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学生会(Student Union Of Hainan University)成立于1986年,是海南大学党委领导和海南大学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自治组织,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All-China Students’ Federation)和海南省学生联合会的主席团单位,在全国高校学生会组织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南大学学生会
- 外文名:Student Union Of Hainan University
- 工作理念:以人为本
- 组织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 核心精神:自强、慎独、思辨、奉献
- 办公地点:海南大学思源学堂A304
- 成立时间:1986年
- 首任主席:邢谷川
组织简介
海南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成立于1986年,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海大共青团指导下的全校学生自治组织,是中华全国学联和海南省学联的主席团单位。校学生会怀揣着“走在全国高校最前列、争做全国一流学生会”的愿景,秉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方针,依靠全体学生独立开展工作。“自强、慎独、思辨、奉献”的学生会精神促使校学生会在实践中成长,在服务中进步,逐渐形成了“求真务实,追求卓越;谦虚谨慎,顾全大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校学生会本着“学生为本,注重细节;搭建平台,发扬特长;推陈出新,敢为人先”的管理观念,在海甸校区设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新媒体运营部、新闻部、权益部、对外联络部、学术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多媒体技术部、实践部13个直属部门(其中新媒体运营部、新闻部以宣传中心形式合署办公),为海南大学辩论队挂靠单位;城西校区设定办公室、权益部、对外联络部、宣传部、文体部、女生部、学习实践部7个直属部门。
校学生会成功举办了海南大学院际辩论联赛、中文演讲比赛、舞林盛会、院际篮球联赛、院际杯足球赛等大型活动;同时开展了“三行情诗比赛“、”宿舍文化节”、“欢乐女生节”、“优秀学生会评比”、“青年权益服务先进集体评比”等系列主题活动;积极开展权益服务工作,建设“权益帮帮团”校园学生维权品牌项目,截止2018年6月14日,“权益帮帮团”网路维权投诉平台累计协调事件1025次,解决登记在案的维权问题724件。校学生会还根据各学院的特色,引导学院学生会开展电子竞技大赛、行销大赛、企业策划大赛、戏剧大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生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加广阔的展示自我的舞台,助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组织章程(2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海南大学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範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海南大学学生会是海南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海南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海南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允许範围内开展活动。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 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繫同学的桥樑和纽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本会会员生活;
(四)加强与省内外各兄弟院校的沟通并建立友好的关係,树立海南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海南大学学生会委员会由全校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全校各级学生会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海南大学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本会聘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海南大学委员会专职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团组织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以及海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海南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论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 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七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託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校学生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学代会代表以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代表名额根据各院本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九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範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主席团或委员会负责答覆;
(二)就上一届委员会、主席团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通过、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校学生委员会;
(四)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学生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委员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负责。各学院学生会是海南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单位。各学院学生会主席自然成为海南大学学生会当届委员会委员。若不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学生会主席递补。同时由该院学生会委员提出名单,交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委员会履行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屐行表决、选举事项时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通过。
由校学生主席团提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增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和实施;
(二)选举和补选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画、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覆;
(四) 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覆;
(五)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档案、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六)领导各院学生委员会;
(七)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八)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九)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主席团
第十六条 主席团是校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主席团由校学生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并解释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画;
(二)决定学生会机构设定;
(三) 领导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覆。
(六) 决定校学生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为校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设有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新媒体运营部、新闻部、权益部、对外联络部、学术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多媒体技术部、实践部。若因工作需要,经主席团讨论可增减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 执行学生会委员会和主席团的决议,负责向主席团汇报工作,提出工作意见;
(二)根据各部的特点,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部部长由主席团任命,对主席团负责。各部(室)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由部长(主任)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七章 院级学生会及班级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分支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或院学生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与学生大会选举产生院学生委员会、院学生会,分别为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许可权、工作程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根据各学院的具体情况,由各院学生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八章 学生会经费及其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财务拨款;
(二)学生会勤工创收;
(三)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
(一)校学生会的会议和日常工作;
(二)设立面向学院学生会的奖励基金;
(三)开展面向同学的全校性活动;
(四)接待与对外交流;
(五)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实行全体会员交纳会费制度。会费由校学生会财务部专管。财务部必须配备专门的财务账目,接受全校同学监督。
下属组织
海南大学城西校区学生会(派出机构)
海南大学辩论队(挂靠组织)
海南大学热带农林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海洋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食品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旅游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人文传播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
海南大学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联合国际旅游学院(HAITC)学生会
历届主席团(并校后)
2007—2008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郭 超
常务副主席:叶 帅
副主席:李 伟、陈小龙 ( 分管勤工助学中心 )
秘书长:陈广锐(指导老师)
副秘书长:张 曦
2008—2009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郑 鹏
副主席:孙 炜、张裕加、龙 蒙、谢 鹏
主席助理:宋望波
秘书长:王 寅
指导老师:陈广锐
2009—2010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郑 鹏(全国学联副主席)
副主席:王文峰、刘德明、孙东、安全超、于 昊、田凌溪、马奋勇
主席助理:代晓光、昝 睿
秘书长:傅馨菊
指导老师:陈广锐
2010—2011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代晓光(全国学联副主席)
副主席:史旭峰、闫汝冰、林治宇、曹 阳、谢 陶、王渊桂、黄山凌子
秘书长:王菁蕙
指导老师:陈广锐
2011—2012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史旭峰
副主席:李 力、李瑜皎、高逸群、张永超、逄焕学、张 帅 、侯 雯
秘书长:李雅雯
指导老师:陈广锐
2012—2013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高逸群
副主席:王萌萌、崔尉娟、马均瑞 、刘 越、周喜斌、葛士新、宋子琛
秘书长:孙旭阳
指导老师:陈广锐
2013—2014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宋子琛(全国学联副主席)
副主席:杨 畅、唐 蜜、李汶锦、史付田、贾宝莹、蔡 爽、何晶晶、曹献阳
兼职副主席:
何宏米(兼校研究生会主席)
李佳珊(兼海南大学艺术团学生团长)
秘书长:王远露(指导老师)
2014—2015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李汶锦(全国学联副主席、海南省学联主席)
副主席:姜乃琪、伍籽璋、周科勇、安娜、孟瑛婕 、苏 瑶、仲婉宁、张 辰(兼城西校区学生会主席)
兼职副主席:
于赫(兼校研究生会主席)
温林强(兼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徐艾君(兼海南大学艺术团副团长)
秘书长:王远露(指导老师)
2015—2016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仲婉宁(全国学联副主席)
副主席:牛 凯、高 奇、严韵致、李沁玥、孙鸿滨、吴 运、席樱瑞、傅 悦
兼职副主席:
殷 越(兼校研究生会主席)
王汇宇(兼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姚智强(兼海南大学艺术团副团长)
张心瑶(兼海南大学艺术团副团长)
学生秘书长:陈翔凡(兼城西校区学生会主席)
指导老师:王远露
2016—2017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吴 运
副主席:李佳霖、黄 静、王玥瑶、原 博、刘舒婷、李炳坤、杨馨怡 、赵丽丽
兼职副主席:
殷 越(兼校研究生会主席)
崔传奇(兼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肖佩君(兼海南大学艺术团副团长)
舒 展(兼海南大学艺术团副团长)
学生秘书长:陈 欢(兼城西校区学生会主席)、赵明潭
指导老师:王远露
2017—2018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黄 静
副主席:曹 正、张 谛(兼任海南大学辩论队领队)、孙绮睿、耿 源(兼城西校区学生会主席)
兼职副主席:
卢洪楠(兼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王志远(兼海南大学艺术团副团长)
秘书长:王远露(指导老师)
副秘书长:刘 帅(主持会内纪律检查工作)
2018—2019学年主席团成员
主 席:耿 源
副主席:崔亦维、谢叶澍吾、范若晖、宛子涵(兼城西校区学生会主席)、许 欣(兼海南大学辩论队领队)
兼职副主席:任 旺(兼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指导老师:郑 鹏(海南大学团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