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户籍办理由德令哈市公安局办理。
落户条件
一、办理农村户口的迁移及落户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发的档案及原籍户籍证明的,公安机关为其核发《準迁证》,凭原籍公安派出所《迁移证》予以落户;
二、办理城镇户口的迁移及落户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本市申请落户:
1、在我市有固定职业的,凭调动工作手续可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
2、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凭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门牌证可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
3、在本地投资、兴办实业等人员需迁户口的凭有关证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政府批文和税务登记证)、有固定住址,原籍户籍证明,可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
4、夫妻一方户口在我市的,凭结婚证可申请另一方落户。
5、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凭直系亲属关係证明申请落户。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直系亲属专指子女、配偶、父母、岳父母。
三、办理小城镇户口的迁移及落户
凡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居民必须提供以下证件,根据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德政办(2005)79号文<>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方可核发《準迁证》,準予落户:
1、 <>、《土地使用证》、《地名使用证》原件及複印件;可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
2、在本地投资、兴办实业等人员需迁户口的凭有关证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政府批文和税务登记证)、原籍户籍证明,可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
3、从外地迁入或申请农转非户口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固定的砖混结构房屋,房屋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并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二是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上,并有合法固定住房可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
四、办理军人落户条件
凡军转干部(包括自主择业、转业)申请在本地落户的,必须持有“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花名册及军人安置办公函的即可在本地落户。
五、办理随军落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直系亲属,可以在本市申请落户:
1、部队家属随军,凭部队政治机关批覆可以办理落户;
2、部队军人调入我市工作的,凭部队政治机关任职调令可申请妻子、子女落户。
六、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落户条件
凡考取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愿意将户口迁出的,迁出地派出所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城镇户口。
七、办理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落户条件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八、出生落户
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可以自愿选择。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直接办理,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公民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生育的不影响其子女登记户口。
捡拾、收养弃婴,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由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九、分户并户
因投靠直系亲属、购房、换房等原因户口移居的;
因结婚、离婚等原因,本人申请并向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注销条件
居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街道、村(居)委会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予以注销其户口: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
2、法务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委会证明。
3、户口薄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更改姓名
未满16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更改。年满16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有正当理由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提出申请的可以更改,凡无正当理由一律不予更改。
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準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更正手续;
1、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变更民族
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係的)其他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本人决定,年满十八周岁以后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出生日期
变更出生日期:
确係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需要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更改。
凡不属于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差错,无论个人或单位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公民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办理。
身份证
一、居民申领、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室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信息主项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髮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髮或者补领新证。 申请表、原证件直接到所属派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居民可到市公安局身份证科、派出所查询证件办理情况。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交纳20元/证工本费;公民信息主项变更、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需换领新证的以及证件丢失需补领新证的,交费标準为40元/证;由于公安机关失误导致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免费换髮新证。
二、公民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室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证件发放前如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可以持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报告单、户口簿 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市局申请领取 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需交纳工本费,标準为10元/证。
收费标準
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相关档案规定,在办理户口及有关身份证明的收费标準如下:
1、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证的居民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2、丢失原身份证或者补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
3、办理户口準迁证、迁移证,每证收取工本费3元;
4、办理居民户口本,每本收取工本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