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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準的通知

(2021-06-09 22:45:00) 百科

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準的通知

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準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3〕75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满足参保人群医疗保障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哈政办〔2012〕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準
调整增加部分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项目,调整增加项目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最高支付限价标準,按新调整的限价执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执行。
参保居民住院就医,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在最高限价以内,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範围;因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限价以内由个人自付5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範围;使用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範围。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準
(一)参保居民门诊使用统筹基金时,免收起付金;
(二)将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六项门诊检查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範围。
三、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取消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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