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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食品流通协会

(2020-03-17 02:32:29) 百科

石狮市食品流通协会

石狮市食品流通协会成立于2010年2月,是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协会由石狮市範围内从事食品流通的市场、批发企业、超市、零售商组成,经石狮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主管部门为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石狮市食品流通协会
  • 成立时间:2010年2月
  • 类别:行业协会
  • 宗旨:诚信、拼搏、绿色、安全

协会简介

协会确立“诚信、拼搏、绿色、安全”为宗旨,旨在通过行业自律,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社会意识和自律意识,督促引导企业规範经营,提高我市食品经营业的信誉度,促进全市流通领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协会目前会员有300家,作为党和政府联繫广大零售商、批发商桥樑和纽带,协会将紧紧围绕职能部门的中心工作,认真做好服务会员教育活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以建设“石狮市闽台食品批发城”为载体,打造食品放心工程,确保市民“菜篮子”消费放心,为促进我市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石狮市食品流通协会。
第二条:石狮市食品流通协会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全市流通食品行业的纯社会民间性的行业组织,是以全市从事流通食品流通的骨干企业为主体,吸收行业内部分信誉高、效益好的食品市场、批发企业、零售商联合组成和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发挥行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桥樑作用,积极反映企业的情况和呼声,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繫,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为会员单位办实事、服好务,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协作,推动全行业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石狮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307号700室。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业务範围
第六条:协会的工作任务是:促进行业协会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繫和交往,协调各方面的关係,推进行业各企业间多方面的合作,发挥全行业的群体优势,为繁荣经济、稳定市场服务。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範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调研和综合本行业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等问题的建议和要求,反映行业记忆体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制定行业规範、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文明经营、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树立良好的行业信誉;
四、注重行业食品安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倡议、公约、媒体宣传和行业社会监督等实现全行业自重自律;
五、收集整理流通食品行业市场信息和会员单位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创办多媒体信息刊物,开展本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平台(行业网站)及流通食品市场的调研、预测,为各会员单位提供谘询服务;
六、採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经营、企业管理、改革改制等诸方面的工作交流和经验介绍,推动全行业各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七、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一些有实际意义的社会活动,宣传各会员单位的企业形象,大力推广本地的品牌和产品,有重点、有目的地负责与省内外、国内外的同行企业联繫沟通,为会员单位牵线搭桥。
八、办理政府部门委託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託,提供相关方面的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主要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所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中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四、讲诚信、守信誉,不搞商业欺诈,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遵纪守法。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二、协会调查了解申请单位(人)的情况;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会员行业服务牌匾、标识,录入行业网站会员名册;
三、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相关法律援助和经营救济等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反映真实情况;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依在本协会中担任职务的不同,分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二年内不按时缴纳会员费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总方针和发展方向;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解散;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邀请石狮市委市政府领导、泉州市工商局领导担任高级顾问、石狮市工商、民政、经济、质检、工商、食品药品、卫生、农业、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人员担任顾问。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本会各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联合的牵头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本行业中威信高并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本行业全职人员、或经发起人提名并邀请的相关在职人员;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档案;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提交理事会通过;
五、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受会长委託分管协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具体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代表协会参加各类事关本行业的社会活动;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对会长负责,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经会长同意,聘任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準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报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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