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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

(2020-06-15 09:00:01) 百科

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

《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
  • 实施时间:2015年12月1日

办法全文

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传承和弘扬闽南优秀文化,提高市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第三条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统筹兼顾、共同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具体牵头协调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负责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闽南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并建立闽南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资料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闽南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拟定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文物古蹟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及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等文化遗产保护红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及“多规合一”平台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相关规划、保护方案和具体措施进行评议及其他谘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本办法所规定的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採取多种方式参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保护和传承价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徵求公众意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进行,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一採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和建档;
二徵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实物;
三保护相关场所、遗蹟;
四採取特殊措施培养代表性传承人;
五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以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实施保护、传承工作的能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保护计画并组织实施;
二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建立档案;
三及时掌握项目群体传承及代表性传承人收徒、传艺等情况;
四积极开展项目的传承、研究、宣传和展示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经被推荐人书面同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下列扶持:
一对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传承补助;
二採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代表性传承人收徒传艺;
三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等工作予以资助;
四适当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平台;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文化、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关心代表性传承人的健康,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并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範基地。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习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範基地保护、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三章 重点区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自然生态基本良好的街道、社区或者乡镇、村落,以及文化遗产密集、特色鲜明的区域或者各种展馆、展示场所较为集中的区域,包括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以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其他重点区域。
认定重点区域,应当尊重当地民众的意愿,并经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划定重点区域保护範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整治要求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的,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制定文化生态保护方案。相关主管部门在立项前,应当就涉及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事项徵求相关区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区域依託其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发展文化旅游活动。
第四章 闽南文化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展示场馆纳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各类闽南文化展示场所。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画,把闽南文化纳入干部学习、培训必修课程。
市属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际网路等媒体应当宣传闽南文化。
第二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闽南方言与文化进校园”活动,幼稚园、国小、国中应当将闽南文化列入教学课程;鼓励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将闽南文化列入选修课程;鼓励市属高校在相关专业开设闽南文化和文化遗产保护课程。
支持各种职业院校培养闽南文化遗产保护专门人才,支持院校、研究机构及社会组织开展闽南文化研究。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与学校开展闽南文化传承合作办学。
第二十八条 文化、民政等主管部门和街(镇)应当开展闽南文化进社区活动,实施社区文化提升工程。
第二十九条 支持市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开展闽南话水平测试工作。
市属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应当开展闽南话新闻播报、製作闽南话专题节目。鼓励市民学习闽南话,公共场所、公共运输工具应当逐步推广国语和闽南话双语广播。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名文化、侨批文化、郊商文化等保护工作。
地名主管部门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誌的设定中,应当注重对闽南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规範和引导民众按照传统习惯举办民间信俗、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民俗活动,增加其文化内涵,减少迷信色彩。
第三十二条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与台、港、澳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闽南文化交流活动,共同保护、传承和发展闽南文化。
鼓励开展以闽南文化为内容,建立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採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措施,扶持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核心产品的小微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採购、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鼓励涉及闽南文化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闽南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教育、传播、研究、出版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资金用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资助、补贴、补助的,其标準以及相关申报、确定、公示、发放程式等,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各项措施中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闽南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歪曲、诋毁、破坏闽南文化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採取欺诈等非法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资助、补贴、补助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享受资格,追回相应的款项,并依法予以处理。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相关建设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文物古蹟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读

2007年6月,文化部正式批准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包含厦门、泉州和漳州三个地市,这是我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经过8年多的实践,我市在保护闽南文化生态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关文化生态保护立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相关的保护机制、保护责任、保护方式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的管理模式都需要在制度上予以确认和固定,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为我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为此,今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将《办法》列为2015年规章制定项目。立法计画下达后,起草单位市文广新局起草了规章送审稿,并于今年5月份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徵求了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以及市发改、卫生计生、教育、民宗、民政、财政、规划等30多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各区政府、发改、民政、财政、旅游等单位参加的徵求意见会;三是为了增强立法的民主性,专门召开了相对人座谈会,听取我市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还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学者对该规章草案进行论证;五是为了增加立法的民主性,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徵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徵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该规章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9月16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该规章草案。9月22日,厦门市裴金佳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了《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目前第一部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的立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办法》按照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要求,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重点区域、文化生态环境保护为抓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关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机制
为了强化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办法》规定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同时重点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规定建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由文化主管部门具体牵头协调相应的建设工作(第五条);二是从规划上入手,规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文物古蹟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及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等文化遗产保护红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及“多规合一”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第七条);三是建立专家谘询论证制度(第八条);四是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资金作了规定(第九条)。
二、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办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结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建立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程式(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规定了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抢救的措施(第十三条);三是规定了项目保护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四是规定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第十七条)。此外,还对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作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关于文化生态重点区域保护
对文化生态重点区域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办法》主要作了下列规定:一是对我市文化生态重点保护区域的範围作了界定(第二十一条);二是规定编制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三是规定在建设项目涉及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建设项目不得对重点区域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闽南文化生态环境保护
对闽南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办法》主要作了下列规定:一是加强闽南文化的学习和宣传,规定将闽南文化纳入机关干部的学习、培训课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鼓励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规定开设闽南文化课程,开展闽南文化的研究(第二十七条),市属各类媒体要开展闽南文化的宣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二是规定推进闽南话水平测试工作,推广闽南话,修复闽南文化的语言环境(第二十九条);三是对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採取措施予以扶持(第三十三条)。
此外,《办法》还对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责任作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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