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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10-30 06:04:21) 百科

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为引导和规範市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施行时间:2016年2月1日

条例内容

(2015年9月23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範市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本市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
第四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学生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广大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做文明行为的践行者、促进者。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範
第六条 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
在商场、酒店、医院、影剧院、网咖等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禁止吸菸规定,不大声喧譁。等候服务应当依次排队。
乘坐公共运输工具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做到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爱惜设施,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不在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七条 驾车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不接拨手持电话,驾驶人和乘坐人不向车外抛物。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禁鸣区域或者路段不鸣喇叭。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人行道,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第八条 旅游观光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蹟,爱惜公共设施,不乱刻乱画,不打闹争抢,与他人友善相处。
第九条 倡导文明健康的休闲娱乐方式。
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保护公共环境,不影响他人。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能源、循环使用自然资源,主动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
合理使用公共场所的公共资源,爱护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倡导语言文明,用语礼貌。
第十二条 文明上网,不编造、不传播虚假信息和低级媚俗信息,维护健康网路环境。网咖经营者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咖。
第十三条 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团结邻里的家庭美德。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和相关规定,爱惜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齐、卫生,不乱停放车辆,不乱丢、乱堆垃圾,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公共通道。
第三章 文明行为鼓励
第十五条 鼓励和倡导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勤勉敬业、恪尽职守。
第十六条 鼓励见义勇为。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尊老扶幼、助残助学、扶弱济困、赈灾救灾、医疗援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鼓励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或器官的,可以在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临床用血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制定关爱道德模範、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的政策。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奖励、表彰。
获得区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奖金可以纳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文明建设,採取措施培育各类社会公益、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发挥其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改善社区环境、发展社区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创建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自愿原则,对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
对个人文明行为可以给予奖金、荣誉表彰等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活动。鼓励宣传道德模範、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事迹和文明单位的经验。
报纸、广播、电视、网路等公共媒体应当刊播“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积极宣传报导市民文明行为典型事例,批评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
第二十七条 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视窗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文明行为规範引导措施,加强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文明行为引导工作,树立视窗文明形象。
第二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範围。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採取有效措施,建设和完善相关设施,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就鼓励和倡导文明出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和表彰文明驾驶行为,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完善执法机制,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旅游、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机场、码头、车站、捷运站、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範,引导文明就医,制订相应的工作计画,促进医疗文明。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与文明街道(乡、镇)、文明社区(村)建设结合起来,增进邻里交往、互助,共同营造平安、和谐氛围。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从事物业服务、保全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三十六条 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号码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证实其身份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採取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範。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做出显着成绩的,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并对目标任务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四十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徵集和测评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第四十一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路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随意抢行、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翻栏桿的;
(四)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物或者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
(五)随地吐痰、便溺的;
(六)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菸,不听劝阻的;
(七)携带宠物外出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
(八)在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九)乱贴、乱涂或者乱髮小广告的;
(十)在公共绿地随意摘採花木、踩踏草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且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行为人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申请参加并按要求完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替代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历经12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获得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成功跨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2015年3月2日,在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结表彰大会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明确指出,文明发展永无止境,创建成功只是第一步,要以获得全国文明城市为新的起点,深入持久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实施文明行为工程,加快研究制定《条例》,把城市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一方面是对我市多年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武汉文明城市建设走上法治化、常态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城市的重要内容。通过出台《条例》,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持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
纵观我国目前关于公民文明行为的法律规範,除了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民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相对系统的规定之外,其余的基本都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若干部有关文明行为规範的地方性法规,如《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菸规定》等。但上述部分法规、规章在执法层面贯彻得并不理想,一些不文明行为依然有禁不止,如乱穿马路,乱停车辆,乱扔垃圾,公共场所大声喧譁,遛狗不带狗链、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等。另外,对于市民文明行为鼓励和表彰方面的法律规範又非常单薄,尤其是我市所宣传和倡导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明行为,缺乏一部综合性的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来予以促进。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5年3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15年正式立法计画。在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李述永的直接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文明办迅速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启动立法工作。专班同时邀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有关负责同志提前介入,共同参与《条例》起草工作。3月9日,李述永部长召集市属主要媒体,部署《条例》起草过程宣传策划工作;3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汉生带领专班同志专程赴深圳调研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学习深圳立法经验;3月18—20日,专班在迅速拿出《条例》初稿的基础上,召开多次座谈会,广泛听取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市人民政府参事、道德模範、市民代表、社区代表、乡镇街道代表、机关团体代表、企业事业单位代表等各方面代表的意见,组织专家对《条例》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3月20日—3月底,市文明办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专题调查,共列举40多项不文明行为表现,请广大市民进行排序并提出处理建议。专班先后3次徵求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并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公开徵求社会公众的意见。4月1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文明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立法协调会,听取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条例》的修改建议。4月8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专题召开立法协调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协调。4月10日,专班组织召开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题论证会,李述永部长全程参加会议,9名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条例(草案)》提出了50多条修改建议。工作专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完善,经201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关于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坚持“立法的过程就是市民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的过程”的理念。文明行为促进,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市民生活等方方面面和各行各业,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让每个人感受到文明的氛围,让文明成为广大市民自觉的追求。要就此立法,立一部良法,同时为严格执法奠定基础,必须广泛知晓,广泛参与,做到重要法规条款来自民众,反映千万市民的呼声。因此,专班一开始就确立了紧密依靠媒体、广泛联繫民众的指导思想,通过媒体开闢专栏收集市民建议,通过各区、各视窗单位发放问卷了解市民想法,广泛调动市民参与立法的热情,让立法的过程同时成为文明行为深入人心的过程。
二是坚持“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文明促进,最主要的是引导和示範,但仅靠这些还不够,还需要多管齐下。不仅要用法规明确对文明行为进行鼓励、奖励,同时也要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贯彻对公职人员更加严格要求的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规範市民文明行为,重在规範公职人员的行为。《条例(草案)》不仅对规範市民一般文明行为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主体参与文明建设的职责,对公职人员的文明行为规範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市上下的共同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中都应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为此,《条例(草案)》一是明确规定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二是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条例》实施,同时对其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三是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四是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件中起表率作用,做文明行为的践行者、促进者。
(二)关于基本文明行为规範
基本文明行为规範即市民需要做到的基本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从7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公共秩序方面。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禁止吸菸规定,不大声喧譁。等候服务应当依次排队。乘坐公共运输工具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则,做到先下后上、主动让座、爱惜设施,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饲养宠物要遵守规定,不扰邻、不影响公共卫生,不得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
二是交通出行方面。对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员以及行人等3种主体的交通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是旅游观光方面。旅游观光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蹟,爱惜公共设施,不乱刻乱画,不打闹争抢,与他人友善相处。
四是休闲娱乐方面。倡导文明科学的休闲娱乐方式,休闲娱乐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和相关设施,不影响其他公众的正常生活。重点对民众反映强烈的广场舞、室外卡拉OK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强调。
五是环境保护方面。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能源、循环使用自然资源,主动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节约公共场所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场所及相关设施的完好。
六是网路文明方面。倡导文明上网,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低级媚俗,维护健康网路环境。并对网路经营者、消费者及网咖经营者提出行为规範。
七是家庭文明方面。规定要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三)关于文明行为的鼓励及措施
《条例(草案)》第三章“文明行为鼓励”,对我市鼓励和提倡的文明行为进行了概括性列举,包括:鼓励见义勇为;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鼓励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
在文明行为鼓励措施方面,《条例(草案)》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二是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积极参加或者组织参加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三是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奖励、表彰;四是逐步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自愿原则,对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五是鼓励媒体积极宣传报导市民文明行为,传播文明行为事例,促进文明行为。
(四)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和实施
一是经费保障。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二是制度保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教育普法。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有关文明行为规範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範围。
四是执法保障。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在查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採取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处罚依据的事实。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範。
(五)关于法律责任
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应规定。《条例(草案)》第六章根据我市文明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九项对不文明行为作了具体列举。这九项不文明行为都是通过市民问卷调查结果得出来的,是具有武汉特色的条款。因此,《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抢行的;(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走机动车道的;(三)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人行天桥等过街设施,乱穿马路、乱闯红灯、乱翻栏桿的;(四)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废弃物或者随手乱扔纸屑、菸头、一次性餐盒、瓜果皮核、饮料盒罐等废弃物的;(五)随地吐痰、便溺的;(六)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菸,不听劝阻的;(七)携带宠物外出未及时清除其排泄物的;(八)乱贴、乱涂或者乱髮小广告的;(九)随意摘採花木、踩踏草坪,破坏绿化的。”同时,为加大管理力度,对上述行为,除了依法处罚外,《条例(草案)》增加了将不文明行为人身份告知所在单位或者在一定範围内予以公开的措施,因此,《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本条例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同时将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在一定範围内予以公开”。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草案)》一併予以审议。

审议情况说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24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再次进行了审议,认为该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与上位法相牴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
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将批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

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
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与上位法相牴触,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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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度为“文明”立法。9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这部条例从起草到徵求意见到表决全过程,被评价为颇具武汉特色、回应社会热点,且有“满满正能量”。它明确告诉全体市民,当个大武汉文明市民,哪些行为要做到、该点讚;而哪些行为要禁止、该处罚。
9月24日,武汉晚报独家连线市文明办负责人和市人大办公厅负责人,对这部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法规进行深入解读。
20万张调查问卷 托起武汉首部文明立法
在9月23日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当听到《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得高票通过的讯息后,市文明办主任严宏坦言,他内心非常高兴。他认为这表达了社会各界对这部条例的认可。
在他眼里,文明这个颇为宽泛的概念,具体到市民生活中,就是“三优”——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这部条例中的文明倡导,正体现了市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满满都是正能量。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庞少华参与这部条例制订工作。在他看来,12载不懈努力终获“全国文明城市”桂冠后,武汉并未停步不前。而是在为如何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努力。除了多次各界代表座谈、专家论证,条例起草过程中还创下了一个纪录——共发放、回收20余万份的调查问卷,向市民徵求意见。
据了解,《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最快,可于今年年底与市民见面。
作为大武汉市民十种文明行为要做到
日前,国家旅游局建议游客出国旅游入乡随俗、文明出行。巧合的是,武汉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对市民出游提出明确的文明要求。通过梳理,条例明确提出广场舞不扰民、开车“讲车德”、养狗不影响公共卫生、“健康”上网等十条市民应该做到的文明行为。具体包括:
驾车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不接拨手持电话,驾驶人和乘坐人不向车外抛物。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禁鸣区域或者路段不鸣喇叭。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人行道,不占用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通过,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能源、循环使用自然资源,主动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
旅游观光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蹟,爱惜公共设施,不乱刻乱画,不打闹争抢,与他人友善相处。
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影响他人。
在商场、酒店、医院、影剧院、网咖等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禁止吸菸规定,不大声喧譁。等候服务应当依次排队。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
文明上网,不编造、不传播虚假信息和低级媚俗信息,维护健康网路环境。经营者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咖。
社区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和相关规定,爱惜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齐、卫生,不乱停放车辆,不乱丢、乱堆垃圾,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公共通道。
此外,针对“老人倒地扶不扶”这样的社会话题,条例明确鼓励市民见义勇为、尊老扶幼、扶弱济困。这也亮明了武汉人热情重义的精气神。
此外,条例还提到,我市将逐步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自愿原则,对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对个人文明行为可以给予奖金、荣誉表彰等奖励。
当个文明市民这十种不文明行为要禁止
《条例》明确规定,十类不文明行为将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随意抢行的;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翻栏桿的;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物或者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随地吐痰、便溺的;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菸,不听劝阻的;携带宠物外出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乱贴、乱涂或者乱髮小广告的;在公共绿地随意摘採花木、踩踏草坪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有上述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且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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