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3月24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1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樑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部门:市人民政府
- 适用区域:武汉市
- 制定目的: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
内容
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公安机关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机动车道上设定供公共汽车、电车通行的专用车道,其他车辆在不妨碍公共汽车、电车通行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借通道行。
公共汽车和电车行驶、停靠站点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 在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城市道路上,禁止正三轮机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行驶。
前款规定範围内的禁行车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原已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牌证。注销牌证的车辆,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
其他区需要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行驶规定和注销牌证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车辆禁行的区域和路段,除紧急情况临时禁行外,应事先予以公告,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车辆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检验、登记,领取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号牌,方可上路行驶。
第七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严格遵守交通标誌、标线和交通信号规定,暂没有交通标誌、标线、信号指示的,应当在确保全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除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机动车操作规程操作;
(二)不争道抢行;
(三)不互相追逐、截头猛拐;
(四)试车不违反试车规定;
(五)地方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机动车。
第九条 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準,不得增设座位、搭乘人员或者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确需占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对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道路的,责令自行清除或暂扣占道物品;对拒不自行清除的,予以强制清除。
第十一条 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违章停放。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应立即自行将车辆移开。
对违章停放的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的,公安机关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借道不按规定或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弔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处弔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对驾驶无号牌三轮机车的,可以单处没收车辆;驾驶无号牌人力三轮车、板车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车辆。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弔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弔扣证照一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
(五)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交通民警应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交通民警执法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属地区
武汉市
修改的决定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在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城市道路上,禁止正三轮机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行驶。
“前款规定範围内的禁行车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原已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牌证。注销牌证的车辆,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
“其他区需要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行驶规定和注销牌证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準,不得增设座位、搭乘人员或者从事营运活动。”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弔扣证照一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
本决定自2003年6月20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在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城市道路上,禁止正三轮机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行驶。
“前款规定範围内的禁行车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原已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牌证。注销牌证的车辆,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
“其他区需要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行驶规定和注销牌证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準,不得增设座位、搭乘人员或者从事营运活动。”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弔扣证照一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
本决定自2003年6月20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对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步统计,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共有有证正三轮机车17936辆,其中,用于营运的残疾人专用车2983辆。还有数量相当的无证正三轮机车。正三轮机车是一种落后的交通工具,安全性能差,经常造成路面行车秩序混乱,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交通安全。要切实保障我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环境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必须依法加强对正三轮机车的严格管理。一是无证正三轮机车上路行驶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準行驶”,“三轮车不準安装机械动力装置”。而我市目前正三轮机车无证和违规安装机械动力装置上路行驶的情况比较严重;二是正三轮机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準”。我市现行使用的正三轮机车的噪声和尾气排放超标比较严重。经测算,1辆正三轮机车的尾气相当于6至10辆小汽车的排放量,尾气污染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準;三是正三轮机车安全隐患大,危及交通安全。1998年至今,因正三轮机车引发的交通事故2500余起,致死129人,致伤致残931人,社会反响大;四是人民民众和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对正三轮机车加强管理。2002年以来,省、市人大、政协提出加强正三轮机车管理的议、提案和意见、建议13件,市民民众来信72件。正三轮机车问题已成为市民民众和国内外游客反映最强烈的城市管理问题之一;五是大部分城市已处理了正三轮机车。近年来,上海、南京、瀋阳、南昌等直辖市、省会市和省内的宜昌、黄石、孝感、襄樊等市相继处理了正三轮机车。公安部、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来汉检查时,也明确提出武汉市应儘快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因此,今年初,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妥善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明确作为今年政府工作一项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加强对正三轮机车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坚持依法行政。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对无证正三轮机车的管理规定和处理手段,适应了当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为处理无证正三轮机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从现在的管理实际看,要全方位加强对正三轮机车的管理,《若干规定》还不能完全适应,而且仅靠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是不够的,迫切需要对《若干规定》进行修改,使整个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性档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对于地方性法规本身内容不适宜的,只能修订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无权修订;对于地方性法规未设定的禁止事项,行政规章也不能设定,否则就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对妥善解决正三轮机车的问题高度重视。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即召集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法学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组成起草小组,就《若干规定》的修改提出了《修正案(草案)》。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2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正案(草案)》的汇报;2月22日,市委书记办公会专题研究并同意妥善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同时要求在学习上海等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武汉市的实际,拟订法规和措施,做到依法管理,有情操作,并做好相关的準备工作;2月27日,按照市委书记办公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别赴上海和南昌,学习和考察了两市有关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和规範残疾人专用车的做法和经验。考察中还专题了解了有关立法工作情况,根据上海市的经验,要使整治工作稳妥顺利地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1999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修订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不适应整治工作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就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我市《若干规定》,增加相应管理规範的必要性,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徵得同意。3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听取了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的汇报。3月19日,市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的汇报。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禁止正三轮摩托在一定区域的城市道路上行驶。鑒于正三轮机车对城市的影响和危害,首先应明确禁止正三轮机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上海市在1997年通过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正三轮机车等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借鉴上海、南昌、瀋阳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修正案(草案)》规定,正三轮机车不得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七个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城市道路上行驶。为了方便今后远城区处理正三轮机车工作的开展,《修正案(草案)》规定“其他区需要对原已核发牌证的禁行车辆注销牌证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为了使禁行规定落到实处,《修正案(草案)》同时明确,禁行的正三轮机车原已颁发牌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牌证,对车辆由有关部门予以折价处理。如果这些被注销牌证的正三轮机车仍在禁行区域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处理无证正三轮机车的规定处理。考虑到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还有其他车辆,为了增强道路交通管理的前瞻性,《修正案(草案)》还提请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禁行车辆。
二是明确规定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準,并不得增设座位、搭乘人员或从事营运活动。公安部1988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也详细规定了残疾人机动专用车只能设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坐椅,发动机排气量不得超过50毫升,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不得设定载货货厢或货架。此外,该《通知》还对残疾人专用车的大小、尺寸、照明以及其他安全设备等均提出了要求。而目前我市的二千多辆残疾人专用车已非“专用”,绝大多数不符合上述要求,大部分在从事载客、载货等营运活动,有的还是非残疾人在驾驶。因此,《修正案(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专用车进行了规範。
三是对违反规定增设残疾人专用车座位、搭乘人员或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增设相应处罚条款。即增加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
三、妥善处理的主要措施
妥善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是一项複杂的系统工程,任务重,难度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还要兼顾到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因此,一方面通过修订《若干规定》,使妥善处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非常必要,同时,各级政府採取积极措施,坚持疏堵结合,採取不同的分流方法和安置措施及保障政策,确保稳定也至关重要。目前,市人民政府已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正在制订并完善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正式方案待报请市委审定后再有步骤实施。
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依法整治,有情操作;以区为主,街为基础;统一指挥,整体联动;先疏后堵,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
工作目标是依法解决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正三轮机车违规上路行驶和从事营运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标準和要求规範残疾人专用车。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法保护车主的合法财产,在就业、再就业和有关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妥善分流,确保稳定。
基本方法是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优势,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市区联动,形成合力,依靠各级政府、各个系统和民众组织,切实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和保障工作。始终做好有关舆论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使管理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主要工作措施有:
一是进行调查摸底。为了使妥善处理正三轮机车工作做到全面、深入、实在,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车辆类别及车主的家庭构成、收入等详细情况,做到一车一表,并进行归类分析,为制订政策和工作措施提供依据。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另外还拟订了处理无证正三轮机车、禁止拼装和销售正三轮机车等工作方案。
二是拟订人员分流和车辆处置方案。妥善做好人员分流,是这次处理正三轮机车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本着对不同对象,採取不同的分流方法和安置措施及保障政策,确保稳定的原则,拟订相应的人员分流方案。初步打算,对残疾人车主主要通过利用现有的新组建福利企业分流一批;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政策,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分流一批;尽力挖掘公共设施的管理岗位分流一批;鼓励发展个体经济、自谋出路解决一批等;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安置的残疾人车主,採取社会救助保障一部分。对正常人车主主要通过动员和组织商场、超市等企业和社区服务业等分流一批;结合全市优先解决双下岗职工家庭就业工作解决一部分;由各区利用现有市场或组建新的市场分流一批;鼓励发展个体经济、自谋出路分流一批等。此外,对符合养老保险和低保条件的车主,纳入养老保险和低保。整个分流工作将与今年全市新增10万就业岗位紧密结合。在车辆处置方面,拟对有证正三轮机车採取折价收购方式予以补偿;对有证残疾人专用车置换成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準的残疾人专用车或採取折价收购方式予以补偿。
三是实施公交线网最佳化。围绕全市交通管理工作拟订最佳化公交线网方案,充分发挥公共运输的功能,儘可能填补公交空白,方便广大市民出行。
四是确保稳定。为确保我市在妥善处理正三轮机车工作期间的社会稳定,专门拟订了稳定工作方案,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儘可能避免发生群体事件、集体上访事件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一旦发生,能及时妥善予以处置。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拟成立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也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开展工作,形成市区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是有计画、分步骤稳妥实施。大致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主要是制订和完善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的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车主的分流準备工作。
第二步,主要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实施公交线网最佳化,细化人员分流方案和相关政策。
第三步,主要是组织实施车辆处置工作,同时按照有关政策,对车主予以分流。
第四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若干规定》修正案,依法处理正三轮机车,切实加强管理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一旦《若干规定》修正案通过生效,市人民政府将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并採取各种措施,有计画分步骤的做好处理正三轮机车工作。
以上说明,请连同《修正案(草案)》一併审议。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现对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步统计,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共有有证正三轮机车17936辆,其中,用于营运的残疾人专用车2983辆。还有数量相当的无证正三轮机车。正三轮机车是一种落后的交通工具,安全性能差,经常造成路面行车秩序混乱,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交通安全。要切实保障我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环境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必须依法加强对正三轮机车的严格管理。一是无证正三轮机车上路行驶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準行驶”,“三轮车不準安装机械动力装置”。而我市目前正三轮机车无证和违规安装机械动力装置上路行驶的情况比较严重;二是正三轮机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準”。我市现行使用的正三轮机车的噪声和尾气排放超标比较严重。经测算,1辆正三轮机车的尾气相当于6至10辆小汽车的排放量,尾气污染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準;三是正三轮机车安全隐患大,危及交通安全。1998年至今,因正三轮机车引发的交通事故2500余起,致死129人,致伤致残931人,社会反响大;四是人民民众和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对正三轮机车加强管理。2002年以来,省、市人大、政协提出加强正三轮机车管理的议、提案和意见、建议13件,市民民众来信72件。正三轮机车问题已成为市民民众和国内外游客反映最强烈的城市管理问题之一;五是大部分城市已处理了正三轮机车。近年来,上海、南京、瀋阳、南昌等直辖市、省会市和省内的宜昌、黄石、孝感、襄樊等市相继处理了正三轮机车。公安部、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来汉检查时,也明确提出武汉市应儘快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因此,今年初,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妥善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明确作为今年政府工作一项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加强对正三轮机车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坚持依法行政。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对无证正三轮机车的管理规定和处理手段,适应了当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为处理无证正三轮机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从现在的管理实际看,要全方位加强对正三轮机车的管理,《若干规定》还不能完全适应,而且仅靠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是不够的,迫切需要对《若干规定》进行修改,使整个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性档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对于地方性法规本身内容不适宜的,只能修订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无权修订;对于地方性法规未设定的禁止事项,行政规章也不能设定,否则就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对妥善解决正三轮机车的问题高度重视。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即召集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法学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组成起草小组,就《若干规定》的修改提出了《修正案(草案)》。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2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正案(草案)》的汇报;2月22日,市委书记办公会专题研究并同意妥善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同时要求在学习上海等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武汉市的实际,拟订法规和措施,做到依法管理,有情操作,并做好相关的準备工作;2月27日,按照市委书记办公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别赴上海和南昌,学习和考察了两市有关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和规範残疾人专用车的做法和经验。考察中还专题了解了有关立法工作情况,根据上海市的经验,要使整治工作稳妥顺利地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1999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修订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不适应整治工作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就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我市《若干规定》,增加相应管理规範的必要性,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徵得同意。3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听取了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的汇报。3月19日,市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的汇报。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禁止正三轮摩托在一定区域的城市道路上行驶。鑒于正三轮机车对城市的影响和危害,首先应明确禁止正三轮机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上海市在1997年通过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正三轮机车等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借鉴上海、南昌、瀋阳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修正案(草案)》规定,正三轮机车不得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七个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城市道路上行驶。为了方便今后远城区处理正三轮机车工作的开展,《修正案(草案)》规定“其他区需要对原已核发牌证的禁行车辆注销牌证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为了使禁行规定落到实处,《修正案(草案)》同时明确,禁行的正三轮机车原已颁发牌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牌证,对车辆由有关部门予以折价处理。如果这些被注销牌证的正三轮机车仍在禁行区域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处理无证正三轮机车的规定处理。考虑到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还有其他车辆,为了增强道路交通管理的前瞻性,《修正案(草案)》还提请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禁行车辆。
二是明确规定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準,并不得增设座位、搭乘人员或从事营运活动。公安部1988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也详细规定了残疾人机动专用车只能设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坐椅,发动机排气量不得超过50毫升,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不得设定载货货厢或货架。此外,该《通知》还对残疾人专用车的大小、尺寸、照明以及其他安全设备等均提出了要求。而目前我市的二千多辆残疾人专用车已非“专用”,绝大多数不符合上述要求,大部分在从事载客、载货等营运活动,有的还是非残疾人在驾驶。因此,《修正案(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专用车进行了规範。
三是对违反规定增设残疾人专用车座位、搭乘人员或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增设相应处罚条款。即增加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
三、妥善处理的主要措施
妥善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是一项複杂的系统工程,任务重,难度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还要兼顾到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因此,一方面通过修订《若干规定》,使妥善处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非常必要,同时,各级政府採取积极措施,坚持疏堵结合,採取不同的分流方法和安置措施及保障政策,确保稳定也至关重要。目前,市人民政府已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正在制订并完善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正式方案待报请市委审定后再有步骤实施。
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依法整治,有情操作;以区为主,街为基础;统一指挥,整体联动;先疏后堵,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
工作目标是依法解决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正三轮机车违规上路行驶和从事营运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标準和要求规範残疾人专用车。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法保护车主的合法财产,在就业、再就业和有关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妥善分流,确保稳定。
基本方法是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优势,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市区联动,形成合力,依靠各级政府、各个系统和民众组织,切实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和保障工作。始终做好有关舆论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使管理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主要工作措施有:
一是进行调查摸底。为了使妥善处理正三轮机车工作做到全面、深入、实在,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车辆类别及车主的家庭构成、收入等详细情况,做到一车一表,并进行归类分析,为制订政策和工作措施提供依据。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另外还拟订了处理无证正三轮机车、禁止拼装和销售正三轮机车等工作方案。
二是拟订人员分流和车辆处置方案。妥善做好人员分流,是这次处理正三轮机车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本着对不同对象,採取不同的分流方法和安置措施及保障政策,确保稳定的原则,拟订相应的人员分流方案。初步打算,对残疾人车主主要通过利用现有的新组建福利企业分流一批;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政策,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分流一批;尽力挖掘公共设施的管理岗位分流一批;鼓励发展个体经济、自谋出路解决一批等;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安置的残疾人车主,採取社会救助保障一部分。对正常人车主主要通过动员和组织商场、超市等企业和社区服务业等分流一批;结合全市优先解决双下岗职工家庭就业工作解决一部分;由各区利用现有市场或组建新的市场分流一批;鼓励发展个体经济、自谋出路分流一批等。此外,对符合养老保险和低保条件的车主,纳入养老保险和低保。整个分流工作将与今年全市新增10万就业岗位紧密结合。在车辆处置方面,拟对有证正三轮机车採取折价收购方式予以补偿;对有证残疾人专用车置换成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準的残疾人专用车或採取折价收购方式予以补偿。
三是实施公交线网最佳化。围绕全市交通管理工作拟订最佳化公交线网方案,充分发挥公共运输的功能,儘可能填补公交空白,方便广大市民出行。
四是确保稳定。为确保我市在妥善处理正三轮机车工作期间的社会稳定,专门拟订了稳定工作方案,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儘可能避免发生群体事件、集体上访事件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一旦发生,能及时妥善予以处置。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拟成立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也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开展工作,形成市区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是有计画、分步骤稳妥实施。大致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主要是制订和完善解决正三轮机车问题的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车主的分流準备工作。
第二步,主要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实施公交线网最佳化,细化人员分流方案和相关政策。
第三步,主要是组织实施车辆处置工作,同时按照有关政策,对车主予以分流。
第四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若干规定》修正案,依法处理正三轮机车,切实加强管理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一旦《若干规定》修正案通过生效,市人民政府将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并採取各种措施,有计画分步骤的做好处理正三轮机车工作。
以上说明,请连同《修正案(草案)》一併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