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武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 地区:武侯区
- 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 日期:2007年5月1日
武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或村民小组设定的社区性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办企业除执行企业行业财务制度外应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区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和本办法实施。涉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经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化、账务处理规範化、管理手段电算化、资料管理档案化、民众监督经常化、民主理财公开化,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四条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意见》(成委办〔2005〕25号)档案规定,我区全面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委派会计由区财政局和区一体局按程式选拔并委派到岗。委派会计由区财政局、区一体局和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实行双重管理。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增设委派会计管理服务中心,挂靠街道办事处财务科(财政所),对委派会计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定财务机构,配备会计员、出纳员等财务人员。村主办会计必须是经区财政局和区一体局选派的委派会计。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财务人员。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委派会计实行聘任制,更换或辞退委派会计必须经过委派单位的同意。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具备交接清单,由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与村主要负责人负责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村组财务人员上岗证》,方可从事财务工作。
(二)《村组财务人员上岗证》通过考试取得。具体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村组财务人员上岗证》。
(三)《村财务人员上岗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八条财务计画
(一)财务人员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画,充分发挥计画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年度财务计画包括:财务收支计画、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画、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益和收益分配计画等。年度财务计画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张榜公布后执行。
(二)严格执行财务计画。超计画支出或计画变动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九条财务审批
(一)审批程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支出由会计审核凭证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支出定额标準、金额的一致性,填单是否规範等进行初审签章后,经过民主理财小组讨论,按照规定审批许可权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二)审批许可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性财务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村级单笔财务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签批;1000—3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并有记录,方可报销;3000元以上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计核算与收益分配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範会计行为。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规範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增设一级科目。
(三)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按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进行分配。未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街道办事处审批后进行分配。
(四)年度收益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
2.按协定规定向投资者分利;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4.其它。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健全完善民主理财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或村民小组设定的社区性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办企业除执行企业行业财务制度外应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区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和本办法实施。涉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经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化、账务处理规範化、管理手段电算化、资料管理档案化、民众监督经常化、民主理财公开化,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四条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意见》(成委办〔2005〕25号)档案规定,我区全面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委派会计由区财政局和区一体局按程式选拔并委派到岗。委派会计由区财政局、区一体局和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实行双重管理。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增设委派会计管理服务中心,挂靠街道办事处财务科(财政所),对委派会计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定财务机构,配备会计员、出纳员等财务人员。村主办会计必须是经区财政局和区一体局选派的委派会计。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财务人员。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委派会计实行聘任制,更换或辞退委派会计必须经过委派单位的同意。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具备交接清单,由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与村主要负责人负责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村组财务人员上岗证》,方可从事财务工作。
(二)《村组财务人员上岗证》通过考试取得。具体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村组财务人员上岗证》。
(三)《村财务人员上岗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八条财务计画
(一)财务人员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画,充分发挥计画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年度财务计画包括:财务收支计画、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画、管理费用、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经费预算、收益和收益分配计画等。年度财务计画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张榜公布后执行。
(二)严格执行财务计画。超计画支出或计画变动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九条财务审批
(一)审批程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支出由会计审核凭证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支出定额标準、金额的一致性,填单是否规範等进行初审签章后,经过民主理财小组讨论,按照规定审批许可权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二)审批许可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性财务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村级单笔财务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签批;1000—3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并有记录,方可报销;3000元以上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计核算与收益分配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範会计行为。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规範会计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增设一级科目。
(三)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按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进行分配。未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村,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街道办事处审批后进行分配。
(四)年度收益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
2.按协定规定向投资者分利;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4.其它。
第十一条现金、存款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账款分管。配备专(兼)职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保管。
(二)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不準以白条抵库,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三)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及时準确地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与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财款相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摺和印鉴应由责任人分别妥善保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资金。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及代收款项,一律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债权债务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採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依法不能收回的款项,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方可进行核销,计入其它支出。因有关责任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的减免。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交任何费用、搞养老保障及发放报酬。对不按规定程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得举债发展经济,不得以集体名义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质押。
(三)凡村民、其它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必须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金额在5000元以上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按法定程式办理借款契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各种财产物资的明细账或台账(土地必须建立台账),登记各种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存放地点、使用人及其它变化情况。固定资产的登记薄要详细记载名称、购买日期、类别、面积、数量和金额等。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实行账物分管,专人管理,保证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二)大额固定资产的购建要量入为出,达到《招投标法》规定的实行招投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三)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纳入账内进行核算,并在财产物资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反映,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四)处置核销固定资产要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严格按程式报批,并进行公示。大额资产处置实行招投标制度。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其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登记制度。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私分。
(六)凡造成财产丢失、毁损的,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费用开支
(一)严格控制各种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福利费等要进行限额控制。
(二)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制定村干部通讯补贴标準,总额控制交通费,鼓励条件成熟的村实行村务用车改革。大力压缩报刊杂誌的征订,报刊杂誌开支控制在限额内,严禁用公款为个人征订报刊杂誌。
(三)严禁公费旅游。因公外出参观学习或集体外出活动要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票据由全区统一制定,其它票据不得使用(国家法定票据除外)。
(二)票据的领取、核销和管理由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经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财务、契约档案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契约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契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及其它经济契约或协定,各项财务计画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民主理财会议记录与审计报告,财务公开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单等。以上财务资料要细緻分类,分年整理,装订成册。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系统规範、存放有序、方便查阅,防止遗失。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要按规定保存年限保管。各类报表保存5年,各种凭证、账单、会计交接清单等保存15年;承包契约、经济契约、账簿、重要凭证等要长期保存。
(四)保存期满后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单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在其监督下,逐项清点核对销毁,并将销毁清单归档。
第十七条审计监督
(一)区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农村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审计包括:年度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债权债务审计、集体资本金及资产收益审计、资产变更审计、租赁或承包审计、负责人任期或离任审计,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财务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意愿,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报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经工作的职能机构报送各类报表,各类报表做到按时、準确、真实、可靠。
第四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村、组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村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组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原则上村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与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监督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每月末或下月初,要对当月或上月的财务收支单据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并签字,会计人员方可入账。
第二十三条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有疑问时,可委託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账务,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理财会议,通报理财结果,充分履行职责。每年至少通报两次。
第二十五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可採取误工补贴的办法领取适当报酬。金额由街道办事处确定,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财务活动及其相关账目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接受民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职责;
(二)年度财务计画;
(三)各项财产情况;
(四)各项收支情况;
(五)债权债务情况;
(六)收益分配情况;
(七)“一事一议”情况;
(八)需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应以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开时间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完下一个季度十日之内,公布上季度财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务公开程式
(一)财务公开内容由村主办会计制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会签,报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经工作的职能机构审核备案认可,再进行公布。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由村主办会计负责解释,确保公布的内容真实可靠。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民众居住集中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民众阅览的地方设定固定的财务公开栏。
第五章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经工作的职能机构年度考核提出奖励方案,报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
(二)在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成绩显着的;
(三)对检举提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混乱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责任人必要行政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村两委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两委干部及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未执行委派会计制度的;
(五)未经审批超额开支或购置固定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财务公开的;
(七)未坚持现金管理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九)未按规定报销费用开支的;
(十)未及时準确报送报表的;
(十一)未按规定管理财务、契约档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照本办法对现有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相牴触的,以本办法为準。根据本办法规定,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可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武侯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账款分管。配备专(兼)职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保管。
(二)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不準以白条抵库,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三)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及时準确地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与出纳要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财款相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摺和印鉴应由责任人分别妥善保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资金。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及代收款项,一律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债权债务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採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依法不能收回的款项,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方可进行核销,计入其它支出。因有关责任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的减免。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交任何费用、搞养老保障及发放报酬。对不按规定程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得举债发展经济,不得以集体名义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质押。
(三)凡村民、其它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必须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金额在5000元以上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按法定程式办理借款契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各种财产物资的明细账或台账(土地必须建立台账),登记各种财产物资增减变化,存放地点、使用人及其它变化情况。固定资产的登记薄要详细记载名称、购买日期、类别、面积、数量和金额等。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实行账物分管,专人管理,保证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二)大额固定资产的购建要量入为出,达到《招投标法》规定的实行招投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三)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折旧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纳入账内进行核算,并在财产物资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反映,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四)处置核销固定资产要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严格按程式报批,并进行公示。大额资产处置实行招投标制度。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其成员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登记制度。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私分。
(六)凡造成财产丢失、毁损的,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费用开支
(一)严格控制各种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福利费等要进行限额控制。
(二)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制定村干部通讯补贴标準,总额控制交通费,鼓励条件成熟的村实行村务用车改革。大力压缩报刊杂誌的征订,报刊杂誌开支控制在限额内,严禁用公款为个人征订报刊杂誌。
(三)严禁公费旅游。因公外出参观学习或集体外出活动要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票据由全区统一制定,其它票据不得使用(国家法定票据除外)。
(二)票据的领取、核销和管理由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经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财务、契约档案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契约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契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及其它经济契约或协定,各项财务计画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民主理财会议记录与审计报告,财务公开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单等。以上财务资料要细緻分类,分年整理,装订成册。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系统规範、存放有序、方便查阅,防止遗失。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要按规定保存年限保管。各类报表保存5年,各种凭证、账单、会计交接清单等保存15年;承包契约、经济契约、账簿、重要凭证等要长期保存。
(四)保存期满后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单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在其监督下,逐项清点核对销毁,并将销毁清单归档。
第十七条审计监督
(一)区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农村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审计包括:年度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债权债务审计、集体资本金及资产收益审计、资产变更审计、租赁或承包审计、负责人任期或离任审计,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财务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意愿,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报表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经工作的职能机构报送各类报表,各类报表做到按时、準确、真实、可靠。
第四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村、组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村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组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原则上村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与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监督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一条民主理财小组每月末或下月初,要对当月或上月的财务收支单据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并签字,会计人员方可入账。
第二十三条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有疑问时,可委託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账务,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理财会议,通报理财结果,充分履行职责。每年至少通报两次。
第二十五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可採取误工补贴的办法领取适当报酬。金额由街道办事处确定,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财务活动及其相关账目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接受民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职责;
(二)年度财务计画;
(三)各项财产情况;
(四)各项收支情况;
(五)债权债务情况;
(六)收益分配情况;
(七)“一事一议”情况;
(八)需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应以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开时间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完下一个季度十日之内,公布上季度财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务公开程式
(一)财务公开内容由村主办会计制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会签,报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经工作的职能机构审核备案认可,再进行公布。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由村主办会计负责解释,确保公布的内容真实可靠。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民众居住集中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民众阅览的地方设定固定的财务公开栏。
第五章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经工作的职能机构年度考核提出奖励方案,报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
(二)在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成绩显着的;
(三)对检举提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混乱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责任人必要行政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村两委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村两委干部及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未执行委派会计制度的;
(五)未经审批超额开支或购置固定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财务公开的;
(七)未坚持现金管理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九)未按规定报销费用开支的;
(十)未及时準确报送报表的;
(十一)未按规定管理财务、契约档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照本办法对现有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相牴触的,以本办法为準。根据本办法规定,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可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武侯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