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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顺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2021-06-27 23:16:57) 百科
温州市顺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市顺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温州市顺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是经省商务厅核准、省发改委批准,并上报国家商务部备案,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并颁发有由国家商务部统一印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独立、公平、专业的第三方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和价值评估机构。

基本介绍

  • 公司名称:温州市顺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总部地点:温州市
  • 成立时间:2012年10月
  • 类型:评估机构

简介

公司简介

温州市顺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大道与蛟凤路交汇处(温州汽车城 郊区车管所),拥有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具有全国二手机动车鉴定估价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鉴定评估师5名、中级鉴定评估师4名,车辆碰撞估损师2名,汽车维修技师2名,是一支具有高素质、高效率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二手车鉴定评估队伍,公司从业人员均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鉴定评估经验。
顺泰鉴定评估机构成立以来已成功圆满完成了温州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公务车辆改革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任务,以及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县人民法院、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温州市泰顺县人民法院等委託的鉴定评估案件审理提供了价格参考的法律依据,并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单位!温州市汽车城唯一指定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机构!温州市车立方指定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机构!淘宝网司法网拍二手车指定鉴定评估机构!

业务範围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核实资产价值、二手车交易过户、估价入帐、资产处置、保险理赔价格异议、银行抵押贷款、典当、海关、公安、法院司法裁决拍卖、车辆技术鉴定事故实体性贬值,以及企业在合资、合作与联营,企业分设、合併与兼併、出售、企业清算或租赁时等所有涉及二手机动车价值及车辆技术状况鉴定评估及谘询服务等工作。严格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这五项程式来组织和实施评估工作,所出具的评估鉴定报告书具有法律效力并为国家相关部门认可。

公司宗旨

公司宗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準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诚信为本、标準化、规範化的发展战略,以优质高效的鉴定评估服务,创建一流的社会声誉,树立一流的品牌形象,为维护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维护委託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各界朋友提供最优质服务!推动和建设二手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不懈努力!

取得荣誉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单位!温州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公务车辆改革指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二手车司法鉴定评估机构!温州汽车城唯一指定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机构!温州车立方指定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机构!淘宝司法网拍二手车指定评估机构!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五条第四款: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于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二手车鉴定评估规範》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範》已经通过商务部审批,有望在今年5月出台。如能顺利出台,《规範》将成为二手车评估的首个国家标準,从而对目前混乱的二手车鉴定评估给予规範。
这次即将出台的《规範》将明确规定车辆在哪检测、如何检测、车况检测的流程步骤和方式方法,所以在执行上可以得到较好的把控和监督。
据介绍,今后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将得到一张《二手车技术状况表》,作为二手车交易契约的附属档案。二手车展卖期间,《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放置在驾驶室前风挡玻璃左下方,供消费者参阅。同时,此表作为销售方出具的车辆鉴定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在《二手车技术状况表》上,消费者可以清楚地看到关于车辆的几乎一切指标,包括有关车身重新喷漆情况、发动机和变速箱状态、底盘情况等,可以让消费者对汽车有全方位、标準化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9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託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託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及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画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 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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