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标準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共体(EEC)(现在的欧盟EU)的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实现。
欧Ⅲ标準是由欧盟组织制定的汽车废气排放标準,实施时间为2000年至2005年。按照这一标準,商用汽车废气中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和微粒的限值分别为0.66%、2.1%、5%和0.1%。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欧Ⅲ标準
- 实质:国际上对汽车尾气排放的测试标準
- 发布机构:欧洲标準化委员会
- 实施时间:2000年至2005年
发展历程
由于汽车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世界各国、地区先后制定了限制汽车废气排放的限量值,其中欧盟制定的欧洲标準是一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执行的参照标準。根据这些有害物质的含量和执行时间的逐步推进,欧洲标準分为Ⅰ、Ⅱ、Ⅲ、Ⅳ四个阶段,数字越大级别越高,污染相对越小。
欧洲从1992年起即开始实施欧I(欧I型式认证排放限值)、1996年起开始实施欧Ⅱ标準、2000年起开始实施欧Ⅲ排放限制、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Ⅳ。要求各成员国修改有关立法,以税收政策惩罚尾气超标的汽车。
欧洲各国政府和汽车工业界代表近日在布鲁塞尔举行欧洲公路交通理事会,发表了汽车工业《战略研究计画》,提出要让欧洲公路交通“更加安全、更少污染和更具竞争力”。计画今年底前出台更加严格的“欧Ⅴ”排放标準,并于2008年实施。
作为汽车工业强国,为了保持其先进的排放技术和游戏规则制定者的地位,德国政府2003年7月建议对柴油汽车使用成熟的废气颗粒过滤技术,敦促欧盟委员会儘快制定汽车尾气新排放标準,此举得到各国环保组织和汽车工业界的支持。200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成员国徵集面向2010年的新排放标準建议,主要增加对柴油车尾气排放的限制。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欧洲汽车产业希望藉助“欧Ⅴ”和随后的“欧Ⅵ”,利用欧洲柴油车在节能和限污方面的成熟技术,振兴欧洲汽车工业并使其保持世界领先地位。
标準限值
汽车类别 | 标準类别 | 实施时间 | HC(%) | NOx(%) | PM(%) | CO(%) |
商用汽车 | 欧洲Ⅰ号标準 | 1995年底前 | 1.1 | 8 | 0.36 | 4.5 |
欧洲Ⅱ号标準 | 1995年-2000年 | 1.1 | 7 | 0.15 | 4 | |
欧洲Ⅲ号标準 | 2000年-2005年 | 0.66 | 5 | 0.1 | 2.1 | |
欧洲Ⅳ号标準 | 2005年底起 | 0.46 | 3.5 | 0.02 | 1.5 | |
柴油汽车 | HC+NOx(%) | |||||
欧洲Ⅰ号标準 | 1995年底前 | 1.36 | 0.196 | 2.72 | ||
欧洲Ⅱ号标準 | 1995年-2000年 | 0.9 | 0.1 | 1.0 | ||
欧洲Ⅲ号标準 | 2000年-2005年 | 0.56 | 0.05 | 0.64 | ||
欧洲Ⅳ号标準 | 2005年底起 | 0.3 | 0.025 | 0.5 |
国内实施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中国汽车尾气排放法规起步较晚、水平较低,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採取了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方案,其具体实施至今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3年中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準,包括了《汽油车怠速污染排放标準》、《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準》、《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準》三个限值标準和《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三个测量方法标準。
第二阶段
1989年至1993年相继颁布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準》、《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準》二个限值标準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二个工况法测量方法标準,至此,中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态的汽车尾气排放标準体系,相当于欧洲七十年代末的水平(欧洲在1979年实施ECE R15-03标準)。
第三阶段
以北京市DB11/105-1998《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準》的出台和实施,拉开了中国新一轮尾气排放法规制订和实施的序曲,从1999年起北京实施DB11/105-1998地方法规,2000年起全国实施GB14961-1999《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等效于91/441/1 EEC标準),同时《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也相继出台;与此同时,北京、上海、福建等省市还参照ISO3929中双怠速排放测量方法分别制订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準》地方法规,这一条例标準的制订和出台,使中国汽车尾气排放标準达到国外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水平。
第四阶段
环保总局早在2001年就启动了相当于欧Ⅲ标準的中国标準的制定。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修改採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採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採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2003年7月1日,我国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準(相当于欧Ⅱ标準)正式实施,2008年开始执行欧Ⅲ汽车排放标準。而北京、上海等城市,有意提前到2005年实施欧洲Ⅲ标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