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遵义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是1956年遵义市救助管理站印发的一份档案。
简介
关于成立遵义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王祖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郑小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程开志市民政局局长
杨世杰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雷洪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红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邱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斌市编办副主任
屠松宝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吴金全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光杰市城管局副局长
刘蓉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李进市卫生局副局长
任超英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明成市司法局副局长
冯正友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永群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戴尚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晓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罗文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周长昆市残联副理事长
唐永智团市委副书记
祝华静市妇联副主席
金晓强遵义火车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民政局,程开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仕杰、吴金全、王光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接收公安、城管部门护送来救助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拐卖、拐骗、胁迫、唆使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与公安、城管部门共同负责救助保护集中活动日常工作安排。
公安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街头救助工作,负责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强讨恶要、滋扰他人、诈欺、扰乱公共秩序和对拒不接受救助的实施保护性救助;严厉打击拐卖、拐骗、胁迫、诱骗、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解救的流浪未成年人,一律採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资料库,送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积极配合卫生、民政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城管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巡逻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卫生部门: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协助民政、公安、城管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指导定点医院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及时。
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档案精神和要求,做好属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德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助学、返学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制定救助保护机构教师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加大对救助保护机构的职业培训,提高救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综治部门: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发生流浪未成年人致使的暴力恐怖、涉枪、涉爆、涉黑恶、涉毒、色情等严重案件,或影响经济秩序、治安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发展改革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做好项目审批和核准,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按当地住房保障政策,为流浪未成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法务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交通运输部门: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
铁路部门:为救助保护机构对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接送、返乡在购买火车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
政府法制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制度。
妇儿工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儿童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监测评估,督促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残联:将已返家就学就读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持助学项目”和“康复救助项目”资助範围;指导当地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康复训练。
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範围内的各项有关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综合救助、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各县、区(市)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管理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