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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罗马尼亚铁门混合委员会章程

(2021-06-27 23:23:33) 百科

南斯拉夫-罗马尼亚铁门混合委员会章程

南斯拉夫-罗马尼亚铁门混合委员会章程是由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在1963年11月30日,于贝尔格莱德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政治
  • 签订日期:1963年11月30日
  • 条约种类:其他
  • 签订地点:贝尔格勒
  第一条
1.根据1963年11月30日签署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关于多瑙河铁门水电站及航运枢纽建设和运行的协定而建立的南斯拉夫-罗马尼亚铁门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合委员会”)是两国政府以利益一致的精神负责保证长期合作与协调、履行和套用已缔结的有关铁门枢纽的协定、协定和议定书条款的混合机构。
2.混合委员会的职能在有关铁门枢纽的协定、协定、议定书,以及本章程中规定。混合委员会在枢纽运行期间还可能被授予另外的职能。
3.铁门枢纽施工期间混合委员会的组成、组织和工作方式在本章程中规定。铁门枢纽运行期间混合委员会的组成、组织和工作方式将在以后确定。第二条
1.混合委员会由两个国家小组组成。各方政府委派自己的国家小组。
2.混合委员会中的各国家小组由国家小组主席、副主席和七名成员组成。国家小组的成员可以有代表人。
3.各国家小组可以有顾问和专家。第三条
1.根据有关铁门枢纽的协定、协定和议定书的条款,混合委员会建立下列混合机构:
(a)地方事务协调局;
(b)技术检查和验收局;
(c)联合协调局;
(d)联合能源管理处。
上述机构的职能在有关铁门枢纽的协定、协定和议定书中规定。
2.为了保证有效地完成其任务,混合委员会还成立:
(a)设计审查委员会,其职能在关于设计準备的协定和章程中规定;
(b)分歧调解委员会,其职能在本章程中规定;
(c)混合委员会秘书处,其职能在本章程中规定。
3.除本条2款所列混合机构以外,混合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建立常设或临时性质的其它混合机构,其职能、组织和工作方式在混合委员会的许可权範围内规定。
4.混合委员会制定自己的组织和议事规则,并批准下属机构的组织和议事规则。
5.混合委员会保证本条中所列的混合机构履行其职能,并监督它们的工作。混合机构在混合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向混合委员会报告其工作。第四条
1.混合委员会在必要时举行会议,但一年不少于二次,会议由两国的国家小组主席达成协定后召集,会议议程亦由他们準备。会议轮流在南斯拉夫的贝尔格勒和罗马尼亚的布加勒斯特,或两国的国家小组主席确定的其它地点举行。
2.每次会议的会务事项由东道国一方的国家小组主席实施。经双方国家小组主席同意,两国国家小组的全体成员或一部分成员参加会议。国家小组成员可由其代表人代替。如果需要,混合委员会可以指定和邀请国家小组另外的顾问和专家参加会议。
3.为了联合研究特殊事件,準备建议以提出适当的决定,混合委员会可以组织分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4.两国国家小组主席或副主席在必要时,可以在两次会议间隔期间会晤,就特殊事件或採取紧急行动进行商议。
5.保存混合委员会会务事项的记录和两国国家小组主席或副主席会晤的记录。第五条
1.混合委员会根据两国国家小组之间的协定作决定,国家小组主席代表本国国家小组,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代表。
2.混合委员会在其职能範围内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3.如果混合委员会在一次会议期间未能解决某项事件,则要推迟到下次会议作决定,除非一方国家小组要求把该事件提交两国政府处理。
4.当一方国家小组对採取的某项决定持保留意见时,只有当提出保留意见方的国家小组主席宣布撤消保留意见后,上述决议才是最终决议。
5.超越混合委员会许可权的事件,连同混合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一起,提交两国政府处理。第六条
本章程第二条第2款(a)规定的设计审查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能:
1.检查铁门枢纽的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2.审查混合委员会指定的技术设计;
3.经混合委员会授权,批准上述技术设计;
4.在混合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对有关铁门枢纽的建筑物和工程设计中技术性质的任何问题提出意见;
5.混合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就有关总设计部门之间、或投资者之间的技术问题上的分歧提出意见,在混合委员会授权情况下解决分歧意见。第七条
1.本章程第三条第2款(b)规定的分歧调解委员会被许可调解混合委员会委託其调解的分歧。在行使协定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职能时,混合委员会可以委託分歧调解委员会,在要求套用协定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程式而又不重视财产的情况下,调解有关资产的分歧。
2.分歧调解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对每一项分歧,由组成混合委员会的各方国家小组委派一名本国国民作为成员,第三名成员由混合委员会从八位资深法学家名单中委派,这八位法学家中每方各出四人。
3.分歧调解委员会根据铁门枢纽有关的协定、议定和议定书的条款调解分歧,如无适用于特殊情况的条款时,则根据公平原则调解分歧。
4.分歧调解委员会以多数票表决作出决定,该决定是最终的、可以实施的决定。决定附有申诉报告。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关于準备支付金额的决定,按照关于投资额确定和相互结账的协定第二十一条第1款(d)的规定方式通过双方之间会计实施。
5.分歧调解委员会的议事程式,依据混合委员会批准的议事规则确定。第八条
1.本章程第三条第2款(c)规定的混合委员会秘书处具有下列职能:
(a)为混合委员会会议準备材料和档案;
(b)保存混合委员会议事程式和决定的记录,以及委员会档案;
(c)提出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建议;
(d)负责为混合委员会会议提供服务;
(e)在混合委员会休会期间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f)起草混合委员会备忘录;
(g)保持混合委员会两国国家小组之间的联繫;
(h)长期保持混合委员会与下属机构之间的联繫,向两国国家小组主席通报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
(i)执行混合委员会或两位国家小组主席指派的其它任务。
2.混合委员会秘书处由2名秘书组成,双方各派1名。秘书从资深人员中选出,并且不承担任何其它任务。
3.混合委员会秘书处总部设在贝尔格勒和布加勒斯特。第九条
组织混合委员会会议以及下属机构会议的费用,由在其领土上召集上述会议的一方负担。各方支付本国国家小组成员、顾问、专家以及其他人员的交通、住宿和生活津贴费用。各方还支付混合委员会本国秘书以及与本国总部联繫的工具费用。第十条
混合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语言为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和罗马尼亚语。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缔约双方遵循本国的宪法和法律条文批准,并且与1963年11月30日签署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关于多瑙河铁门水电站和航运枢纽建设和运行协定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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