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户口迁移(包括跨省市县)由公安局办理。
(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二)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3、居民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
2、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家庭户口簿;
3、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
(四)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档案、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档案、户口迁移证。
(五)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家庭户口簿。
(六)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1、《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
3、居民家庭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
5、父母子女关係证明。
(七)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
2、军官证(士官证);
3、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
4、居民家庭户口簿;
5、结婚证。
(八)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
1、居民家庭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
(九)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1、居民家庭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契约;
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十)“三投靠”人员落户:
1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2、居民家庭户口簿;
3、夫妻投靠的需要出具结婚证原件和複印件;
4、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係证明;
5、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