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性作用,加快能源领域先进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切实做好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的管理工作,制定《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4月19日由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科技〔2012〕130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项目申请、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验收和考核评价、政策支持、项目监督、附则7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 文号:国能科技〔2012〕130号
- 发布时间:2012年4月19日
国家能源局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完善“重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重大示範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四位一体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和规範重大示範工程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示範工程在加快能源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性作用,加快能源领域先进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切实做好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以下简称“示範工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範工程是指套用自主化的先进能源科技和装备,能够开拓能源发展新领域,创新能源发展新模式,显着提升能源产业现有技术水平、经济性和核心竞争力,由国家核准的能源工程改造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範工程的申请、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国家能源科技规划、各能源子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科技示範指南等方式,明确示範工程的重点方向和内容。
第五条 示範工程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一併提交示範方案。计画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提交示範方案,其它企业通过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示範方案。
第六条 示範方案具体内容包括:示範工程概况、工程技术方案、示範内容及目标、示範工作基础、实施方案以及智慧财产权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託有资质的谘询机构对示範方案进行评估,对于示範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通过比选论证确定拟推荐的示範工程。接受委託的谘询机构应在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示範方案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我国能源产业转变发展方式,进行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符合能源科技示範方向和要求,要在资源利用、节能减排、装置规模、装备製造、环保指标、经济效益等方面有大的提升或突破。
三、示範的技术或装备未实现商业化套用,但具有扎实的研究开发基础,或经过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的验证,能够较快地实现产业化。
四、具有良好的推广套用前景,对区域经济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五、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安全实施示範方案的能力。
第九条 示範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国家在项目核准档案中对示範工程进行确认,同时明确示範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对示範方向经审查同意,但示範方案需在获得核准批覆档案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工程项目,待示範方案完善并经审查同意后作为示範工程的核准内容之一。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示範工程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示範方案开展示範工作,并定期向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如需对原有示範方案作重大调整,承担单位应报请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方案的批覆作为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示範任务重、难度大的领域,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可组建成立该领域的示範工程建设工作组,协调解决示範工程在技术开发、设计审查、设备採购、项目建设、开车运行等环节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示範工程建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示範工程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示範方案、示範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託谘询机构对示範工程进行现场考核,测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示範工程实施、运行及成果进行总结,对未来推广套用前景和条件进行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完成《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範工程考核评价报告》将作为推广套用工作的重要指导,同时也作为制定能源领域战略、规划、政策以及规章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示範工程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智慧财产权归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符合示範工程相关政策导向的工程项目将作为能源领域投资调控的重点鼓励和支持对象,优先列入国家能源行业相关规划。
第十八条 示範工程相关的核心技术研发纳入《国家能源套用技术研究及工程示範科研项目》专项,关键装备自主化纳入能源技术装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画,酌情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示範工程能源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材料进口可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等档案要求,优先办理减免税手续。优先支持示範工程建设单位、相关技术开发机构和装备製造企业建设国家能源重大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九条 对在示範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国家投资、能源及相关部门在项目核准、考核评价、成果推广、表彰奖励以及标準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示範工程申请单位档案和诚信评级制度,统计和记录历次申报情况、已承担的示範工程及完成情况、科技创新方面的贡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作为同一单位在申请其它许可事项、政策资金支持以及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示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範工程资格,予以公告,并纳入示範工程申请单位档案。
一、未按示範方案实施的;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估、比选论证、考核评价等示範工程管理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从能源领域专家库中选择,谘询机构包括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具有建设项目评估资质的单位,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以及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单位。承担某一事项谘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之间不得存在重大关联关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