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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2018-06-23 17:54:55) 百科

樟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是由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受理办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最低生活保障
  • 谘询电话:0795-7362805
  • 办理机构:樟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準,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所需材料

1.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份);
2.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3份);
3.成年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结婚登记证明(3份)。
4.《樟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审批表册》(2份);
5.《樟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调查审定表册》(2份);
6.核对机构要求提供的收入类和财产类证明材料;
7.低保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式

当事一方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由本人向居(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居(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上户如实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评议,公示评议结果,无异议后报送材料到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民政所接到材料后对申请对象有关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召开评议会议,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有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将审核评议结果和拟定对象名单委託居(村)委会进行公布,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民政局,民政局接到材料后对申请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三级联审评审,并委託居(村)委会公示评审结果,无异议的签署审批意见,颁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上海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7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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