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是长沙县于2012年发布的法律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长沙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地点:长沙县
- 性质:实施方案
- 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6号)和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县政办发〔2012〕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最佳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建立起岗位分类科学、人员结构合理、竞争择优、激励有效、符合卫生行业实际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岗位管理的人事分配製度;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契约管理的基层卫生人事管理制度。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原则,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调动基层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原则核定编制;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定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竞聘上岗;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稳定原则安置人员;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分配收入。
二、改革範围和时间
改革範围:全县19家乡镇(中心)卫生院、2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改革时间:2012年1-4月
三、工作任务
(一)合理核定编制
1、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与功能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由县编办和县财政局分别负责纳入编制和预算管理。
2、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
根据《关于明确乡镇、街道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长县编字〔2011〕6号)档案精神,全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核定差额补助事业编制938名,由县编办、县卫生局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考虑服务人口、工作数量、人员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统筹分配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财政差额补助事业编制,作为其岗位设定、聘用人员和核拨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
(二)公开选聘负责人
县卫生局会同县监察局、县人社局等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全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任院长(主任)的任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凡空缺的院长(主任)职位,採取全系统公开选拔、单位内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等方式进行选聘。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院长(主任)由县卫生局聘任,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管理,聘期3年,其中试用期1年,连续聘任不超过3个聘期。在不低于上述公开选聘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县卫生局制定全县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公开选聘方案。
(三)科学设定岗位
1、合理制定科室设定方案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长沙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乡镇中心卫生院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标準〉的通知》(长卫政发〔2011〕113号)档案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科室设定方案。
2、制定、核准设岗方案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86号)档案精神,开展岗位设定管理工作,以编制数为基数,科学合理设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及财务、政工、工程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临床、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岗位)不得低于岗位总量的80%;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设定应与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相适应;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定,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人社局、县卫生局统一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岗位设定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设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拟设定岗位情况(岗位名称、等级、数量和结构比例),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岗位设定方案由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3、编制岗位说明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生局的指导下开展岗位分析,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括工作说明和任职资格两项内容。其中工作说明包括该岗位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内容、主要职权、在履行工作时与其他岗位发生的工作关係和工作条件等内容。任职资格包括任职者基本特徵(包括年龄、性别、学历、专业等)、工作经验要求、工作技能、任职前需要的培训以及可能的特殊要求等内容。岗位说明书经县卫生局审核同意,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竞聘、人员招聘和考核奖罚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定方案,制定岗位实施方案。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必须广泛徵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组织竞聘上岗
1、确定竞聘对象
纳入竞聘範围的人员包括:(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2) 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后,至本档案发布之日前,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式进入,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係的新进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纳入国家和省、市统一招募、招聘计画的医学大学毕业生医师和“三支一扶”中的支医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相应资质,不具备卫生专业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2、组织竞聘上岗
县卫生局会同县监察局、县人社局等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所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对在册不在岗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其参加竞聘。竞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竞聘上岗申请书。由县卫生局、县人社局等部门统一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核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职称〉证书、人员聘用〈劳动〉契约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审核确认后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竞聘人员,採取考试、考核或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竞聘,竞聘结束后,拟定上岗人员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审核确认。
3、签订聘用契约
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岗聘用,契约管理,编制到单位不到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县卫生局聘任,其他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契约。契约文本执行省里统一规範,首次聘期3年,聘用契约须经县人社局鉴证。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岗位设定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所聘岗位确定上岗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五)实行公开招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空缺岗位,除聘用国家和省计画内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外,必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的要求,根据核准的岗位设定方案、岗位说明书和年度招聘计画,实行公开招聘(具体办法由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另行制定)。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1、未聘正式工作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区域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卫生局在县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未聘人员中的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探索成立后勤服务保障组织,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社会化后勤服务保障。
充实村级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具有乡村医师从业资格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全县範围内统筹调剂,到村卫生室工作或承办村卫生室,纳入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享受当地同类乡村医生同等待遇。
允许提前退休或病退。截至201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或因病长期不在岗位且符合病退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照管理许可权批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计发时间从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的下个月起开始执行,计发比例按照正常退休人员执行,发放渠道按下述方法操作:“提前退休人员,在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缴费基数为退休人员被批准退休前的缴费工资。其基本养老金(含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由原单位预留,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提前退休人员退休后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岗位确需的,具有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提前退休。
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係后,按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係前1个月基本工资标準,一次性发给相当于3年基本工资(按国家工资政策套改的工资,下同)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係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鼓励学习提高。鼓励和支持未聘的年轻职工学习提高。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医学学历教育的,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间,发给原基本工资,并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并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也可参加县内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招聘。对经学习提高后仍未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係的,参照自谋职业人员进行补偿。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係的分流人员,按统一政策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係。分流后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续缴基本养老保险;未再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述人员接续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认定,按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规定执行。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係的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係;未在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的,可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係,或由个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国家及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未参加竞聘的在册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清退办法
对在册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竞聘的,视为自动离职,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按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3、未聘非正式工作人员清理清退办法
非正式工作人员按规定条件,可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开招聘;对于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未能招聘上岗的非正式工作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提前告知本人将与其解除聘用关係。未聘非正式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係后,由用人单位按聘用契约中解除或提前解除聘用的相关条款规定给予补偿;未签订聘用契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视情况推荐到村卫生室工作。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係的分流人员逐人填写分流安置申请审核表,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编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安置和清退人员逐人审核确认,经其本人签字认可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原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由县卫生局、县人社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报县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七)全面实行绩效工资
1、强化绩效考核
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以岗位职责、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对基层医务人员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基层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鈎,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和绩效考核补助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节余可用于提留事业发展基金、偿还历史债务和对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2、实施绩效分配
(1)单位绩效分配。根据省里相关政策及《长沙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制定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与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定、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后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其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所得等次核定。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按核定的补助总量全额补助;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实际得分比确定补助额;绩效考核优秀的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2)人员绩效分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比例,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科学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係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岗位係数,岗位係数的档次可适当拉开差距;各岗位考核结果根据得分高低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考核係数。根据岗位係数和考核係数确定各岗位的绩效工资。月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称(务)晋升、岗位係数调整、分配、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等的主要依据。
(八)完善卫生人才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县编办、县人社局、县卫生局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使用的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执业医师和优秀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于引进和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採取设立专项编制、设定特设岗位、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给予一次性工作和生活补助等措施。建立和完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交流的合作机制。可採取志愿服务、技术挂职、对口支援、定期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城市公立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和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实行执证上岗制度。通过优先晋升职称等激励机制,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长沙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另行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卫生局,负责处理人事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建立包乾责任制,由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对一”包乾负责,各乡镇(街道)均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积极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和详细、分步骤的操作手册,按程式和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对各工作环节中需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和公示的事项,必须按规定落实。组织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核定编制、岗位设定、竞聘上岗、人员招聘、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
(三)落实保障措施
分流人员的相关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一次性学费补助以及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手续和党团组织关係接转等人事代理事宜,由县人社局负责办理。
(四)维护和谐稳定
竞聘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关係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对分流人员要深入细緻地做好思想工作,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