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时间:2013年8月5日
- 施行时间:2013年10月1日
办法施行
(2013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格线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準,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委派格线监督员对责任格线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的工作模式。
责任格线是指按照标準划分形成的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管理区域,是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
部件是指窨井盖、消火栓、电力桿、电话亭、防汛墙、道路护栏、公交站亭、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树、加油站等与城市运行和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
事件是指占道无照经营、非法占道堆物、毁绿占绿、违法搭建、非法客运、无证掘路、餐饮油烟污染、非法行医、非法食品加工等正在发生的影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损、墙面污损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状态。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遵循“条块联动、资源整合、重心下移、实时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市数位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城市格线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本市城管执法、交通港口、规划国土、房屋、路政、环保、水务、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环卫、道路和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承担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各自职责範围内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共享和执法对接)
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预留接口,逐步与其他管理领域实现信息共享。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格线化管理与现有的联合执法体系的对接机制;城市格线化管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联合执法体系予以处置。
第六条 (经费保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承担城市格线化管理相关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公共服务单位因承担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处置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现有的经费渠道予以解决。
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工作量数据,可以作为所需经费的测算依据。
第二章 规划、工作标準与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条 (规划)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数位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髮展规划。
城市格线化管理髮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对象、区域、标準、流程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格线化管理髮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计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格线化管理髮展规划和实施计画,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新城、新市镇建设应当同步建立城市格线化管理体制。
第八条 (格线化管理内容)
对公用设施、建设管理、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等管理领域内可以通过巡查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纳入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工作标準的制定)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制定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工作标準和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準,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格线化管理工作标準应当明确纳入城市格线化管理的部件和事件的具体类别、名称及其说明、责任分工、案件分派规则、处置要求、处置流程、处置时限等内容。
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準应当明确係统功能与性能、运行环境、编码体系和基础数据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 (信息系统建设)
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及城市格线化管理髮展规划的要求,建立市级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平台,用于记录、监管全市城市格线化管理的运行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格线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平台,用于部件和事件问题的受理、分派以及处置情况的监督,并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分平台。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本部门、本单位的城市格线化管理处置信息终端,用于接收部件、事件问题的分派信息和反馈处置情况。
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维护要求)
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要求。
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明确维护要求、维护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巡查、发现和立案)
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安排格线监督员对责任格线进行日常现场巡查。
格线监督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即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予以立案。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能够当场处理的轻微问题,格线监督员应噹噹场处理,并即时将处理信息报送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
对于本市相关服务热线等渠道转送的市民投诉、举报问题,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安排格线监督员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属于城市格线化管理的部件或者事件範围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三条 (格线监督员的管理)
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格线监督员的管理,并为格线监督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交通工具和休息场所。
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格线监督员工作规範和实务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格线监督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案件分派)
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内容和职责分工,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分派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分派的案件信息。
案件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的,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一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负责接收分派的案件信息。
第十五条 (案件处置和反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收到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分派的案件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并将案件处置结果反馈至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传送的照片、录像等信息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六条 (核查和结案)
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收到反馈的案件处置结果后,应当安排格线监督员对案件处置结果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案件处置结果符合处置要求的,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结案;不符合处置要求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并要求重新处置。
第十七条 (案件信息管理)
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巡查、立案、分派、处置、核查、结案、督办等信息如实录入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系统,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和泄露。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分析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案件信息,并作为提高城市格线化管理效率、改进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科学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特殊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联合执法)
对于格线监督员发现或者现场核实的情况複杂、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区(县)格线化管理机构可以将该案件信息及时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採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特殊案件的分派和处置)
对于属于跨区(县)行政区域或者市级有关部门管理情形的案件,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案件上报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予以分派。
对案件处置存在争议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案件处置的协调;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案件督办)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案件处置工作,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案件进行督办。
第五章 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评价)
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处置工作定期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县)人民政府。
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处置工作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数位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考核)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下列考核的依据之一: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以及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
(三)相关的行业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格线化管理工作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向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经核实的举报,应当作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阻挠格线化管理行为的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恐吓、威胁或者伤害格线监督员的;
(二)破坏、抢夺格线监督员的工作装备、交通工具的;
(三)阻挠格线监督员正常履行巡查、发现职责的其他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格线监督员的违规处理)
格线监督员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格线监督员工作规範和实务操作流程,致使部件或者事件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服务单位违规处置行为的处理)
公共服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的,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格线监督员进行巡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予以立案的;
(三)案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怠于履行特殊案件的上报或者处置协调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格线化)
本市尚未纳入城市格线化管理的专业管理领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专业格线化管理平台,并接入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9月17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并解读了即将于下月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办法》。
(一)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201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城市格线化管理,对于更好地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消除城市道路广场无序失范现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城市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本市自2005年开始城市格线化管理探索试点,2008年1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形成了基本制度框架。本《办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既有的概念、体制、规範、流程、标準等,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城市格线化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强化了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功能与力度。
二、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含义
《办法》第二条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城市格线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準,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委派格线监督员对责任格线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的工作模式。
城市格线化管理运作可以概括为“一支队伍”、“一张格线”、“两类对象”、“三大功能”:
(一)“一支队伍”是指由区(县)格线化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设立一支格线监督员队伍,并由格线监督员按照全市统一的工作规範和实务操作流程,承担日常巡查任务,履行发现城市管理中问题、传送巡查信息、并进行现场核实等职责。
(二)“一张格线”是指按照标準将城市管理範围划分为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一个个格线状区域,成为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确定格线监督员巡视的责任区域。截至2012年底,全市城市化地区已划分形成了至少1809个责任格线区域。
(三)“两类对象”是指《办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城市格线化管理、格线监督员应当巡视的、按照标準确定的“部件”和“事件”;其中,“部件”包括窨井盖、消火栓、电力桿、电话亭、防汛墙、道路护栏、公交站亭、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树、加油站等与城市运行和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目前已确定了88种;事件是指占道无照经营、毁绿占绿、违法搭建、非法客运、餐饮油烟污染、非法行医、非法食品加工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损、墙面污损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状态;目前,已确定的适用于城市格线化管理的事件共32类。格线监督员巡视的任务就是发现其巡视的责任区域内的“部件”是否出现缺失、破损、毁坏等问题,以及是否发生或存在违反公共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现象等“事件”。
(四)“三大功能”是指,城市格线化管理制度设计是在既有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功能基础上,增加了“发现(问题)、分派(案件)、监督(处置)”三大新功能,以督促既有行政管理的运作更为有效。(1)发现问题,即指格线监督员在责任格线区域进行日常巡查中发现“部件”和“事件”存在问题时,通过手持通讯设备立即进行拍照、录音或者摄像,并即时将信息传送至区(县)格线化管理机构;(2)分派案件,即指区(县)格线化管理机构收到“问题”信息后及时立案,并将案件分派给有相关处置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卫、燃气、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处置;(3)监督处置,即由格线化管理机构对上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处置案件情况巡视检查,定期评价,督促履职,并使评价结果与相应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或者行业管理考核相联繫。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城市格线化管理内容,并拟逐步将更多管理领域有关事项纳入格线化管理範围。2005年以来,本市的城市格线化管理範围在实践不断扩展,目前已达88个部件,32个事件。对此,本《办法》作了概要性规定,其中,管理内容从原来的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市政道路、交通运、市容环卫、环保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扩大至医疗卫生。食品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此举将加大对市民民众关心的各类领域特定问题的发现範围和督促解决力度。在《办法》实施后,市建设交通部门将根据实施经验总结和操作可能,逐步扩大格线化管理的适用领域及其内容範围。当然,鑒于城市格线化巡视发现功能的特殊性和有限性,扩大适用领域及其内容範围,主要是能通过街面巡查方式来发现的事项。对此,《办法》第八条明确:对于对公用设施、建设管理、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等管理领域内可以通过巡查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纳入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内容。
(二)明确了城市格线化行政体制,明确了格线化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格线化是一项与既有行政管理体制有明显不同的创新制度,没有既存模式可借鉴,本《办法》根据多年来的实施经验总结,明确了以下三方面内容:(1)明确了市政府的主管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具体工作。(2)明确区(县)政府为格线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明确要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直属的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统一了本市区县级格线化管理机构的设定方式,以便于更好地发挥格线化管理机构三大职能的发挥;(3)明确了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对所分派案件的处置职责:负有处置职责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城管执法、交通港口、规划国土、房屋、路政、环保、水务、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负有处置所分派案件的公共服务单位主要有:环卫作业、道路养护、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供应等单位。
(三)明确城市格线化管理髮现机制与区(县)联勤、联动综合处置机制实现有效对接,并确保案件处置得到有效落实。从现有的城市格线化管理实践运作情况来看,格线监督员在巡视中发现的大多数问题可以按照城市格线化管理基本流程,通过分派给具有相应职现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处置并解决。而对于一些情况複杂、跨部门、跨区县的案件,因处置部门或单位职责单一的局限而验证了解决或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往往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此,结合目前一些区(县)开展的城市综合管理联合执法实践经验,《办法》第五条原则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格线化管理与现有的联合执法体系的对接机制。对于具体案件的分派、处置,分为三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1)对于情况複杂、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由区(县)格线化管理机构上报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採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置;(2)对属于跨区(县)行政区域或者在职责分工上应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案件,《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应当上报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予以分派。(3)对处置部门或单位存在争议的案件,《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案件处置的协调;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遏制一些处置单位对案件推诿扯皮、处置懈怠等现象,《办法》进一步明确要求由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政府对久拖不决的案件实行督办。
四、明确格线监督员巡查信息的证据效力
格线监督员在巡查过程中对所发现问题拍摄的照片、录像等信息,除了提供给区(县)格线化管理机构用于立案、分派外,还直接反映了有关噹噹事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事实,是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对此,《办法》明确: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格线监督员在巡查中形成的上述信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前提是必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从而进一步明确和提高格线监督员履行巡查、发现职责的法律效力和意义,有利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利用执法资源,有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五、明确城市格线化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并保障格线化管理运行的技术支撑
信息化是实现城市格线化管理有效运作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为了更好地发挥城市格线化管理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支撑,《办法》第十条从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共享两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市和区(县)都需要建立本级政府的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平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分平台。通过上述信息平台、信息终端和信息分平台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城市格线化管理各环节的高效运行和顺畅衔接。二是,负有处置职责的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需要配备本部门、本单位的城市格线化管理处置信息终端,以及时履行接受与处置案件的职责。
(二)
市建设交通委巡视员江绵康介绍了本市开展城市格线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进展,以及贯彻落实《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工作打算。
一、当前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工作情况
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工作,自2005年10月开始在原卢湾区和长宁区两个区试点,至今已有九个年头。其目的,是藉助信息化的技术手段,通过责任格线的划分,以及格线监督员的专职巡查和格线化管理部门的协调督促,及时全面的主动发现城市管理问题,并推动城市管理各部门积极履职,快速有效的解决掉这些问题,提升城市管理的常态化、精细化水平。
当前,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地域不断扩大,已经覆盖了全市17个区县,200个街道镇,共约1200平方公里主要城市化区域。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内容不断明确,已经涵盖了88种类的部件和32种类的事件,目前系统已集成了1134万个部件信息。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功能不断加强,8年来累计发现和解决城市管理问题700余万件,仅2012年通过格线化系统发现和处置的问题就超过130万件。除了城镇化公共区域通过格线化覆盖外,针对城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公园林地建立了市政道路和绿化两个专业格线化管理系统。12345市民服务热线开通以后,大部分区县依託城市格线化管理平台实现了与“12345”的工作对接。有的区县还依託城市格线化管理平台开展了与社会管理的联勤联动工作。
上海城市格线化管理这种集相关体制机制、管理标準和信息平台于一体的数位化城市管理模式已日趋成熟。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区相关城市管理、执法、监督、作业、服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格线化管理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了格线确定、内容明了、责任清晰、流程闭合的格线化管理标準体系,基本建成了覆盖全市主要城市化区域和基本城市管理领域的格线化管理信息平台体系,已经具备了对本市城市化地区公共空间範围内城市管理问题从发现到处置实施监督指挥的能力,推动了城市管理领域各相关部门工作效能的提升,实现了城市常态长效管理的模式创新。
近年来,为推动和规範城市格线化管理工作,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规範性档案。同时《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规範》(2010版)、《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範》(DG/TJ08-2115-2012)、《上海城市格线化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标準和规範也已相继出台。
特别是这一次出台的市政府规章,进一步强化了城市格线化管理工作的法制支撑。它明确了城市格线化管理工作本身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制定位;将城市格线化管理实践中形成的一整套标準、流程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形成长效机制;同时,适当扩展了现有城市格线化管理範围,充分发挥其综合管理效能。《办法》为更好地发挥城市管理工作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对进一步发挥本市城市格线化管理的综合性资源整合功能以及信息化精细管理特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下一步贯彻实施的工作安排
作为《办法》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交通委将把贯彻实施好《办法》作为当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任务,结合今年市政府明确的年度重点任务“深化拓展格线化管理,构建城市综合管理平台”的推进落实,联合有关部门和区县,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内容。
第一,做好《办法》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一方面,将立即启动对全市格线化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格线监督员等从事格线化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让有关工作人员对《办法》理解到位、执行到位。另一方面,也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办法》和格线化管理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社会单位和市民民众参与到城市管理的问题发现和工作监督中来,共同推动上海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规範和完善格线化管理。按照《办法》明确的各项工作职责要求,以及“应发现尽发现、应处置尽处置”的工作总要求,抓紧启动相关管理规範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同时通过强化督察督办、考核评价、数据分析等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从发现到处置各环节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增强监督指挥效能,提高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处置效率。
第三,推进城市格线化管理範围和内容拓展。在管理範围上,进一步向本市其他区域的公共管理空间拓展,逐步实现本市行政区划範围内的全区域覆盖。在管理时段上,进一步最佳化完善勤务机制,通过延长格线监督员的巡查时长,实行热线全天候值班等,做到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的全时段覆盖。在管理内容上,继续深化拓展城市管理各领域的内容。
第四,进一步深化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现有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以城市格线化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与“12319”城建服务热线系统相融合,并和其他相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包括“12345”民生服务、“110”应急回响等,互联互通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相关报导
上海市为减少公共设施损毁,公共服务单位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现象现象,出台《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办法》消除部门间的扯皮推诿情况。《办法》明确,针对存在处置争议的城市管理案件,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或直接指定处置单位。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起城市管理案件处置的“托底”机制。本着确保每一件案件都能落到实处得到处置的目的,《办法》明确要求,对已超越区(县)管辖範围的案件,要求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及时上报,由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进行案件分派;对存在处置争议的案件,则明确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或在必要时直接指定处置单位;而对情况複杂、需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区(县)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採用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处置。
《办法》除明确案件必须按照格线化管理工作标準中的处置要求、处置时限等规範进行处置外,还专门设立了案件督办制度,意味着如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没有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案件处置工作,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县)政府启动案件督办程式。
同时,《办法》明确评价与考核相挂鈎的监督措施,以加大对格线化处置工作整体情况的监督力度。今后市级、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区(县)格线化管理工作情况,需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出来以后,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区(县)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以及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考核在内,以相应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办法》建立起城市管理案件处置的“托底”机制。本着确保每一件案件都能落到实处得到处置的目的,《办法》明确要求,对已超越区(县)管辖範围的案件,要求区(县)城市格线化管理机构及时上报,由市数位化城市管理机构进行案件分派;对存在处置争议的案件,则明确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或在必要时直接指定处置单位;而对情况複杂、需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区(县)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採用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处置。
《办法》除明确案件必须按照格线化管理工作标準中的处置要求、处置时限等规範进行处置外,还专门设立了案件督办制度,意味着如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没有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案件处置工作,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县)政府启动案件督办程式。
同时,《办法》明确评价与考核相挂鈎的监督措施,以加大对格线化处置工作整体情况的监督力度。今后市级、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区(县)格线化管理工作情况,需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出来以后,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区(县)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以及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考核在内,以相应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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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城市格线化管理内容扩展至公共卫生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巡视员江绵康介绍,当前本市格线化管理已覆盖17个区县,200个街道镇,共约1200平方公里主要城市化区域,城市格线化管理的内容已涵盖88种类的部件和32种类的事件,目前系统已集成了1134万个部件信息。
城市格线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準,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委派格线监督员对责任格线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的工作模式。截至2012年底,全市城市化地区已划分形成了至少1809个责任格线区域。
据介绍,城市格线化管理自2005年试点至今,功能不断加强,多年来累计发现和解决城市管理问题700余万件,仅2012年通过格线化系统发现和处置的问题就超过130万件。
10月1日起将施行《上海市城市格线化管理办法》,扩大了城市格线化管理内容,并拟逐步将更多管理领域有关事项纳入格线化管理範围。该《办法》将管理内容从原来的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市政道路、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环保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扩大至医疗卫生、食品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办法》实施后,市建设交通部门将根据实施经验总结和操作可能,逐步扩大格线化管理的适用领域及其内容範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