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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贫困民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办法

(2018-11-25 16:57:22) 百科

武汉市城乡贫困民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城乡贫困民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办法
  • 简介:为简化城乡贫困民众医疗救助
  • 词性:名词
  • 分类:档案

简介

为简化城乡贫困民众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式,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三办合一”服务视窗,实现城乡贫困民众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信息对接共享,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经研究,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城乡贫困民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平台。

详细内容

一、即时结算救助对象範围
即时结算救助对象为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职责
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定点工作实行分步实施。未取消病种限制之前,按档案规定在目前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实施;取消病种限制后,逐步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推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视窗设立城乡贫困民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平台,实行医疗救助与定点医院联网即时审批、资金即时结算、救助实时监控,为贫困民众提供便捷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贫困民众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三、即时结算申报审批程式
1、申请和审批。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救助证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及时审核审批,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到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便于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2、医疗机构与患者结算。患者治疗终结,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将患者报销后的自费金额填入《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即时结算平台自动计算出救助金额和患者自费金额,医疗机构审核无误后,列印《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患者在表上籤字备案,并向患者收取应自付的医疗费用。
3、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对账。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凭有患者签字的《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据、医疗费用收据複印件以及入院、出院证明,到民政部门对账,确认本季度支付的救助资金总额,民政部门汇总各医疗机构支付的救助金额,于当月25日前报财政部门。
4、民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结算。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各医疗机构支付救助金额明细表,于当月30日前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划拨资金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帐户。
5、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需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转诊审批程式办理审批。治疗终结后,由患者本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报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6、其他特殊困难对象需医疗救助的,按照患者本人申请、填报《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乡镇街道审核、民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救助资金直达个人账户的程式办理。
四、医疗救助有关规定
在未取消病种限制之前,我市医疗救助病种及救助标準仍按武民政〔2005〕111号、武民政〔2007〕84号和武民政规[2009]2号档案规定执行。
1、救助病种(13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併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併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併发症之一的)、白血病、红斑狼疮(合併重要器官功能障碍)、慢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及以上,30%以上15%以上且深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瘫痪(肌力Ⅲ级及以下半年以上)、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重癥结核病(血播肺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耐药结核病、糖尿病合併肺结核、爱滋病合併结核病、结核病合併药物不良反应、肺结核合併呼吸功能不全)。
2、救助起付线。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不设起付线。
3、救助标準。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4种疾病的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患高血压Ⅲ期,糖尿病,红斑狂狼疮,慢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重癥结核病6种疾病的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患急性脑中风,瘫痪,重度精神疾病3种疾病的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五、部门分工和职责
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即时结算系统正常运行。
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贫困民众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定,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準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贫困民众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对接共享及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贫困民众医疗救助结算信息共享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落实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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