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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19-04-06 14:22:05) 百科
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13年5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 通过时间:2013年5月21日
  •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1日
  • 实施时间:2013年9月1日

办法全文

(2013年5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乾旱、雷电、大雾、霜冻、冰雹、颱风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共安全事业。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活动的管理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六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林业、农业、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的气象信息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播、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等活动。
第八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易发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资料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誌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设施建设。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设施的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範围。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住宅小区由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委託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託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国土规划、民政、农业、林业、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气象要素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气象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的监测,及时、无偿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各类气象监测信息。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级责任区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更新、解除工作。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后,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报纸、声讯等媒体和电信营运商及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播发、传播或者刊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在播发、传播和刊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提供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删改信息内容。
禁止利用或者虚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开展各类商业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集市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气象信息员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成立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气象灾害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订本辖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订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备案。
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本级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民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做好应急避险,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及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受灾规模、经济损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分析气象灾害的起因、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为调查评估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採取应急回响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导致重大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解读

《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40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市气象灾害的预测、预警及应急等提供法制保障。
一、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气象灾害防御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这就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促进部门之间加强协作,因此,《办法》围绕“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製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
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设施建设,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二是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办法》明确,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鑒于我市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均未设立区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情况,《办法》规定其职责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承担。同时,要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务、安监、民政、卫生、林业、农业、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三是要求发挥基层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基层一直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薄弱环节,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基层组织和公众的作用,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点。《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村(居)民委员的气象信息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播、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等活动。同时,要求公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配合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政府组织各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加强和指导各级气象防灾体系建设,从源头上强化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规定,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辖区气象灾害的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合理利用气候资源,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气象灾害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办法》特别要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
三、关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历史、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特定区域内特定气象灾害存在的潜在和可能影响所开展的风险等级评估,进而提出具体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向有关部门和行业提供相应的气象数据和参数,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以及研究制定相关基础设施防御标準提供依据。国家、省条例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我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精细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因此,《办法》中再次重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灾害种类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风险区域,并将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依据。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指的是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从气象灾害项目潜在风险性的角度,提出规划是否合理、可行以及调整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科学依据,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可能对区域气候产生的不利影响,防範潜在的气象灾害风险,保护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关于雷电灾害防御
我市属于典型的多雷暴地区,雷电灾害发生频繁。每年都有雷击伤人事件发生,雷击不仅造成建筑物以及设备受损、计算机网路以及电力、通信系统中断,还引起火灾、爆炸,严重影响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发展。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规範,有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年久失效,不但不能防雷,反而会引雷。针对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现状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办法》强调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住宅小区由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委託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託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六、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国家、省条例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製程序和预案内容都已做明确规定, 2012年12月,市政府根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气象灾害发生特点制定出台了《武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详细规範了我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构和工作机制。因此《办法》对政府应急预案的编製程序和要求不作原则性表述,仅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订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备案。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本级气象灾害专项应急委员会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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