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梧州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準、规範、规程。
二、拟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是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凡县道、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或投资超过6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此外的农村公路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经市交通局批准后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全市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和本级许可权管辖範围的港口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全市从事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本级许可权管辖範围的港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许可和準入。
四、监督检查全市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级许可权管辖範围港口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检查、制止和纠正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违法或不当的建设行为。
五、监督检查从业单位的工程程式、试验检测工作情况;负责监督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範性、合法性情况;
六、受理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和本级许可权範围的港口建设项目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隐患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对全市重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本级许可权範围的港口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
八、指导各县(市、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小组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九、组织交通工程质量检查,掌握交通工程质量动态,预防质量事故苗头髮生,协助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做好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工作。
十、协助自治区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搞好质监人员、监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授权时,也可进行监督。
十二、承办市交通局和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