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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2021-06-09 23:12:00) 百科

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是高邑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印发的一份档案。

发布日期

高政办函〔2014〕42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石办字〔2010〕14号)要求,我县于2010年启动了“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并制订下发了《高邑县“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12年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2013年再次进行了第四次修订。根据市政府、市总工会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本着“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降低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式,提高救助额度,加大救助力度”的原则,重新修订了《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原《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高政办函〔2013〕4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高工〔2014〕5号)同时废止。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石办字〔2010〕14号)、《石家庄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的通知》(石工总字〔2014〕17号),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互助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职工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职工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审组织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捐款範围、对象和标準

第六条全县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互助活动。职工互助金缴纳标準为每期每人50元。缴费标準不设上限。
特困职工(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体统一管理的职工)可以缴纳互助金20元。
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90%。
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统一缴纳互助金或提供部分补贴,也可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第七条资金募集结束后,不再接受零星缴纳。

第三章救助对象、标準及期限

第八条职工互助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实施救助:
1.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下同),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给予10000元紧急救助,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4000元紧急救助。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缴费职工、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给予1万元紧急救助,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4000元紧急救助。
3.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4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
4.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4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
5.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4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20%给予救助;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3000--3999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3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20%给予救助。县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6.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缴费职工按住院医疗费数额的1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住院医疗费数额的5%给予救助。县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7.在一个救助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不重複实施救助。
8. 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缴费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3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9.经审核,救助额超过2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市级资金救助。
第九条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申报手续最晚延至次年3月底)。
第十条以上救助标準可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募集和救助金髮放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并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备案后施行。
第十一条使用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可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可按当年县总工会“金秋助学扶困育才”行动入学救助及生活补贴标準用于特困职工子女入学救助及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救助额超过2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市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準须经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2万元以下部分由县资金支付,超过2万元部分由市级资金支付。
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省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须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3万元以下部分由设区市级(含)以下各级资金支付,超过3万元部分由省级资金支付。

第四章紧急救助制度

第十三条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启动紧急救助程式予以救助。其救助的程式、时限等,可不受本办法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如需突破原救助标準,由县级以上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县职工互助活动建立相应的紧急救助制度。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第六章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缴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缴费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填写《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係上报县级以上工会。
3.审批。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许可权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并将特困职工的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体。

第七章资金的募集、留存、使用和审批

第十七条职工互助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市、县两级统筹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留存、上解。
基层工会所收募集的资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係全部上解县总工会。县总工会按所收互助金总额的9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资金募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互助金的1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

第八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县工会开立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县总工会收取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活动互助金”。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互助金时须出具《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并加盖基层工会财务章。《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由石家庄市总工会统一发放,使用三联单,凭证联作为基层工会记账凭证的附属档案,存根联留基层工会备查,付款联交缴费职工保管。
基层工会接收职工互助金后须填写《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互助金缴纳登记表》
基层工会将本单位《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互助金缴纳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併报县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县总工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加盖公章,基层工会和县总工会各留存一份作为记帐凭证的附属档案,并将电子版留县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县总工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属档案。
第二十三条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对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
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成立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县领导同志任组长、副组长,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县总工会相关科室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档案;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档案;
2.负责全县职工互助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4.负责全县捐款资金的募集、上解;
5.按审批许可权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6.负责处理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落实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三十条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範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準的;
违反规定程式和审批许可权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缴、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①:十二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肝硬化

附属档案:

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附属档案
高邑县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张彦法县人大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宋英华县政府副县长
郭胜铎县政协副县级领导
成员:李勇强县委办常务副主任
苏西彦县政府办主任
胡志乔县财政局局长
薛庆文县民政局局长
刘爱文县人社局局长
梁京发县卫计局局长
李吉民县审计局局长
张新志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根廷县总工会副主席
单占文县总工会经审主任
李东瑞高邑镇镇长
杨英吉富村镇镇长
刘立宾大营镇镇长
侯建鹏中韩乡乡长
吴军克王同庄办事处主任
胡少亚万城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张新志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总工会副主席李根廷、县总工会经审主任单占文同志兼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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