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购房入户是由汕头市公安局受理。
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个人
办理条件
外县(区)、市居民在本区城镇或本区居民在区内各城镇购买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住宅或自建合法房屋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所需材料
1、业主书面申请报告;
2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产权证;
3、业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4、计画生育证明;
5、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6、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7、其它应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受理后2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
8:30—11:30 14:30—17:30
收费标準
《準予迁入证明》免费,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準予迁入证明》每证4元。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徵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