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和规範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
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县级统筹;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採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準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情况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等参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补助;
(三)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标準: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準设为每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準。
个人缴费标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準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準。
(三)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準(每月10元—30元)缴费的,补贴标準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準(每月4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準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
政府补贴标準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标準为其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终身支付。
(一)基础养老金标準为每人每月80元。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补助27.5元,省财政给予补助26.25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125元。基础养老金标準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準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準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年满60周岁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在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已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1〕43号)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按原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