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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2021-06-27 23:22:43) 百科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2014〕8号印发《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共12条,由安徽省科技、财政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 印发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皖政办〔2014〕8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4年2月23日
  • 施行时间:2014年2月23日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档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切实做好创新安徽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配套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3日

实施细则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围绕省主导产业及各设区的市(简称市,下同)首位产业,依据各市区域创新能力发展规划,以提高企业套用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按照企业投入为主、省市县联动、扶优扶强、滚动支持的原则,对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购置研发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等,在企业主体投入、市(或县,含县级市,下同)先行补助的基础上,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按不高于市或县补助额度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省、市(或县)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套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对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省、市(或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或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省级不重複安排。
第六条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画、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市或县先行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第八条 建立省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质监等部门,对各地提出的申请予以认定并提出补助建议,经公示、报省政府审定等程式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申请补助材料必须真实、準确、可靠,所在市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省诚信资料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省科技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负责资金补助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建立决策评估机制,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绩效评估和跟蹤问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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