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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

(2019-07-27 18:16:38) 百科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範我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
  • 施行时间:2017年3月1日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範本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範和标準,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工作。
第四设定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範、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定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
(四)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在住宅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六)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範围以及山体保护範围内;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定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範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定户外广告。
在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不含三环线)和四环线建筑控制範围内不得设定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
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桿设定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桿设定户外广告。
第八条 建筑物顶部原则上不得设定户外广告设施。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如建筑物外墙上不具备设定条件,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90米或者层数不超过30层的,可以在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定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誌的户外广告设施,作为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誌。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定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定技术规範。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定指引,组织编制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定位。
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发展大道、汉阳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环线、机场高速、绕城高速和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的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定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时,应当徵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设定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定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定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设定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设定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设定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设定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设定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二)设定位使用权证明;
(三)设定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定位设定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户外广告设定方案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定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和夜间效果图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定审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户外广告设定申请由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二)依法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定指引、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定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管理部门审批以立柱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定申请时,应当就其结构安全性徵求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设定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到国土规划、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商业建筑可以按照不超过30%墙面面积设定墙面广告,其设定方案应当纳入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并与建筑立面同步施工。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定许可期限: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二)大型立柱式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为1至6年;
(三)其他户外广告为1至3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定位,其广告设定许可期限与取得的户外广告设定位使用期限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定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定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定指引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定,并将与设定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批准设定事项的,设定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定期满,需要继续设定的,设定人应当在许可设定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继续设定的,设定人应当自许可设定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定期满,设定人应当自许可设定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定期未满,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户外广告设定审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户外广告设定人拆除。
提前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当对设定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範化的语言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定批准文号和设定人名称。
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设定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定警示标誌,并有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採取相应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2年委託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定人应当及时整改,使之达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批管理部门对其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设定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维护公共安全;可以委託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查、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性的户外广告安全评价标準和规範,组织安全评价活动;评价结果应当向行业或者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审批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交通站点、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城市环线等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範围内设定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定位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鼓励和引导商业建筑所有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範围内的户外广告设定位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设定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户外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準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定、不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定指引设定、不按照规定报送与设定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未经批准变更户外广告批准设定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户外广告画面上标明批准设定文号和设定人名称、在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其他户外广告版面空置而未补充公益广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外型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或者进行户外广告安全检测并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安全检测不合格、经整修仍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定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準、环境卫生标準的,可以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定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档案内容

第一条为规範我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範和标準,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定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範、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定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範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範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範围以及山体保护範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定的其他区域。
风景名胜区用地範围内禁止设定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定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範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等需要,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範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设定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设定技术规範,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设定。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高等级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定户外广告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在本市其他区域内设定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其管理範围内的户外广告设定实施审批:
(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编者注:些处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设定户外广告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定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设定户外广告的,由三个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委託的许可权审批;
(三)在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设定除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申请设定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由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印製的申请表;
(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档案;
(三)户外广告设定位使用权证明档案;
(四)委託发布广告的证明档案;
(五)户外广告设定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夜间效果图和由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六)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
(七)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的资料。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定位设定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本条(二)、(四)项规定,但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定审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审批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受理申请事项;
(二)依法还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技术规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档案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定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的设定审批应当自审批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完成。
审批管理部门审批以立柱或者楼顶附着物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定申请时,应当就其结构安全性徵求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设定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到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定许可期限:
(一)大型立柱式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为1至6年;
(二)其他户外广告为1至3年;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定位,其设定许可期限与取得的户外广告设定位使用期限相同。
申请人要求户外广告设定许可期限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下限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批准。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定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定人(以下简称设定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範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定,并将与设定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定事项的,设定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许可设定期满,需要继续设定的,其设定人应当在许可设定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继续设定的,设定人应当自许可设定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定期满,设定人应当自许可设定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许可设定期未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原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设定人予以拆除,并由拆除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範化的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定批准文号和设定人名称;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设定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定警示标誌,并有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採取相应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2年委託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定人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审批管理部门对其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设定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维护公共安全;可以委託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查、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性的户外广告安全评价标準和规範,组织安全评价活动;评价结果应当向行业或者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审批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三条利用本市政府投资或者以本市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等公用设施设定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定位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财政、交通等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拍卖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範围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定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準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定、不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定技术规範设定、不按照规定报送与设定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未经批准变更户外广告批准设定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上标明批准设定文号和设定人名称、版面空置而未补充公益广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公益广告的,责令线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未保持户外广告外型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安全检测并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安全检测不合格、经整修仍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公路用地範围内违法设定户外广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定者负担。其他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定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定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审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1997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7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对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的修改完善,并将重新制定形成的《办法》予以公布。现就《办法》进行解读如下:
一、为什幺要重新制定《办法》?
答: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户外广告规範和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原《办法》中一些规定已难以满足当前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办法》所确定的多部门分区块管理体制不顺;二是原《办法》规定的规划体系和制定程式较为複杂,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三是原有户外广告禁设规定相对宽鬆,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后出台的市容环境、城市容貌管理等本市地方性法规不相一致;四是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大型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多因情况複杂而难以操作,无法达到整治规範工作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巩固前期整治规範成果,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规划编制责任分工,提高设定管理标準,强化执法措施,市政府决定重新制定《办法》。
二、如何实现户外广告统一规划?
答:为了做到户外广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定,符合城市容貌标準,《办法》结合管理工作实际,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管、交通、水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定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定技术规範等基本规範要求和相关技术参数标準。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的原则,重点明确了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要求。具体规定是:市城管部门负责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发展大道、汉阳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环线、机场高速、绕城高速和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的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其他主要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强调在指引和规划的制订过程中,应当徵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办法》同时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定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定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定详细规划,通过落实详细规划实现统一规範和监督全市户外广告布局与设定的目的。
三、户外广告如何审批?
答:原《办法》规定的审批许可权不仅有市区层级划分、区域划分,设定载体不同其审批许可权也有不同,审批管理体制较为複杂,也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办法》对审批管理机制进行了调整,规定主城区和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由市城管部门审批,新城区户外广告由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设定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户外广告的设定规範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新修订《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城市容貌管理的客观需要,《办法》对户外广告的禁设载体、区域和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一是将学校、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优秀历史建筑和住宅建筑纳入户外广告禁设範围,将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纳入禁设情形。二是为展示城市生态景观和建筑景观,规定要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定户外广告。在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不含三环线)和四环线建筑控制範围内不得设定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三是考虑到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及全市性重大活动确有宣传需要,将原《办法》中禁止利用道路照明设施设定户外广告,修改为在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桿设定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但仍不得利用路灯灯桿设定其他户外广告。四是对新建商业建筑,规定设定墙面广告不得超过30%墙面面积,且其设定方案应当纳入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并与建筑立面同步施工。
五、对建筑物楼顶广告如何管理?
答:近年来,本市建筑物楼顶广告改变建筑轮廓、遮挡建筑景观、影响城市天际线以及造成安全隐患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亟待整治。2015年底以来,城管部门以整治违法楼顶广告为突破口,全面整治规範户外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极大改善了城市建筑景观。为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参考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做法,将建筑物顶部列为户外广告禁设区域。但考虑到产权单位的需要,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需设定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誌的户外广告设施,作为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识的,若其建筑物外墙上不具备设定条件,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90米或者层数不超过30层时,可以在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定一处本单位标识或者本建筑物楼宇标识。
六、法律责任有何变化?
答:对于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一是细化了行政强制拆除和司法强制拆除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準、环境卫生标準的建筑物或设施和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因此,《办法》规定,应当由设定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準、环境卫生标準的,可以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二是调整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罚款上限。依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未经批准设定户外广告的罚款标準上限提高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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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将进一步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定。11月30日,《武汉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在武汉政府法制网上徵求广大市民的意见。相比8年前制定的原《办法》,新《办法》增加了禁止设定户外广告的範围,并明确了对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
学校及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禁止设定户外广告
“我市原有户外广告禁设规定相对宽鬆,与新修订的《广告法》及其后出台的有关市容环境和城市容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市法制办解释,因此,新《办法》对户外广告的禁设载体、区域和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据悉,学校、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优秀历史建筑和住宅建筑将被纳入户外广告禁设範围。据了解,控制地带的範围根据不同建筑有所不同,具体参看建设标準。
此外,禁止设定户外广告的载体和区域还包括:在交通、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範围以及山体保护範围内等。但凡跨越城市道路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及交通设施使用的、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範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及立面色彩改变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或损害市容市貌等,也禁止设定户外广告。
对于利用路灯灯桿设定户外广告,新《办法》规定,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桿设定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桿设定商业性户外广告。
符合一定条件的楼顶可设定单位标识
市法制办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楼顶广告改变建筑轮廓、遮挡建筑景观、影响城市天际线以及造成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亟待整治。去年底以来,市城管部门以整治违法楼顶广告为突破口,全面整治规範户外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极大改善了城市建筑景观。为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参考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做法,新《办法》将建筑物屋顶列为户外广告禁设区域。
但考虑到产权单位的需要,新《办法》同时规定,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当其建筑物外墙上不具备设定条件、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90米或者层数不超过30层的,可以在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定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誌的户外广告设施,作为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识。
违法户外广告最高罚款10万元
新《办法》同时对户外广告的面积、内容、后期维护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如,新建商业建筑可以按不超过30%墙面面积设定墙面广告,其设定方案应当纳入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并与建筑立面同步施工;经批准设定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範化的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设定的户外广告,将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準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此外,为方便审批,新《办法》对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进行了集中,规定主城区和功能区的户外广告由市级城管部门审批,新城区户外广告由区级城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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