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收调节,是指环境保护中一项重要的经济刺激制度。既具有鼓励作用,又具有抑制功能。通过减税、免税、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通过加税(包括增加徵税额、税率和税种)对浪费、滥用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企业予以限制。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定:对“三废”综合利用的产品,要採取奖励的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税收。
1984年5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规定:“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这项规定在实行利改税后不变”;“工矿企业用自筹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项目,以及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免徵建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规定,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者,要徵收资源税。这是对资源合理开发的税收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