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畅顺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构建和谐劳动关係,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 目的: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
- 依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 依据编号:深府〔2005〕125号
- 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係
- 分类:政府通知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定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 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入户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巨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画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画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画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按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page$
入户指标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及计分说明)。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项积分指标的积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方有效。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劳动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积满6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区劳动部门提出招工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申请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信息库内积分信息进行主动更新。
入户申请办理
第九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劳动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户。通过个人申报方式申请入户的,按《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深发改〔2010〕1172号)中规定的有关程式办理。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画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工入户计画,对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第十一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报送其各项积分分值证明材料,经核实有效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其招工入户。
第十二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有效的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 已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page$
违纪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徵信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附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积分入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分值 | 实施说明 | 备注 |
个人素质 |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3.博士研究生学历;4.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5.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 100分 | 学历为全日制的,另加10分。2. 属于夫妻分居的,另加30分。3. 执业资格指经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4. 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5.持有非我市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持有非我市颁发的高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6.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7.本项指标与投资纳税指标不叠加计分。 | |
硕士研究生学历;2.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 90分 | ||||
本科学历;2.大专学历,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3.技师职业资格 | 80分 | ||||
1.高级职业资格; | 70分 | ||||
大专学历;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 60 | ||||
中级职业资格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 50 | ||||
高中(含中专)学历;2.初级职业资格 | 30分 | ||||
技能竞赛 |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4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30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5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20分;市级三等奖15分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 | 每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 ||
实用新型专利 |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
外观设计专利 |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 ,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
表彰荣誉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 ||
纳税情况(3个年度内累计) | 个人所得税 | 12万元以上 | 100分 | 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且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2.该项与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指标不叠加计分。3.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 |
6万元以上 | 60分 | ||||
3万元以上 | 30分 | ||||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 150万元以上 | 100分 | |||
80万元以上 | 60分 | ||||
40万元以上 | 30分 | ||||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 30万元以上 | 100分 | |||
15万元以上 | 60分 | ||||
8万元以上 | 30分 | ||||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 15万元以上 | 100分 | |||
8万元以上 | 60分 | ||||
4万元以上 | 30分 | ||||
参保情况 | 深圳市参保情况 |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 |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40分。 |
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
居住情况 | 在深居住条件 |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 |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 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
在深居住时间 |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 ||
年龄情况 | 实际年龄情况 | 18-35周岁 | 5 |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準,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 |
35-40周岁 | 1 | ||||
40-48周岁 | 每增长1岁减5分 | ||||
奖励加分 |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深圳市範围) | 参加献血 |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的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5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 |||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 |||
申办类型 | 单位申办 | 10分 | 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6个月以上。 | ||
减分指标 | 不良诚信记录 |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 每条扣20分 | 本人须提供深圳市个人信用徵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