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等档案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市本级、各县区(含开发区、管理区,下同)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各县区精準扶贫、精準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準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準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县区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职责。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下达、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管。
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跟蹤管理和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县区主管部门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会同扶贫、发改等相关部门及时制订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并告知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分析报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等。督促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出拨付申请,对材料完备的拨款申请,加快资金审核支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支出进度。
县区扶贫部门主要职责:组织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画和建立项目库,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绩效考评等。对所管理财政扶贫项目进行跟蹤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县区发改部门主要职责:做好本县区社会发展规划与扶贫项目规划的衔接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区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完善本部门专项规划和项目库建立,将部门项目规划与扶贫项目规划相衔接等。对所管理财政扶贫项目进行跟蹤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分配管理
第六条 按照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市、县区资金投入情况的考评要求。市、县区要根据我市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单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列的专项扶贫预算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0%。对脱贫成效显着、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村给予扶贫资金项目奖励,保持扶贫政策不变、扶贫投入不减。
第七条 上级分配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已明确具体项目投向(即已确定具体的扶持对象和金额)外,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扶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画和资金整合方案,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画,经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自治区和市考核、检查的依据。
县区应当採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镇、村、项目和对象,并逐步加大竞争性分配的项目範围和资金比例。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县区应当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範围。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採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具体补助标準和补助办法由县区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準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準由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应儘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準相衔接。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準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县区原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九条 县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自治区和市不再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或工作经费补助。
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準备和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谘询以及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市主管部门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通过该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许可权下放到县区,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準,由县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画、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县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準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县区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以精準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最佳化扶贫项目设计,瞄準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準高效。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中央、自治区和市级相关政策情况下,县区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民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自治区和市级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