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湖北商会是在湖北省、宁波市政府支持下,由在宁波的湖北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和职业经理人自愿结成、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宁波市工商联是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接受湖北省工商联的指导。会员涉及製造业、国内外贸易、纺织、服装、汽车、IT、家电、房地产、建筑施工、服务等等几十个行业。约40 万在宁波就业工作的湖北人是商会的组织基础,服务于党、政、军、群中的各级领导和奉献于金融、教育、科研、卫生、文体、司法等方面的湖北籍专家、教授、学者是商会的坚强支柱,并涌现出一批知名企业和商界传奇人物。据湖北商会统计,湖北籍人士在宁波创办企业已近千家,造就了如波导手机、亚特皮具、百利车业等一批知名企业和一大批在雅戈尔集团、泰康人寿、太平洋集团等知名企业里的中高层职业经理人。2009年3月在湖北省驻江浙沪办事处的直接指导下开始筹备,2009年11月经湖北省工商联、宁波市工商联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筹备成立,2010年1月召开成立大会,2010年3月宁波市民政局準予注册,商会推选着名企业家、波导集团董事长徐立华担任首届会长,百利车业董事长刘鹏、亚特电器董事长陈勇担任常务副会长,杨文炳担任名誉会长。
基本介绍
- 公司名称:宁波市湖北商会
- 总部地点:湖北省宁波市
- 成立时间:2010年1月
- 公司性质: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 公司口号:团结协作、平等交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 创办人:宁波的湖北籍人士
商会简介
湖北商会负责人表示,今后商会将以服务宁波和湖北经济发展,服务湖北籍人士在宁波创业和加速其企业提升为宗旨,团结驻甬湖北籍及社会各界人士,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樑作用,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整合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做大做强湖北在宁波的企业。
宁波市湖北商会秉承章程和办会宗旨、业务範围,竭诚为广大会员和在甬楚商服务,共同创建一个“团结协作、平等交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平台,服务于宁波和湖北的经济发展,服务于会员的发展、提升,共同谱写在甬楚商的新篇章。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宁波市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英文缩写:HCCN)。
第二条、本团体系民间商会。以在宁波市内常住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北籍公民为主体,按照国家法律自愿组织起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我管理机制,自我服务功能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拓展、服务为宗旨。团结驻甬湖北籍及社会各界之士,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行销市场,促进宁波与湖北的经济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协调各方关係,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业务拓展和提升服务,为宁波经济发展服务,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樑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为业务主管单位,同时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138号明晨大厦14楼1409室。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本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繫在甬湖北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樑,其任务职能业务範围是:
(一)对成员进行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成员素质;进行普法宣讲活动,提高成员的法制意识;
(二)组织成员参加工商管理及其它各项技能培训,为会员业务拓展和提升服务。
(三)加强本团体与当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繫,为繁荣宁波和湖北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四)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成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樑作用,当好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五)为成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积极推动成员之间、成员与宁波和湖北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六)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成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成员出省或出国商务考察和访问。帮助成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会员的联络与合作,创建团结协作,平等交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平台。
(八)协调成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係,发挥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樑和纽带作用。
(九)为成员提供法律谘询和法律服务;
(十)办好本团体兴办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各项有关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託的各项事宜。
(十三)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成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自觉参加组织的活动;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法人为湖北籍的在宁波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期纳税。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享受本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承担本会委託的有关事宜。
(八)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擅自从事没有本会授权的商务活动并给本会造成声誉、经济方面较大损失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较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自然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採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热心本会工作并受会员拥护;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履行本职职责。本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会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提名执行会长
(四)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五) 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六)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档案;
(七) 特殊情况可委託执行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八) 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决定秘书长的聘用。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经会长授权代行会长职责行使职权。
(三) 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常务理事会的分工,决定和处理本会的工作;
(四) 商讨、议定本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 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同志为名誉会长、顾问,可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 起草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接受会长及常务副会长的授权,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的有关事宜;
(五) 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係,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及支持慈善和扶贫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