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法唐西藏教育基金会”成立源于西藏自治区党委原第一书记阴法唐一家对西藏深厚的感情,1998年8月“西藏江孜县第一国小阴法唐教育基金会”成立,2007年7月5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基金会更名为“阴法唐西藏教育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为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阴法唐西藏教育基金会
- 类型:非公募基金会
- 成立时间:2007年
- 业务主管: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展历史
这个基金会的成立,阴法唐的家人中有几人曾在西藏工作多年,有的孩子在西藏出生。浓浓的西藏情,使他们一家永远也割捨不断对西藏的眷恋,总想对西藏办点事。西藏在解放后虽然有了现在意义的学校,但从需要和与其他地区比,西藏的教育事业还是很落后的,需要各方面的支援。1998年,阴法唐家庭在有的成员倡议下,商定以阴法唐祖孙三代捐献的16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设立基金会,动员社会人士和单位献爱心,逐步扩大基金的数量,为西藏教育事业的发展尽一点力。具体作法是,对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本金不动,通过稳妥的办法使基金获得正当收益,将此收益专项用于奖励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此办法一经在江孜县提出,上海援藏联络组和江孜县、日喀则地区有关部门立即回响,很快也捐赠了10万元。当地有的领导建议,为了让这次捐赠资金作为起点,争取更多的单位和人士来献爱心,可以考虑用“阴法唐”的名义设立教育基金会。这一建议得到大家的一致赞成。在江孜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江孜县民政局批准,“西藏江孜县第一国小阴法唐教育基金会”于1998年8月成立,基金数额为26万元。基金会捐赠的第一个学校是江孜县第一国小。
基金会的诞生,很快引起了国家教育部(当时称国家教委)有关部门的重视,他们帮助基金会修改了章程,同时在国家教委的刊物上作了报导。西藏和其他的一些新闻媒体也陆续作了报导。在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地市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一些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大力支援下,基金会逐渐发展。2000年10月,“西藏江孜县第一国小阴法唐教育基金会”向昌都地区实验国小捐赠;2002年8月27日和30日,基金会分别向日喀则市第一国小和拉萨市第一国小捐赠(以上这几所国小均为西藏解放后第一批建立的国小);2006年7月,基金会向山南地区贡嘎县杰德秀国小、林芝地区林芝县完小、那曲地区国小、阿里地区日土县完小等四所国小捐赠。
关心西藏、热心西藏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得知这项非常有意义的公益事业活动后,纷纷献出爱心,热情地伸出援助之手。据不完全统计,向基金会捐款的有在西藏工作多年的老将军、老同志;有参加西藏建设的年轻一代;有“老西藏”的下一代;还有西藏军区及西藏和内地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他们当中有英、美籍华人和台湾同胞);阴法唐和其家人又多次捐款。“众人拾柴火焰高”,现基金会的资金规模已达到了400多万元,所捐赠的物资价值约为100万元。
根据基金会发展的情况和西藏自治区有的领导同志及教育厅等方面的提议,拟逐步将基金会扩大为西藏全区的。基金会遂于2002年和2006年在拉萨开会研究扩大和更名等问题,2006年7月正式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具体拟定了一些扩大基金会的有关问题。
2007年7月5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基金会更名为“阴法唐西藏教育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为西藏自治区教育厅。8月29日,基金会举行“向江孜县第一中学捐赠仪式”;9月3日,举行了“向拉萨中学捐赠仪式”。至此,基金会所捐赠的对象已扩展到西藏自治区七个地(市)的八所国小和两所中学,初步实现了由点到面、由低向高的发展计画。
十年来,基金会的规模不断扩大,是当时发起人所没有想到的,也是非常值得欣慰和高兴的事情。为了使基金会的工作能正常进行,并能得到良性的发展,2007年8月31日,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在拉萨召开,会议选举并通过了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讨论并修改了章程,研究了下一步基金会的发展方向和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使基金会的工作逐渐规範化、制度化。
吃水不忘挖井人。我们要感谢对基金会工作给予过大力支持的各级领导,要感谢和铭记那些无私捐助者,还要感谢为基金会的工作默默奉献、无偿工作的人们。
基金会扩大到今天的规模,仅仅是开始,任重道远,要发展还需继续得到关爱西藏教育事业的人们关心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建设宗旨
支持西藏教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奖励我区学校的优秀教师、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组织章程
阴法唐西藏教育基金会章程
(2007年8月3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阴法唐西藏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西藏教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奖励我区学校的优秀教师、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73万元,来源于阴法唐同志及家人的捐赠,国内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章 基金使用原则
第七条 本基金会基金收益的使用原则是:此项基金作为专项基金管理,基金收益本着由点到面、由低到高、逐步发展的原则用于奖励我区学校的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资格:本基金主要捐赠人、热心本基金会事业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等主管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首届理事会理事由阴法唐、自治区教育厅、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提名候选人,召开理事大会,从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理事名单由理事会公布。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 享有对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时获得奖励的权利;
(四)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 积极为基金会提供业务信息和工作协助,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捐赠和公益活动;
(六) 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以委託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并决定有关事项。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製作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分别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向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理事长可委託常务副理事长代理。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档案。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画;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用基金购买国家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收益或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第三十条 凡自愿为本基金会捐赠者,基金会均开具正式收据,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颁发基金会荣誉证书。基金会为全部捐赠者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本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及时如实答覆。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採用分散与集中两种管理方式。具体是指:基金会原覆盖的江孜县第一国小、昌都地区实验国小、拉萨市第一国小、日喀则市第一国小的基金归各校管理、使用,但要按照本基金章程行事。其余新增学校的基金由本基金理事会集中管理。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基金每年产生的利息和收益确定奖励、资助的人数、标準、金额。原则上每年奖励、资助一次。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机构,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秘书长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上年度工作报告、受助学校情况、基金接受捐赠情况、基金收益情况、基金支出情况、财务状况等。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予以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无法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31日第二届理事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爱心单位
四川精正建筑管理谘询有限公司
四川宜宾戎昌出租汽车公司
天威广告公司
西藏烨鑫矿业公司
四川港龙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阴法唐简介
阴法唐(1922年7月——) 山东省肥城县(今肥城市)桃园镇张里庄人。1937年6月毕业于省立第三初级中学,后来考取省高级职业学校。在中共党组织的影响下,1938年5月参加中共山东省委领导发动的山东西区人民抗敌自卫团。同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7月被派往党领导的肥城县保全队任政治指导员。该部10月改编为范筑先的十七支队,11月又改编为八路军山东纵队第六支队。期间,曾任连指导员、营总支书记。1940年3月,六支队改编为一一五师三四三旅(后改为教导三旅)四团,8月他调任教导三旅组织干事,教导三旅改编为冀鲁豫二分区后调任后勤部总支书记;1942年调任濮县大队政委。1944年调任冀鲁豫八分区独立团政治处副主任、主任。在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1月任晋冀鲁豫军区第七纵队五十八团政治处主任。1946年10月任晋冀鲁豫军区第七、第一纵队五十九团政委。1949年2月任第二野战军第十八军第五十二师一五五团政委、团长兼政委。接受进藏任务后,于1950年2月任五十二师副政委,1952年6月任中共西藏江孜分工委书记,1962年6月任中印边境反击作战前进指挥部政委,1963年12月任西藏大军区政治部主任。
1971年回内地先后任福州军区、济南军区政治部副主任、主任,济南军区副政委。1980年3月第二次进藏任西藏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成都军区副政委兼西藏军区第一政委,政协西藏委员会第三届主席。1985年6月又回内地任第二炮兵副政委。1988年被授予中将军衔,曾获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是五、六、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七、八届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中共十二、十三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委员。1988年7月22日离休。
团体会员
姓名 基金会职务 单位及职务
阴法唐 名誉理事长 西藏自治区原第一书记
李国柱 名誉副理事长 广电总局教育处原副处长
桑珠 名誉副理事长 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原统战部部长
平措 名誉副理事长 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阴建白 理事长 中央电视台副研究馆员
宋和平 常务副理事长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王健 副理事长 西藏自治区扶贫办主任
王松平 副理事长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肖飒 副理事长
韩志洪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助理巡视员
吴爱珍 副秘书长兼财务负责人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计画财务处处长
张文元 理事 四川精正建筑管理谘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经理
李中书 理事 四川宜宾戎昌出租汽车公司经理
罗述海 理事 天威广告公司
饶邦骥 理事
白玛 理事 西藏江孜县第一国小校长
刘强 理事
刘丛宾(联繫人:鼓兴旺主任) 理事 西藏烨鑫矿业公司总经理
杨建平 理事 四川港龙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江秉金(联繫人:曾金梅主任) 理事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办事处总经理
马进明 监事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