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外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準。现行的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3500元,最早为800元,2006年7月1日改为1600元/人/月。计税工资的具体标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範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準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2006年7月1日后取消)。
概述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準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準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标準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準,按照财政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具体规定了三种计税工资办法:
一是“工效挂鈎”办法;
二是提成工资办法;
三是对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採取计税工资办法。
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税工资是按企业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