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契约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契约的约定,均应採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契约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契约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契约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契约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契约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契约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契约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契约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次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併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範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开始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3、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致被保险人残疾、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高原反应、中暑、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恐怖攻击;(九)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四)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脱机统计分类(ICD-10)》为準;(五)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契约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付清全部保险费之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準。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保险契约时,採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契约的内容。对保险契约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契约同事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条本保险契约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複杂的,保险人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事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保险人应当将核定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定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契约的约定,认为有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契约成立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付清全部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契约。前款规定的契约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契约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契约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责任範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在契约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契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契约所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传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传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档案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5、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