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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技特派员认定及管理办法

(2021-06-27 23:22:39) 百科

银川市科技特派员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指导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深入发展,规範科技特派员认定与管理,促进科技要素向基层集聚,推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带动产业技术升级和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银川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深入发展,规範科技特派员认定与管理,促进科技要素向基层集聚,推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带动产业技术升级和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银川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程式选聘、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认定、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链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谘询指导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类型
(一)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谘询服务活动的科技人员;
(二)法人科技特派员
深入农村投资创办领办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科技人员。
(三)企业科技特派员
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深入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转化科技成果、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技术问题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覆核备案。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努力工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断提高创新创业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
(一)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深入基层或者企业从事科技服务活动至少半年以上;
3、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能够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进示範套用或开展技术谘询服务活动。
(二)法人科技特派员应当满足的条件
1、在农村投资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实体或合作组织,能够带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
2、区内注册在银川市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市场化经济实体;
3、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
(三)企业科技特派员应当满足的条件
1、高校科研院所在职及离退休科技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
3、能够围绕工业优势特色产业的相关节点开展产学研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对接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式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覆核备案。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与认定程式
(一)个人申请。自愿加入科技特派员的科技人员向县(市)区科特办提出申请,填写科技特派员申请表;
(二)单位审核推荐。非在职人员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同意并审核申请表信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县(市)区科特办;
(三)县(市)区科特办审核,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认定。县(市)区科特办审核申请表内容,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协调领导小组认定批准。
(四)市科特办覆核备案。县(市)区科特办于每年4月1日前将新选聘的科技特派员名单及动态调整后的科技特派员名册报市科特办,市科特办对新选聘的科技特派员覆核后备案,并颁发《银川市科技特派员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在职科技人员申请参加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的,应当履行单位工作职责,方可享受区、市、县(市)区关于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由市、县(市)区科特办负责。科特办坚持对科技特派员实施动态管理,确保科技特派员队伍较好素质和良好的创业服务态势。
第十一条 县(市)区科特办依据《银川市科技特派员考核办法》对在编科技特派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在职科技特派员应当突出公益性服务绩效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套用实效,考核非在职科技特派员应当突出创新创业绩效和带动农民实效。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科特办实施科技特派员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创业成效明显、带动效果好的科技特派员继续保留聘任;对发挥作用不好、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工作职责、考核不合格的适时予以调整解聘。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财政在科学技术经费中设立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创业服务项目,经县(市)区科特办推荐,市科特办验收通过、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银川市科特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印发的《银川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人员选派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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