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政局位于漳州市,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漳州市民政局
- 隶属:漳州市人民政府
- 局长:陈彪
- 地址:漳州市
- 内设机构:办公室等十四个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民政工作的规範性档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漳州市民政局
(二)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民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按规定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公益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九)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联繫和指导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班子
陈彪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林学斌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社会事务工作,低保科、区划地名科,市殡葬管理所、救助管理站、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游永学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优抚科、安置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第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烈士陵园管理处、军供站。
方宗山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长分管监察室、机关党委会。
龚友强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社会福利工作,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人事科,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福利企业管理站、社会福利院、福康医院。
叶志荣副主任:协助局长分管救灾救济科、社团办,市民间组织监察大队、局驻行政服务中心视窗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组织制定全市民政工作目标、任务及规划;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民政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统筹民政信息化建设;负责编制本部门资金预决算;指导、监督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按规定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二)法制科
组织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承担有关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複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违法社团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负责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研究提出并监督执行有关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救灾科
拟订我市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工作;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生活类救灾物资採购、储备、调运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五)社会救助科
组织拟订并实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标準;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和幸福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卫生、计生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城乡困难民众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六)优抚科
拟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的有关政策;指导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参战退役人员、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生活补助、医疗补助等有关政策落实;承办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认定审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安置政策;指导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管理和保障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城乡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区划地名科
指导和承办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十)福利慈善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监督管理;提出市级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的建议方案;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组织指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一)老区建设科
拟订我市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负责老区调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办理革命遗址维护、老区认定和来信来访等老区事务;承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孀的优待管理工作;负责对老区扶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负责老区发展和扶建情况统计分析;联繫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十二)人事科(社会工作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驻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定;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範作用;对干部的任免、调配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机关“两个精神文明”建设。
直属单位
一、民间组织监察大队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受主管部门的委託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公室
负责与漳州毗邻的地市间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日常管理及检查;负责漳州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检查工作;承担毗邻省、市、县勘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三、救助站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活玩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确定跨省救助管理站的通知》有关档案精神,承担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及接、护送等工作。
四、企管站
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福利企业方针和政策;承担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成立、变更、撤销登记的审核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工作;负责动用免税金项目、数量、金额审核工作。
五、军休一所
贯彻落实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和医疗待遇,做好军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六、福彩中心
负责中国社会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
七、军休二所
贯彻落实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和医疗待遇,做好军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八、福康医院
负责漳州辖区内精神病人收治工作;开展医疗外科为主的相关治疗工作。
九、军供站
为部队战备服务,接待转运新老兵和过往部队,提供饮食供应和住宿服务。
十、福利院
负责接受安置我市孤寡老人和弃婴孤儿,为做好老年人托养、疗养和弃婴孤儿安置送养等工作。
十一、殡管所
负责殡葬改革与殡葬法规宣传;承担殡葬日常管理、职业教育和殡葬岗位培训,提供殡仪服务。
殡仪馆
十二、烈士陵园
负责收集烈士资料和遗物;承担宣传烈士事迹,承担陵园的维护、维修园内财产和设施等工作。
民政业务
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名管理,逐步实现地名标準化、规範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和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和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区域名称;
(二)山、河、湖、海、峡谷、泉、瀑、海峡、海湾、港湾、水道、岛屿、半岛、礁、沙滩、岬角以及地形区、关隘、自然保护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城镇、区片、开发区、地片、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以及街、路、巷、弄、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和楼群、建筑物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以及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纪念地、游览地、名胜古蹟等名称。
第三条 漳州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更名,颁发《地名使用批准书》;
(三)指导和监督标準地名的使用;
(四)负责设定和管理地名标誌;
(五)管理地名档案;
(六)编纂地名图书;
(七)组织地名学术研究;
(八)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
(二)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不带有侮辱性质和庸俗内容;
(三)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徵;
(四)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根本上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五)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弄以及各种建筑名称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六)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着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重名,一般不以着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
(七)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专名,一般应与其政府、机构和组织的驻地地名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八)地名用字必须规範,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单纯序数命名;
(九)城镇建筑物通名应反映其功能和类别。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地名,应予以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规範的名称和用字。
第六条 对消失的地名,有关部门应向市和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地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许可权和程式
(一)市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着名的或跨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申请,经漳州市民政局审查后,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辖区内的居民地名称,由区人民政府申请,经漳州市民政局审查后,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内居民地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县(市)民政局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城镇建筑物名称,由产权所有人申请,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五)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道路的名称,由规划部门在建设前提出命名规划方案,送所在地民政局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樑、隧道、纪念计、名胜古蹟等名称,在徵得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后,按隶属关係报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填写《漳州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四至图”,并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採用新名的含义、来源等,按规定程式报批。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在公告、档案、广播、电视、报刊、书图、牌匾、广告、商标等出版物上必须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準地名。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各类地图示注的地名,在出版前应经与地图相应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并将出版后的地图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统一规範。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标準地名通过书、刊、图或新闻媒介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推广使用。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位、街、路、巷、弄、居民区、乡(镇)、村等必要的地方应设定地名标誌。其它专业部门也应设定相关的地名标誌,并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地名标誌应使用标準地名,其汉字及汉语拼音字母必须按规範书(拼)写,同类地名标誌的式样规格在一个县(市、区)内应统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誌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玷污和遮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需要移动地名标誌时,应当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民政局报告,并在施工结束时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地名标誌经费按照其功能作用分别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地名档案资料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分级专项管理。市、县(市、区)民政局应设地名档案资料室。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资料;开发和利用地名档案;建立健全各种地名档案资料的保管、使用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範地名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发出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或予以通报批评或罚款等处罚;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誌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準地名和保护地名标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漳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编制《漳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漳州市民政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範围
市民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定、职能、办事程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市民政局编制的《漳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市民政局在漳州民政入口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公告栏、报刊、便民手册等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範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内予以公开。
4、查询方法
公众可以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方法查询;还可以通过市民政局入口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进行信息检索。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漳州市民政局政府入口网站上填写并递交《漳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漳州市民政局政府入口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市民政局办公室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民政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漳州市大通北路61号民政局办公室
谘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漳州民政入口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繫电话谘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网际网路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漳州民政入口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採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採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覆的当场答覆,不能当场答覆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覆:
(1)属于公开範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範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範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繫方式;
(4)如需延长答覆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覆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徵求第三方的意见,徵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準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複製、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複製、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户等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级业主务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理位置
地址:大通北路61号
漳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