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关于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徵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是这浙江省政府关于生育社会抚养费徵求的政府条令。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关于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徵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6]54号
- 发布日期:1996-03-28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徵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1996]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计画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徵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根据《浙江省计画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徵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徵收对象
对符合《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徵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
对符合《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徵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
二、徵收标準
对批准照顾生育每对夫妻徵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300-800元。具体标準由县(市、区)物价、财政、计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批准照顾生育每对夫妻徵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300-800元。具体标準由县(市、区)物价、财政、计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徵收方法
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依照《条例》规定有权批准照顾生育的计画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徵收。申请照顾生育的夫妻在获得批准照顾生育的同时,向徵收单位一次性交纳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徵收单位应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标準和监督电话。在收费时,必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製的浙江省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票据,同时在收费票据上加盖徵收单位公章并由收款人签名。浙江省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级计画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依照《条例》规定有权批准照顾生育的计画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徵收。申请照顾生育的夫妻在获得批准照顾生育的同时,向徵收单位一次性交纳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徵收单位应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标準和监督电话。在收费时,必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製的浙江省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票据,同时在收费票据上加盖徵收单位公章并由收款人签名。浙江省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级计画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四、管理和使用範围
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县收县管,财政、审计监督,并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画生育事业,实行计画管理。即由县级以上计画生育行政部门编制用款计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划款。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核算办法,可参照《浙江省计画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收入,80%留县级财政专户,10%上交市(地)级财政专户,10%上交省级财政专户,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範围为:
1、奖励符合《条例》规定照顾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费补助;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实行计画生育的两女户夫妻和村级计画生育联繫员养老保险补助;
4、筹集计画生育扶贫开发基金和人口基金;
5、县级及其乡、村计画生育服务网路建设补助。
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县收县管,财政、审计监督,并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画生育事业,实行计画管理。即由县级以上计画生育行政部门编制用款计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划款。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核算办法,可参照《浙江省计画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收入,80%留县级财政专户,10%上交市(地)级财政专户,10%上交省级财政专户,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範围为:
1、奖励符合《条例》规定照顾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费补助;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实行计画生育的两女户夫妻和村级计画生育联繫员养老保险补助;
4、筹集计画生育扶贫开发基金和人口基金;
5、县级及其乡、村计画生育服务网路建设补助。
五、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进行审计,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对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审,省计画生育委员会会同省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检查。
各徵收单位和收款人要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收足收好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法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进行审计,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对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审,省计画生育委员会会同省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检查。
各徵收单位和收款人要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收足收好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法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计画生育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计画生育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