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导语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档案精神和要求,现将《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採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待遇形式。
第二章参保管理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範围的、具有楚雄州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个人形式参保,需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複印件(残疾人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按照经办程式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係注销、保险关係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谘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半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行政村(社区)範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民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八条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核定发放、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谘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服务,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分类,配备专人,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确保业务档案有效管理、安全完整。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补贴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参保人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捐助、基金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构成。
第十条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準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第十一条参保人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按年缴费。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金融机构预存代缴制。参保人应将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社会保障卡(或养老保险存摺)内,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暂不具备代扣代缴条件的,可由村(居)委会、社区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专用缴费凭证。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待遇给予政府补贴,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缴费标準和政府补贴标準视今后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一)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具体承担比例为:楚雄市、禄丰县承担60%,州级承担40%;南华县、大姚县、武定县承担55%,州级承担45%;双柏县、牟定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和州级各承担50%。
(二)缴费补贴。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缴费补贴标準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也只补贴100元),缴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州、县市级财政承担。州、县市级承担比例为:楚雄市、禄丰县承担60%,州级承担40%;南华县、大姚县、武定县承担55%,州级承担45%;双柏县、牟定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和州级各承担50%。
(三)困难群体补助。对重度残疾的参保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年起,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準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準与月基础养老金标準一致。对持有三、四级残疾证的参保人,州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缴费补贴,并同时享受有关政府补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县市、乡镇政府可视财力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四)丧葬补贴。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给予600元丧葬补助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楚雄市、禄丰县承担60%,州级承担40%;南华县、大姚县、武定县承担55%,州级承担45%;双柏县、牟定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和州级各承担50%。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準由村(居)委会、社区召开村(社)民会议民主确定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等为参保人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公共事业资金筹资範围。
第十五条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细则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準。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县市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有关规定併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缴费、补助、资助从到账时间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市级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十八条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参保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继承人应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係,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