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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10 03:24:00) 百科

关于印发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範改变建筑物用途的行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服务业发展,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和记载的用途使用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确需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规划部门将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山市中心城区和贺村镇、峡口镇集镇规划区範围内(不包括市级工业平台及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利用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务办公、经营贸易、住宿餐饮、娱乐休闲、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等服务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现有建筑物是指在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住宅用地等国有土地上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
(一)原有建筑物为非住宅,不得申请临时改建为住宅;
(二)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的;
(三)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卫生、交通等相关规定的;
(四)属于规划配套服务设施,改变用途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如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民防、养老服务设施、加油站等;
(五)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和室内停车场;
(六)临时改变用途作为酒店、宾馆、娱乐场所等大型商业活动场所,对交通、停车、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基础设施影响重大的;
(七)属于文物古蹟、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誌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将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八)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範围内的建筑物;纳入城乡近期建设改造範围内的建筑物;
(九)建筑物土地和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建筑物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用途不符契约定的;
(十)建筑物局部临时改变用途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造成剩余部分建筑物使用不便的;
(十一)相关利害关係人不同意改变的;
(十二)原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契约约定不得改变用途的;
(十三)其他不得改变建筑物用途的。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计、环保、安监、住建、文化、文保、服务业办、经信、财政、监察、审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协同规划部门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按以下程式办理。
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部门受理后,可以组织市场监管、服务业办、住建、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人防、卫计、环保、质检、安监、经信、交通、商务、文化、文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论证。重大事项需提交市规划国土重要事项议事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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