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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

(2020-03-16 09:35:41) 百科
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

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

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元月7日,泉州市是福建省重要食品生产基地,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文富当选为首任会长。成立大会上,与会代表向泉州市全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出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倡议书。这个由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引起了福建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专家希望此举能为以民营食品企业为主体的福建各地的食品企业起到示範作用,使民办协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起到桥樑和纽带作用,推动各地食品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
  • 成立时间:2005年元月7日
  • 地址:泉州市
  • 首任会长:吴文富
  • 作用:起到桥樑和纽带作用
  • 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简介

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是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市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以食品工业企、事业单位、食品专业协会和热心于食品工业的领导、专家、学者自愿组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面向全市食品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
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于2005年元月成立,是由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其他法人实体等具有法人资格团体会员和专家、专业人士等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我市专业性、非营利性的食品行业联合会组织。食品行业协会秉承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及相关法规,烙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在食品行业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樑和纽带作用;以提高全市食品行业企业的竞争力,加强食品行业信息交流,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为宗旨,为全市食品行业发展服务。几年来,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协调、监督、引导、服务”四项职能作用,为会员企业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为泉州食品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目前,协会已拥有会员企业210家。
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
几年来,协会着手抓好自身建设和行业自律工作,正确引导会员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实施品牌和名优产品战略,创导绿色、环保产品,逐步走向由“泉州製造到泉州创造”的道路。协会充分发挥桥樑和纽带作用,一是抓好对外联络与交流工作,扩大行业企业发展空间。抓住一切商机为会员企业穿针引线,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参会参展。只要国内、外有相关展会,都有泉州食品企业参加。通过各种途径全方位展示泉州市食品工业产品应有品位和良好形象,使“泉州食品军团”的形象得到国内同行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同时採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对外联络交流。协会先后组织会员企业赴金门、日本、韩国、香港以及内地省市进行商务考察,增强了对已开发国家和地区食品产业的理念、管理、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了解,进上步促进双方和多边合作。还主动接待瀋阳、河南、内蒙古、四川、重庆、江西和新疆等国内多个招商考察团,加强在商贸、投资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二是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规划产业发展。协会始终把“为会员企业办实事办好事”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行业企业的发展壮大和提升品位为中心,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渠道和机会,致力于为企业排忧解难,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解企业之所难、帮企业之所需。几年来,先后帮助20多家会员企业申请名牌产品和着名、驰名商标,并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同时,还多方协调各新闻媒体的关係,努力为企业营造宽鬆、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舆论氛围。
泉州食品有着悠久的历史,一些具有泉州地方特色的产品已延续了几百年,如泉州源和堂蜜饯、春生堂药酒、永春老醋、泉州绿豆饼、石狮甜果、晋江衙口花生等等。改革开放以来,泉州食品产业经历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家庭作坊的起步,九十年代的迅速发展,目前全市食品行业工业企业达13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17家。 已成为泉州市五大传统支柱产业之一,并跻身全国三大生产基地。泉州食品行业门类众多,品种齐全,主要有:糖果饼乾、膨化食品、果冻食品、啤酒饮料、海产品、调味品、罐头等,产品不仅销往全国各地,还出口港澳、东南亚、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近几年来,泉州食品行业涌现了一大批着名企业和知名品牌,目前,全市食品行业企业已发展到拥有中国名牌产品9项,中国驰名商标9件(其中安溪茶叶获国家地理证明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33项,福建省着名商标32件。晋江市和惠安县分别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全国食品工业强县”称号。惠泉、达利、亲亲、福马、盼盼、金冠、中绿等7家企业被评为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企业。食品行业产品拥有国家级名牌数名列全市各行业得牌数第三。
“十一五”期间,在国内内需市场的推动下,保持稳步增长态势,至2009年,全市食品工业企业有1300多家,实现总产值363.3亿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17家,实现产值313亿元。五年来产值年平均增长26%,处于全市各行业产业增长速度的前列。在全国食品产业中,泉州市以休闲食品占主导地位,糖果、膨化食品占有全国最大的市场份额,糖果业产量约占全国的20%、全省的96%。休闲食品已成为我市食品产业的主要竞争优势产品。食品产业已进入一个持续快速上升发展的黄金时期。
协会目前正向市政府申请筹建一个能集原辅材料、成品、仓储、机械、包装、物流、商贸等生产经营要素为一体的专业市场。现协会正在紧锣密鼓的做工作,广泛宣传,多方发动会员企业参加投资建设。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Quan Zhou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QZFA)。
第二条本团体是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市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以食品工业企、事业单位、食品专业协会和热心于食品工业的领导、专家、学者自愿组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面向全市食品行业开展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联繫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职能作用。当好政府部门决策的参谋和助手。协调维护企业利益,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反映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为食品行业企业服务,协调和发展食品各专业间、区域间、部门间、企业间的联繫和合作;加速食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促进我市食品工业产业结构最佳化,推进我市食品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于泉州市区温陵南路148号粮食局大楼四楼。
第二章业务範围(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範围(职能与任务)
本协会职能与任务综合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
(一)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行销等方面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食品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政策、法规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谘询活动,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积极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先进技术装备,推动企业创新,促进食品工业发展。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三)依照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并监督执行。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企业间的关係,协商解决企业间争议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调查、分析行业动态并发布产、学、研、销等方面的信息,办好食品行业信息刊物,做好专业指导和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五)参与制订、修订食品行业有关标準、行业管理规範,并组织企业贯彻、实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六)开展行检行评,推荐行业名、优、新、特产品以及产品质量监製、宣传工作。
(七)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组织会员企业进行技术、信息、管理经验以及企业文化等的相互交流,共享信息、双赢发展;举办新工艺、新产品展览、展示会,促进学习交流;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食品产业的整体素质。
(八)加强与国内外食品行业的联繫和合作,推动多边、双边领域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
(九)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託,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本市各县(市、区)食品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从事食品工业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对发展食品工业做出贡献的专家、教授、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热心支持食品行业发展的工作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个人会员应热心于食品行业的各项事业并为之做出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报告,技术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五)可以要求协会对生产技术或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组织检查、分析和帮助改进;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确定协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事宜;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推荐食品工业优秀学术论文、重要发明创造、专刊、重大科技成果;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协会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活动和事业的发展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应本着节省开支的原则,做好收支平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章程经2010年9月25 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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