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心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18-11-19 04:00:13) 百科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是一则档案,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例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乾净、包美化和包有序”的制度。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行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範制订、组织、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和“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责任区範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固定门店的无照经营、超範围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违反餐饮服务、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建设工地建设单位和拆迁工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範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範围是指责任人所使用的建(构)筑物临街的地面、墙面和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建(构)筑物临街一侧房基线至道路人字沟之间的区域;建(构)筑物有护栏或者围墙的,前后为建(构)筑物临街一侧护栏或者围墙至道路人字沟之间的区域。具体範围由街道办事处划定。
江汉路步行街,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和武汉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由其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划定。
第十条 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包乾净:“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确保行人安全。
(二)包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树木、花草无缺株,花坛无破损;门面招牌画面、字型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在外墙体上设定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有序:“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线内朝向一致进行停放;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定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根据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汉路步行街,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和武汉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责任人应当与其管理机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管理机构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範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确定“门前三包”工作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和登记制度。发现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定执法监督岗,及时查处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及其工作管理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发生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发生在“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製成绩显着的责任人和管理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形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园林、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5日公布的《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改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由责任单位按划定的门前责任区(以下称责任区)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的制度。
“责任单位可採取指定专人或者委託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等形式,落实‘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採取委託形式的,责任单位应与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签订有偿服务契约,明确服务範围、服务标準、服务责任、服务费用等内容,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不变,责任单位仍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款中的“市政”修改为“水务”。
四、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责任区範围由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划定”,修改为“责任区範围包括该单位建筑物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站石以内,具体範围由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将其中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江汉路步行街和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由其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划定,并由管理机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五、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第2目中“坚持每周沖洗责任区地面”修改为“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地面”。第3目中“无乱贴、乱画”修改为“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三项第2目“无乱牵、乱挂”后增加“无出店经营”。
六、第七条中的“责任单位及其‘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有权制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乱停乱放、乱贴乱画、损坏花草树木及公共设施等违章、违法行为,并可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委託,依法进行处罚(对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者处5―50元罚款),或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修改为:“责任单位及其‘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删除第八条中的“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和最后一句“并有权按‘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处罚条款给予处罚。”
八、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定监督岗,支持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及时查处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删除第二款:“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可聘请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删除第三款:“责任单位报请处罚的违章违法行为,公安、市政、工商、园林、建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作出决定,不得拖延推诿。”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批准在‘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搭盖亭棚或其他设施、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对‘门前三包’责任区範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十、将第十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删除其中的“组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
该条第二款中的“给予经济处罚”修改为“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第十一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十二、第十二条中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委託给予处罚”,修改为“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删除该条第二项中的“在每次检查中发现”和“每次”。
十三、第十四条中的“《行政複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
十四、第十五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市政”修改为“水务”。
十五、第十六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十六、第十七条修改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将第十八条中的“本办法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03年5月5日起施行。”
十八、修改后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
搜索
随机推荐

勇敢心资源网|豫ICP备19027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