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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信託

(2018-11-11 09:26:40) 百科

权利信託

权利信託也称为财产权信託,是以财产权为信託财产所设立的信託关係。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智慧财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託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託关係的信託财产。 权利信託是信託标的物以各类权利形态出现的信託。权利信託包括以债权为信託财产的债权信託,以股权为信託财产的表决权信託,以有价证券为信託财产的有价证券信託,以担保权利为信託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託,以专利权为信託财产的专利信託等。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权利信託
  • 外文名:Right trust
  • 特性:信託者,受人之託,代人理财
  • 主要用途:以专利权为信託财产的专利信託

权利信託的特性

首先

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託者,受人之託,代人理财。信託之目的、商事信託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託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託财产。

其次

委託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託关係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託人必须对作为信託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託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託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託。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託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託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託财产。

再次

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託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託,必须有确定的信託财产,并且该信託财产必须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託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託财产,而且设立信託关係时财产权必须特定。

例如

A公司拥有对B公司和C公司的债权请求权、专利权共300万元,在设立权利信託时,必须明确是用债权还是用专利权、而不能笼统的说使用A公司的财产权。确立了一种权利以后,还要明确具体是哪项债权、哪项专利权。
设定权利信託,除了委託人与受託人签订契约,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以外,还必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财产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相关的信託登记手续。

权利信託的分类

债权信託

债权信託是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託,其委託人为债权拥有者,受託人为信託机构,受益人为债权拥有者或委託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债权信託通常包括住宅贷款债权信託、人寿保险债权信託及其他类型的债权信託。
住宅贷款债权信託是指专业经营住宅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银行,将其拥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贷款债权委託给信託机构管理,由信託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託行为。
人寿保险债权信託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託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委託人,信託机构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託机构受领保险金,并将之交付给委託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託契约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的信託行为。
中国的许多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由于历史原因,都均拥有巨额债权。这些债权的清理耗时耗力,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开展债权信託,对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改善资产状况,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由于房地产业有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成长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在中国尚有很大发展前景。而住宅贷款债权信託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推动住宅贷款金融业务的发展,这使得住宅贷款债权信託业务市场前景较好。
在障碍方面,委託人设立债权信託,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转让信託受益权以获取流动资金。如果信託受益权转让市场不健全,债权资产的流动性就会遭遇困难。

附担保公司债信託

附担保公司债信託是以公司债券发行人为委託人,以债券发行抵押物的实物资产或质押物的权利资产上的担保权为信託财产,以全体债券的投资者即债权人为受益人,为将来公司债所有债权人享有共同担保利益为目的,将发行公司债的担保权委託给信託机构管理并使用的一种信託业务。
在附担保公司债信託中,信託机构作为受託人,为全体公司债债权人取得担保权,并为全体债权人(受益人)管理与处分担保物。委託人若按期兑付公司债本息,则因信託目的已达成,信託关係归于消失。若委託人违反信託契约,不履行清偿兑付债券本息的义务,或给付迟延时,则信託机构行使担保权,拍卖或出售担保物,以拍卖价款清偿公司债债务。在我国企业诚信度仍需加强的今天,债券发行若能普遍採取附担保公司债信託方式,由信託公司统一代表投资者利益管理担保权,对于保障投资者利益,规範公司债发行市场,重塑公司企业的社会信誉,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附担保公司债信託业务前景看好,但其能否迅速发展,还取决于管理当局在政策、制度方面的支持。

表决权信託

表决权信託又称为商务管理信託,是由公司股东(股票持有人)为委託人,信託机构为受託人,股东权利中的表决权为信託财产,股东(股票持有人)为信託网受益人,以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并行使股东表决权为主要信託目的设立的信託。
表决权信託创设于美国,其创设目的是为了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形成对大股东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表决权信託,可以将资本分散的小股东投票权由信託机构统一管理运用。在表决权信託设立后,信託机构成为发行股票公司的名义股东,行使表决权,并可推选自己的人员进入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直接行使管理权。
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多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通过设定表决权信託,将分散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集中于信託公司统一行使,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确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目前,表决权信託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尚有待管理层在政策、制度层面的积极推动,需要不同管理部门间的协调与协同努力。表决权信託业务在我国仍是有相当发展空间的,关键在于信託公司如何着手开展这项业务。

专利权信託

专利权信託属于智慧财产权信託中的一种,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委託给信託机构管理,由信託机构依信託契约的约定将专利权予以转让、出资入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专利项目商业化的目的。专利权信託的受益人为专利权人。
通过专利权信託,首先有利于将分散的专利权集中于信託机构,使专利转让的个人行为变为机构职能行为和社会行为,有助于弥补专利权人因资金短缺,市场信息短缺,缺少经营推广手段等不足。信託机构可以利用其金融机构的优势,为专利转化引入风险投资基金,实现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结合,推动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大大提高专利技术向产转化的转化率。
但是,由于专利技术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涉及众多产业领域,信託公司的人才结构并不具有管理推广、经营专利权的优势,这项业务的市场前景如何也有待实践验证。

有价证券信託

有价证券信託是指股票、国债、公司债等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将其有价证券委託给信託机构管理、运用的信託行为。有价证券信託的信託财产是各类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信託可分为管理有价证券信託和运用有价证券信託两种。
管理有价证券信託是以证券管理为目的的信託业务,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后,为委託人管理如下事务:①保管有价证券;②领取利得财富;③办理缴纳增资手续;④新股申购及中籤后通知缴款;⑤行使表决权;⑥其他应办理的事务。
运用有价证券信託的委託人不仅委託信託机构管理其证券,而且委託信託机构运用证券以取得利益。运用方法有:①融券业务,即将有价证券直接借给第三者,用于抵押借款或进行证券回购交易,由第三者把借来的资金再作其他投资,赚取利润;②利息、红利暂不分配而作重複运用,形成证券信託与货币信託的组合。
由于中国的有价证券近年已经基本无纸化,而且股票、国债、公司债的分红、派息工作均由交易所、证券公司通过电脑网路实现电子化操作,证券公司也早已开展新股申购、配股缴款的代理业务,因此,有价证券信託在中国的市场发展空间不大。

收益权信託

收益权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收取物之利益的权利,包括孳息和利润。收益权有很多形式,比如,土地收益权、房屋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
收益权信託,是指收益权行使人将收益权转移给受託人所设立的信託关係。收益权行使人为委託人,收益权为信託财产。受託人根据委託人的指示或者信託契约的约定,对收益权进行管理和处分。

股权信託

股权信託是股权所有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信託财产所设立的信託。股权信託的委託人为持有股权的股东。
股权信託设立的目的多样,主要包括:
1、有限公司股权分割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多个委託人将股权委託信託公司持有,合法规避法律限制。这种情况在原先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中经常出现。
2、通过股权信託方式实际转让股权。
3、藉助信託公司的社会信誉。
4、保障交易的安全。
5、融资。
6、作为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7、管理层收购或者员工收购。
8、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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