起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精神疾病防治、患者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强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费落实。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的实施,促进了我市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推动了国家规划和纲要在我市的落实。在市人大的监督下,我市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强化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益,提高市民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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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8章51条,涵盖精神卫生事业促进、预防控制、诊疗服务、康复服务、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
在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同时明确了精神病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权利。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条例规定,公安民警应先对其进行精神障碍鉴定,对无控制、无辨认能力的患者才能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此,武汉市政府已于去年出台《武汉市严重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实施办法》。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精神卫生法》,2001年上海颁布了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随后北京、宁波、杭州、无锡等城市先后立法。武汉市该条例是我国第6部地方精神卫生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