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经1994年7月21日武汉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9月24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规定》共1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 类型:管理规定
- 地区:武汉市
- 通过时间:2013年11月29日
修改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3年9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三、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将“限制和禁止”修改为“禁止、限制”。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经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其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删除第四条第四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範围内燃放。
“前款规定不受第四条规定限制。”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允许经营、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作出具体规定,并适时予以公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八、删除第七条。
九、在第八条第二款的“燃放”前增加“携带、”。
十、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或者超出许可範围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将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的“赔偿责任”修改为“民事责任”。
十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複製止、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十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管理规定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994年7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3年9月24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经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其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範围内燃放。
前款规定不受第四条规定限制。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允许经营、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作出具体规定,并适时予以公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或者超出许可範围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对监护人处以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或者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複製止、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情况的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7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共有2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后的〈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与原文对照稿》(以下简称对照稿)提出了50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5条意见和建议,总计55条次意见和建议,涉及对照稿13个条款的内容。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的带领下,开展了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见和相关的调研工作。一是将修正案(草案)和对照稿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徵求意见。二是在市人大网站和人大立法官方微博上公开徵求意见。三是通过传送手机简讯、在媒体上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徵求人大代表及市民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四是将修正案(草案)送市纪委、市检察院徵求制度廉洁性方面的意见。五是组织召开2场座谈会,听取市、区政府相关部门,部分街道、社区、基层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六是通过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徵求7箇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人大代表意见。共收集到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119条。法规工作室对这些意见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对对照稿进行了认真修改。
8月28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集部分组成人员对对照稿进行了逐条研究。9月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草案)修正稿进行了审议,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对照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9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多数审议意见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既不安全,也污染环境,赞成在7箇中心城区和5个功能区的城市建成区内全面禁鞭。也有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认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对燃放烟花爆竹不宜採取“一刀切”的管理,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燃放时限,比如除夕、正月初一和十五,并同时规定燃放区域,以满足部分民众的燃放需求。还有审议意见认为,政府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不宜简单採取禁止的形式,而应该着重完善管理手段,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採取措施把现有的限制燃放规定落实好。
常委会一审之后,针对此次修订的焦点问题,即在7箇中心城区和5个功能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改禁”),按照常委会领导要求,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徵求了“限改禁”区域内315名市人大代表意见。调查结果显示,收回的304份意见徵集表中,赞成“限改禁”的有291人,反对的有11人,弃权的有2人,赞成率为95.7%。同时,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通过调研座谈和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市民来信来电等方式听取基层民众的意见,共收到87条次意见和建议,其中赞成“限改禁”的有79条,反对的有8条,赞成率为90%。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次修订法规是市政府针对我市出现持续大範围雾霾天气,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相关新闻媒体和部分市民呼吁春节期间禁鞭而慎重提出的,并且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绝大多数也是赞成“限改禁”的,因此,对修正案(草案)关于“限改禁”的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二、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
有审议意见认为,对照稿第七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而第二条又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两条规定自相矛盾,因此建议删去第二条第二款的最后一句话。根据审议意见,结合我市“限改禁”的实际,删去对照稿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相应地,对第三款的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和调整,即在“工商行政管理”的前面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删去“配合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草案)修正稿第二条〕
有审议意见建议,将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职责的规定合併成一条。根据审议意见,将对照稿第八条的内容併入到第五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中去,同时删去第八条。〔(草案)修正稿第五条、第七条〕
三、关于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
多数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赞成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也有意见建议扩大禁放区域,将全市所有区域纳入禁放範围,或者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区、武汉化工区的全部区域都纳入禁放範围;还有意见建议缩小禁放区域和时间,允许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考虑到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多数都赞成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而且在修正案(草案)起草阶段,市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已经广泛徵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仅在我市主流媒体上专门发布公告让社会各方参与讨论,而且还委託市统计局进行了民意调查,多数被访者认为中心城区和功能区中的建成区是合理的禁止燃放区域。综上考虑,(草案)修正稿没有对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进行修改。〔(草案)修正稿第四条〕
四、关于对确需燃放情形的规定
有审议意见认为,既然已经规定在中心城区全面禁鞭,那幺在作出例外规定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在审批的时候要从严控制。从调研座谈和徵求意见的情况来看,老百姓虽然普遍支持“限改禁”,但仍然希望政府在重大节日或者庆典活动中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等活动。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删去了对照稿第六条中“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经市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规定,以便于市公安机关在审批环节中更好地把握从严控制的原则。同时,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限改禁”的实际,将“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焰火”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草案)修正稿第六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审议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威慑力有限,建议提高处罚标準,增加对不听劝阻、多次制止仍然违法燃放行为的处罚措施。由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仅限于罚款这一种类,并且处罚额度也是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因而(草案)修正稿对处罚种类和罚款额度没有修改。同时,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对照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赔偿责任”修改为“民事责任”。〔(草案)修正稿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关于修正案(草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要求,在修改过程中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複审,认为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对修正案(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了查找,并在有关条款中作出了相应的防範性规定,符合制度廉洁性的要求。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对照稿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汇报,请连同修改决定(草案)一併审议。
汇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